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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0001898 购入的低值易耗品及办公用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否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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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9 10:27: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购入的低值易耗品及办公用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否抵扣?
[案例]130001898

不知道贵公司购入的低值易耗品和办公用品是什么,也不知道具体的用途,无法准确判断。 一般情况下,对于购入的生产经营用的低值易耗品和办公用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 但下列情况除外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低值易耗品在实际摊销时有两种方法,一种是一次摊销法,一种是五五摊销法 一次摊销法下: 购入时: 借: 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在可以抵扣的情况下] 贷: 银行存款 领用时: 借: 管理费用、生产成本等 贷: 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 五五摊销法下: 购入时: 借: 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在库)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在可以抵扣的情况下] 贷: 银行存款 领用时: 借: 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在用) 借: 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在库) 同时 借: 管理费用、生产成本等 (价值的一半) 贷: 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摊销) 报废时: 借: 管理费用、生产成本等 (价值的一半) 贷: 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摊销) 同时: 借: 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摊销) 贷: 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在用) 关于问题补充, 对于低值易耗品的摊销并不一定要计入“管理费用”而是根据领用部门与用途计入不同的科目。 对于工程项目领用,摊销时可以计入“在建工程--**工程”。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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