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289
  • Tax100会员 27946
查看: 589|回复: 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外[1985]198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核定收入额计算征税问题的通知

3万

主题

3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5121
2020-6-20 10:55: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qysds//200402/t286761.html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税外[1985]198号
文件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外[1985]198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核定收入额计算征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85-09-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核定收入额计算征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外[1985]198号


    最近,一些地区和部门提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联络洽谈,居间介绍所收取的佣金,在合同中载明佣金金额的,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算征税;在合同中没有载明佣金金额,不能提供准确的证明文件和正确申报佣金收入额的,可以由当地税务机关参照一般佣金水平,按介绍成交额核定相应的金额计算征税.其中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一项所列情况,在一项代理业务中,有一部分工作是由其总机构在中国境外进行的,应由常驻代表机构申报并提出有关凭证资料,报送当地税务机关核定其应在中国申报纳税的金额."对规定中所说"参照一般佣金水平,按介绍成交额核定相应的金额"以及"核定其应在中国申报纳税的金额"如何掌握,要求给予明确,经研究,暂明确如下:
一,"佣金"是居间介绍人介绍买卖成交所取得的收入.在贸易合同中,佣金的收取,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包含在商品买卖价格之内,称含佣价格,一种是不包含在商品买卖价格之内,按商品介绍成交额的比例单独计算收取.由于介绍成交商品的情况比较复杂,佣金率也不一致.为了解决征收工作中的问题,对常驻代表机构从事联络洽谈,居间介绍所收取的佣金,在合同中没有载明佣金金额(或者属于同一常驻代表机构进行的多项业务合同,其中一部分合同载明佣金金额,一部分合同没有载明佣金金额),不能提供准确的证明文件和正确申报佣金收入额的,可暂按介绍商品成交额的5%核定佣金收入计算征税.个别情况特殊的,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对常驻代表机构能够提供有关凭证,资料,如接受委托业务的委托协议书或其他相当的证明文件,证明其在一项代理业务中,有一部分业务是由其总机构在中国境外进行的,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可暂按其收入额的50%核定在中国应申报纳税的金额.个别情况特殊的,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