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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0005488 计算应交土地增值税时,扣除项目包括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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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8 10:58: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计算应交土地增值税时,扣除项目包括那些?
[案例]130005488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文件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年第138号)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于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够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能取得旧房及建筑物评估价格的,须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提交评估报告,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其扣除项目的金额, 并按《土地增值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金。 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年第49号)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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