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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外[1986]273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降低核定佣金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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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0 10:53: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qysds//200402/t286767.html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税外[1986]273号
文件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外[1986]273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降低核定佣金率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86-11-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降低核定佣金率的通知
财税外[1986]273号


    税务总局(85)财税外字第198号通知中规定"对常驻代表机构从事联络洽谈,居间介绍所收取的佣金,在合同中没有载明佣金金额(或者属于同一常驻代表机构进行的多项业务合同,其中一部分合同载明佣金金额,一部分合同没有载明佣金金额),不能提供准确的证明文件和正确申报佣金收入额的,可暂按介绍商品成交额的5%核定佣金收入计算征税."为了进一步鼓励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开展业务,照顾到各代表机构佣金率水平一般不高的实际情况,现决定将上述核定佣金率从5%降为3%据以计算征收工商统一税.本通知自1986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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