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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关于财政统发工资单位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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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关于财政统发工资单位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8-11-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关于财政统发工资单位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关于财政统发工资单位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18.11.26
  财政统发工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5〕205号)和即将于2019年1月1日实施的新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单位向个人支付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时,无论是否达到纳税标准,均应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如实、准确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并解缴税款。财政统发工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将财政部门统发的工资、本单位发放的其他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进行合并,连同稿酬、报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其他收入,如实、准确进行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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