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福建省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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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二手车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行为,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制定了《福建省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现予以发布,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8年11月29日 福建省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规定(试行) 第二条 二手车发票,是指发生二手车应税销售行为、据以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三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使用二手车发票。使用,包括领用、开具、缴销、核算等事项。 第四条 二手车发票一式五联:第一联为发票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第二联为转移登记联,作为提交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的凭证;第三联为出入库联;第四联为记账联,作为销售方的记账凭证;第五联为存根联,由开票方留存作为记录二手车交易的凭证。 第五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和拍卖企业按照增值税发票领用办理有关规范向主管税务机关申领二手车发票。其中二手车交易市场初次申请核定二手车发票前,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与其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没有受托代征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不得领用二手车发票。 第六条 除另有规定外,二手车发票仅限于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本辖区范围内使用。 第七条 除二手车经销企业和拍卖企业以外的增值税纳税人、非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按以下要求提供资料,由车辆注册登记所在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代开二手车发票。资料不全的,不得开具。二手车交易市场应留存备查相关资料。 (一)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二手车交易合同。 属于增值税纳税人的销售方,还应提供自行开具或代开的增值税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 属于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销售方,还应提供资产处理证明。 第八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为非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二手车发票时,按规定代征增值税及有关税费,其中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二手车免征增值税;为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二手车发票,不代征增值税,由销售方自行申报缴纳。 第九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开具二手车发票的范围,仅限于销售收购并过户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二手车。二手车经销企业应留存备查二手车收购合同、销售合同等相关资料。 第十条 拍卖企业开具二手车发票的范围,仅限于受托拍卖的二手车。拍卖成交确认文书、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裁判书、调解书)、销售方开具的发票或完税凭证等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第十一条 开具二手车发票应做到填写项目齐全、填写完整,与实际经营业务相符,其中: (一)“卖方单位/个人” 栏,填写销售方名称; (二)“卖方单位/个人住址”栏,填写销售方住址; (三)“单位代码/身份证号码”栏,填写销售方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四)“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五)“车价合计”栏,仅注明车辆价款; (六)“地址、电话”栏等其他栏次,如实填写。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属于不按规定开具,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第十二条 二手车的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核定销售额,并追征税款。 第十三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收取的手续费或佣金收入,应当单独开具其他增值税发票,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第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二手车发票使用情况的辅导和管理,定期开展案头分析和实地查验,健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六条 二手车发票的其他管理事项,依照现行发票管理法规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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