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080
  • Tax100会员 33477
查看: 1362|回复: 0

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财预[2015]10号 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2015年第一批)的通知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9489
2020-6-29 10:14: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厦财预[2015]10号
文件名: 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财预[2015]10号 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2015年第一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5-02-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2015年第一批)的通知
厦财预[2015]10号

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2015年第一批)的通知
  厦财预[2015]10号
  全文有效
  2015年2月5日
  各区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各区局、直属分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局、直征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的有关规定,经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现将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2015年第一批)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对取得的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应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资格有效期期满当年9月底前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附件:经认定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2015年第一批)
附件: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