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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国家人社部 人社厅函〔2015〕227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批区域性工伤康复示范平台评估遴选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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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mohrss.gov.cn/gkml/zcfg/gfxwj/201507/t20150720_215296.html
发文单位: 国家人社部
文件编号: 人社厅函〔2015〕227号
文件名: 国家人社部 人社厅函〔2015〕227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批区域性工伤康复示范平台评估遴选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5年07月10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人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批区域性工伤康复示范平台评估遴选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函〔2015〕227号

人社厅函〔2015〕2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按照国务院批转的《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关于加强工伤康复示范平台建设的要求,我部将组织区域性工伤康复示范平台(以下简称区域示范平台)评估遴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遴选工作安排
评估遴选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一)自愿申报和地方推荐阶段(2015820日前)
1、凡有意愿申报区域示范平台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应对照《区域性工伤康复示范平台标准(试行)》(见附件1,以下简称《区域示范平台标准》)进行自评。条件基本具备者,填写《区域性工伤康复示范平台申报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区域示范平台申报表》)和《区域性工伤康复示范平台评估表》(见附件3,以下简称《区域示范平台评估表》),连同申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照《区域示范平台标准》,对康复协议机构上报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如同意作为本省区域示范平台上报,在《区域示范平台申报表》上签署推荐意见。将《区域示范平台申报表》、《区域示范平台评估表》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并报我部工伤保险司。每省推荐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不超过1个。
(二)专家评估阶段(20159月底前)
12015910日前,工伤保险司对各地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整理后送评估遴选专家组进行函审。评估遴选专家根据《区域示范平台标准》、《区域示范平台申报表》、《区域示范平台评估表》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对康复协议机构的申报材料提出初步评分意见。工伤保险司汇总评估遴选专家的评分意见,确定区域示范平台候评机构名单。华北、东北、华东、中南、西南和西北每个区域候评机构原则上不超过2个。
220159月底前,评估遴选专家组赴区域示范平台候评机构所在地现场评估。听取省级工伤康复管理部门和区域示范平台候评机构工作汇报,并对照《区域示范平台标准》和《区域示范平台评估表》实地查看有关资料、场地和仪器设备,得出评估分数,并在《区域示范平台申报表》填写专家评估意见。
(三)审定发布阶段(201511月底前)
1201510月底前,工伤保险司按华北、东北、华东、中南、西南和西北的区域划分以及评估遴选专家的意见,初步确定拟列入区域示范平台的机构名单,每区域不超过一个,并向社会公示。
2201511月底前,以部办公厅名义发布第一批区域示范平台机构名单。
二、工作要求
1、开展区域示范平台的遴选和建设工作是工伤康复服务体系建设的需要,是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措施,各有关省(区、市)要高度重视,根据本地区工伤康复实际工作情况,本着实事求是,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组织实施。
2、本次自愿申报区域示范平台的康复机构限定在已列入地方工伤康复协议管理机构范围内。区域示范平台建设是一项带有探索性的工作,遴选工作应按照严格标准、审慎稳妥、分步实施、宁缺毋滥的要求,使纳入区域示范平台的康复机构能够真正发挥应有的示范作用。
附件:1、《区域性工伤康复示范平台标准(试行)》
2、《区域性工伤康复示范平台申报表》
3、《区域性工伤康复示范平台评估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5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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