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经营能能否自带专用发票?
[案例]130005999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87号]的规定: 固定业户(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临时到外省、市销售货物的,必须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出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地纳税,需要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也要回原地补开。 对未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按6%的征收率征税。 对擅自携票外出,在经营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将其携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逐联注明违章使用作废字样。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