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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9〕13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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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02726689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税〔2009〕132号
文件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9〕13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11-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铁路股份制改革和合资铁路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和合资铁路运输公司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对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股改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运输企业经国务院批准进行股份制改革成立的企业;合资铁路运输公司是指由铁道部及其所属铁路运输企业与地方政府、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成立的铁路运输企业。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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