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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0001965 电梯、空调是否属于设备可以进项税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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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9 10:38: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电梯、空调是否属于设备可以进项税抵扣?
[案例]130001965

电梯作为与房产不可分割的配套设施设备,不单独核算,应属于不动产,不属于设备,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空调在财务核算时,应分为两类: 一、作为与房产不可分割的配套设施设备(中央空调),不单独核算,应属于不动产,不属于设备,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二、不作为与房产不可分割的配套设施设备,可移动,单独核算,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固定资产,即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若非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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