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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办发〔2019〕125号 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职业技能培训监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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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191024101519015&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人社办发〔2019〕125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办发〔2019〕125号 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职业技能培训监管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9-10-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职业技能培训监管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9〕125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局机关有关处室、市局所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确保职业技能培训市场规范、有序,切实发挥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在引导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我市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现就加强我市职业培训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管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和承担政府补贴培训的企业培训中心、职业院校(以下统称培训机构)。
  二、监管内容
  对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过程中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管:
  (一)培训开展情况,是否存在超范围培训、虚假培训、违规收费等情形;
  (二)教学管理情况,是否依法依规开展教学管理,是否存在管理混乱等情形;
  (三)证书颁发情况,是否存在非法颁发或者伪造职业资格、技能等级、结业证书等情形;
  (四)享受补贴情况,是否存在享受政府培训补贴资金,但未按照规定招收学员、制定计划、组织实施等情形;
  (五)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证情况,其他培训机构主干专业或主体职业备案情况;
  (六)其他需要监管的事项。
  三、监管方式
  市人社局统筹协调、宏观指导全市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管工作,并做好督促检查。各区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统筹调动业务主管、经办服务、行政执法等部门力量,对各类培训机构实施监管;要研究制定检查计划和方案,按照以下方式认真开展监督检查:
  (一)日常巡查。按照有关规定对培训机构组织开展日常检查,对有条件的培训机构,可通过人脸识别等网络途径实施检查。对企业培训中心,也可通过问卷调查、电话回访等方式,检查培训实施情况。
  (二)专项检查。按照上级部署或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三)举报投诉受理。及时受理涉及培训机构和培训行为的举报投诉,做到有案必查。
  (四)质量评估。定期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进行评估,建立评估台账,并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作出年度评估是否合格标识。
  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由业务主管部门或行政执法机构分别进行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职业技能培训是促进和稳定就业,增加职工收入的有效手段,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关键环节,社会关注度高,涉及资金量大,各区人社局要高度重视,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要在积极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同时,加强培训机构和培训过程监管,切实维护劳动者权益,确保资金安全。
  (二)要加强工作力量。要充分统筹调动相关部门力量,加大人力投入,加强业务培训,提升管理服务能力。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处理;对涉及培训补贴资金的,要及时追回;对相关责任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要创新监管方式。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数据互联共享,确保监管全覆盖,无死角。要建立健全培训机构管理台账,定期公布培训机构违规处理等信息。
    
    
  

2019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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