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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5]5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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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0 10:27: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qysds//200402/t286083.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发[1995]510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5]5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日期: 1995-09-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发[1995]510号

状态:全文失效废止

   
  现将烟草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烟草企业除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03号)缴纳所得税外,中国烟草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兴办的其他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5]0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入库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5]170号)和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事业单位在地方所办企业的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347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分别缴入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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