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制产成品报废是否做进项税转出?
[案例]13000187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的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及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二十四条规定: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 因此,您所述的情形如果不属于因管理不善而造成的,而是因为正常的生产经营、市场等原因造成的,那么应属于正常损失,不用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否则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