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进经营管理用空调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案例]13000209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第二十二条规定: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第二十三条规定: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第二十四条规定: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因此,您购进的空调如不属于上述文件所规定的不得抵扣的范围将可以抵扣。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