销货方将发票作废进货方已经认证,销货方应该怎么处理?
[案例]130002105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所以你所说的销货方发票作废无效,销货方购货方均按正常发票处理。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