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520
  • Tax100会员 27868
查看: 514|回复: 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1985]1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

3万

主题

3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5121
2020-6-20 10:56: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qysds//200402/t286758.html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税[1985]110号
文件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1985]1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
发文日期: 1985-05-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
财税[1985]1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第二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及其<施行细则>第二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第九条,以及中国政府同外国政府缔结的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现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征税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常驻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进行了解市场情况,提供商情资料以及其他业务联络,咨询,服务活动,凡没有营业收入,服务收入的,不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
常驻代表机构接受中国境内企业的委托,在中国境外从事代理业务,其活动主要是在中国境外进行的,所取得的收入不征税.
二,常驻代表机构有下列收入的,应当征税:
(一)常驻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在中国境外接受其他企业委托的代理业务,在中国境内从事联络洽谈,介绍成交,所收取的佣金,回扣,手续费;
(二)常驻代表机构为其客户(包括其总机构客户)在中国境内负责了解市场情况,联络事务,收集商情资料,提供咨询服务,由客户按期定额付给的报酬或者按代办事项业务量付给的报酬;
(三)常驻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为其他企业从事代理业务,为其他企业之间的经济贸易交往从事联络洽谈,居间介绍,所收取的佣金,回扣,手续费.
三,常驻代表机构从事联络洽谈,居间介绍所收取的佣金,在合同中载明佣金金额的,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算征税;在合同中没有载明佣金金额,不能提供准确的证明文件和正确申报佣金收入额的,可以由当地税务机关参照一般佣金水平,按介绍成交额核定相应的金额计算征税.其中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一项所列情况,在一项代理业务中,有一部分工作是由其总机构在中国境外进行的,应由常驻代表机构申报并提出有关凭证资料,报送当地税务机关核定其应在中国申报纳税的金额.
四,常驻代表机构从事代理业务或居间介绍所收取的佣金,回扣,手续费,属于<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表>列举征税项目的,可以减按5%的税率征税.应征收的企业所得税,除了能够提供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以外,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核定利润率,暂以业务收入额的15%为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征收所得税.
五,本规定所称"企业",包括"公司","经济组织".
六,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1985年度起施行.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