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有哪些?
[案例]130005489
一、为了促进房地产开发结构调整,改善人民生活的居住条件,以及有利于城市改造规划的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这个原则,《细则》中明确和补充规定: 1、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规定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因城市实施规划和国家建设的需要被征用的房产或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因同样原因动迁,而由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比照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3、对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的,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已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 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二、1999.07.29 财税字[1999]2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自1999年8月1日起 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