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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人民政府 长汀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税收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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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人民政府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人民政府 长汀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税收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5-02-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人民政府
长汀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税收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汀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税收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15年2月3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长汀县税收保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长汀县税收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的保障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县税收保障领导小组,将税收保障工作纳入政府绩效目标考核体系,建立由政府主导、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组成的税收保障协调机制,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税收保障工作,日常事务由税务机关负责,所需经费按照财政管理体制予以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税收协助工作机制,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收协助工作的指导。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供涉税信息,税务机关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涉税信息应当妥善保存和管理。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对涉税信息交换和使用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对在税收保障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税收管理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优化和调整经济、产业结构,积极培植税源,保障税收与经济发展相协调。
  第七条 税收收入预算的编制和调整,应当与本行政区域的税源相适应。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经济发展实际和税源状况,科学预测税收目标,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反映重大税收增减变化因素,为编制预算提供依据。
  税务机关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供相关税收信息。财政部门编制和调整税收收入预算时,会商同级税务机关。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资金、技术等方面支持税务机关的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提高税收管理信息化水平,实现涉税(费)信息采集的社会化和信息化。
  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利用信息技术,优化申报征收程序,降低税收征收成本。
  第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推进纳税信用制度建设,健全纳税信用奖惩机制。
  税务机关应当做好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采集、发布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信用档案及对纳税人奖励或者惩戒的信用管理制度,及时发布信用信息。
  税务机关可以在长汀县涉税信息交换平台统一公布纳税人的纳税信用,并依法提供有关部门需要的统计信息数据、分析材料。
  第十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并应当在收到税务机关通知其提供纳税资料之日起15日内,提供相应的资料。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不影响税务机关根据自身收集的证据作出行政决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可以延期提供纳税资料,但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税务机关报告,并在不可抗力等原因消失后5日内提供。
  第三章 税收协助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依托长汀县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建立连接县、乡(镇)两级各部门、各单位和国税、地税部门间的税收保障信息交换平台,建立健全各部门、各单位之间的涉税信息交换和共享协作制度,实现涉税信息的互联互通。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城市公用事业运营等单位应当履行涉税协助义务,按规定将下列事项中的涉税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传输到长汀县涉税信息交换平台:
  (一)企业事业单位、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工商营业执照的吊销、年检,企业股权转让与变更登记,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登记、使用、交易;
  (二)营利性、非营利性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的成立、变更、注销、撤销、年检;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颁发、变更、注销;
  (四)土地使用证、车辆和船舶营运证的登记、变更、注销;
  (五)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水、电、气的开户、变更、注销以及使用;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以及有关规划许可的变更,房地产项目施工、商品房预售和采矿、交通、水利等建设工程以及文化经营等许可证的发放;
  (七)分行业城镇以上固定资产投资信息,分行业、分类型、分部门经济运行的主要情况等信息;
  (八)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
  (九)技术转让、产权转让以及企业破产清算、资产拍卖,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
  (十)投资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重点建设项目及重大产业的投资计划,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本级财政资金的拨付,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和工程决算;
  (十一)特种经营许可,专业市场、展销会、商业性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的审批,经营性停车场的开办;
  (十二)海关专用缴款书,大型设备和技术的引进、进出口涉税异常信息等;
  (十三) 烟草销售许可证的发放和烟叶的种植计划、收购计划;
  (十四)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境外人员出入境签证、国有企业工资薪金限额、驾培学校学员驾考名册等信息;
  (十五)其他涉税信息。
  (十六)涉税信息清单详见附表。具体内容、格式要求和传递方式由各单位与税务机关协商确定。若遇机构改革或单位职能调整,由承接该职能的新单位负责继续提供。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需要的但无法通过长汀县涉税信息交换平台交换的涉税信息,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
  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单位和个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等手续,不能提供相关税务发票、完税证明,或者减免税、不征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税务机关依法查封不动产时,需要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与税务机关应当在打击逃、骗、抗税等方面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共同打击税收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各级人民法院建立协作配合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企业破产清算时,税务机关可请求其依法协助追缴欠税,做好税收保障工作。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人民银行、银监、证监、保监等金融监管部门建立协作配合机制。金融机构应当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账户开设、存款账户和税收违法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等相关信息,协助配合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财政、审计、公安、工商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涉税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税务机关。
  第四章 税收服务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提供税法宣传、政策咨询、纳税辅导、办税指南、权利救济等服务。
  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变相增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负担。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推行标准化管理,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公开征收依据、减免税政策、办税程序以及服务规范等事项,依法保障纳税人的税收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未经依法公开的涉税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办税服务时不得故意刁难纳税人,不得强制纳税人接受有偿服务,不得收受、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纳税人投诉和信访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纳税投诉,有效化解纳税争议。
  第五章 税收监督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税务机关组织税收收入和征收管理情况实施审计监督。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税务机关组织税收收入情况实施财政监督。税务机关应当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落实监督检查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接受纳税人、新闻媒体和社会团体等对税收执法的评议和监督,公开改进措施,并反馈改进结果。
  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务稽查,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督促纳税人依法纳税。
  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收检查前,应当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投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
  对检举、投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检举、投诉人保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阻碍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负有税收协助义务的部门或者单位未履行协助义务,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要求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信息的,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机关包括长汀县国家税务局和长汀县地方税务局。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表:
行政管理部门和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向税务机关提供的第三方信息清单
序号 提供单位 提供信息项目 (具体内容由各单位与税务机关协商确定) 周期要求
1 工商部门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分支机构开业、变更(含股权变更)、注销、吊销信息、年检信息;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信息;当事人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专业市场、展销会信息。 每月终了后15日
2 住建部门 《建筑施工许可证》发放和外来建筑企业备案信息;建筑、市政、园林绿化等工程招投标和竣工备案信息;商品房预售证发放;房屋销售合同网上备案;房产登记信息;单位拆迁补偿等信息;典型工程建安造价指标信息;房产总登记信息(开发企业名称、项目名称、坐落、总面积、办结日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发放、变更信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放、变更信息;《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发放信息。 每月终了后15日
3 国土资源部门 土地使用权登记、变更、注销信息;以独立法人为单位的实际占用土地信息(包括自用、出租、承租、闲置、违法占用);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收回信息;非法使用土地查处信息;持证(采矿许可证)矿山企业的资源储量动态实测数据信息;采矿权出让信息;耕地农转非审批等信息。 每月终了后15日
4 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银监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账户开设、存款账户等相关信息;外汇结算(支付境外费用)、贸易项目下佣金支付等信息。 每季度终了后15日
5 财政部门 对企业和个人的财政补贴、返还、奖励等信息;农业综合开发与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施工、资金拨付等信息;有关项目审价审核等信息。 季度终了后15日
6 国税部门 纳税人税收征缴信息;纳税人违章处理处罚信息;纳税人报送的财务数据信息;企业所得税工资费用税前扣除金额等信息。 每月终了后15日
7 地税部门 纳税人税收及社保费征缴信息;纳税人违章处理处罚信息;纳税人报送的财务数据信息;减免退库分户情况等信息。 每月终了后15日
8 林业部门 木材进出、采伐信息。 每季度终了后15日
9 司法行政部门 律师事务所和公证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和处罚等信息;大宗交易合同公证信息。 每季度终了后15日
10 审计部门 涉税问题审计情况等信息。 每季度终了后15日
11 交通运输部门 非发改部门审批的公路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立项和审批信息;营运船舶和营运车辆登记、变更、营运证发放及检验(年检、年审)信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信息。 每季度终了后15日
12 水利部门 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登记信息;河沙采挖许可信息。 每季度终了后15日
13 环保部门 环保建设项目审批、排污申报登记、排污权交易及行政处罚信息。 每季度终了后15日
14 公安部门 涉税公民身份等信息;驾校学员考试报名人数信息;旅店业住宿人数信息;房屋(住房)租赁等信息;机动车注册登记、变更登记信息;特种行业许可证发放、变更以及注销信息;准许纳税人购买爆炸用品的审批信息。 每季度终了后15日
15 外贸部门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含股权转让)、注销信息,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信息、外资企业年检信息;出口企业进出口权经营登记信息;外资企业相关审批信息;拍卖典当等特种行业审批信息;内资企业对外投资的审批信息;涉外技术开发合同认定登记及审核等信息。 每季度终了后15日
16 民政部门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年检信息;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变更、注销信息;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等信息。 每季度终了后15日
17 科技部门 对非行政事业单位奖励或补贴信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复审信息;国内技术开发合同认定登记及审核等信息。 每季度终了后15日
18 统计部门 提供分行业城镇固定资产投资信息,分行业投资、生产信息信息。 每季度终了后15日
19 质监部门 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发放等信息;锅炉检测信息;税控加油机信息。 每季度终了后20日
20 发展改革部门 政府投资项目立项信息;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及进度等信息;公益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调整等信息。 每季度终了后15日
21 经贸部门 行业经营备案登记信息;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等信息。 每半年终了后15日
22 教育部门 各类民办学校的设立、变更、注销信息,教育基建项目信息;教育培训机构登记管理等信息。 每季度终了后15日
23 人力社保部门(医保) 定点医保许可证发放、变更、注销信息;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登记信息;药品零售经营企业公费医疗药品销售结算等相关信息。 每季度终了后15日
24 机构编制部门 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撤销等信息。 每半年终了后15日
25 物价部门 公益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调整信息。 每季度终了后15日
26 卫生部门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变更、注销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放信息;卫生许可证发放、变更、注销信息 每半年终了后15日
27 药品监督部门 医药零售企业(个体)的设立、认定和校检等信息。 每半年终了后15日
28 国资监管部门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组、改制、兼并、转让、划转等信息。 每半年终了后15日
29 文化部门 文化团体演出登记信息和各类营业性演出信息;网吧、娱乐场所等文化经营许可证发放、变更、注销等有关信息;出版印刷许可证发放、变更、注销信息; 每月终了后15日
30 供电公司 供电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企业信息;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用电量和用电登记、变更、注销等信息。 每月终了后15日
31 烟草专卖部门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发放和卷烟批发、零售数量信息;烟叶的种植计划、收购计划信息;烟基建设项目信息。
32 自来水公司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用水和用水登记、变更、注销等信息。 每月终了后15日
33 燃气公司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用气和用气登记、变更、注销等信息。 每月终了后15日
34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企业、事业单位公积金年度汇缴明细信息。 年度终了后15日
35 乡(镇)财政所、农村工作站 支付建设工程款的信息。 每月终了后15日
37 长汀县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中心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项目受理、工程决算情况 每季度终了后15日
38 长汀县残联 《残疾人证》发放、变更、注销信息。 每半年终了后15日
39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食品、药品流通许可证发放、变更和注销信息。 每月终了后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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