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卷烟批发环节征收消费税后,卷烟工业企业和卷烟批发企业之间差价结算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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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下发的《关于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调整后卷烟工业企业与卷烟批发企业差价结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货便函〔 2009 395 号)精神,根据重新核定的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卷烟工业企业和卷烟批发企业之间对2009 年5 月份的购销清况进行汇总计算。 对于汇总计算后卷烟工业企业应向卷烟批发企业补收价款的,卷烟工业企业可按补收价款的数额向卷烟批发企业汇总开具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于汇总计算后卷烟工业企业应向卷烟批发企业退还价款的,可由卷烟批发企业依据退还价款的数额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以下简称《 申请单》 ),在《 申请单》 上选择“购买方中请― 已抵扣”栏次,主管税务机关出具《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以下简称《 通知单》 ),在《 通知单》 上选择“购买方申请― 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栏次,卷烟工业企业依据《 通知单》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