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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财税地字第11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车船使用税几个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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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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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ilongjiang.chinatax.gov.cn/ldms/front/lawArticleInfo/infoShow.do?lawArticleId=9452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1986)财税地字第11号
文件名: (1986)财税地字第11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车船使用税几个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86-11-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车船使用税几个问题的批复
(1986)财税地字第11号


上海市税务局:

  你局沪税政二〔1986〕146号文收悉。来文提出车船使用税的几个问题,现简复如下:
  一、根据海关总署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行驶的外国籍船舶和外商租用的中国籍船舶,以及中外合营企业使用的中外国籍船舶(包括专在港内行驶的上项船舶),均按本办法由海关征收船舶吨税(以下简称吨税)。”因此,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免纳车船使用税。这是指在我国缴纳吨税,不包括在国外缴纳的吨税。我国远洋轮在国外缴纳了吨税,在国内仍应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
  二、关于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车船,如果能够明确划分清楚是完全自用的,可免征车船使用税;划分不清的,应照征车船使用税。
  三、车船使用税“纳税人所在地”的解释,总局《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第二条已有原则规定,对单位按经营所在地或机构所在地,对个人按住所所在地。因此,企业上了外省的车船牌照,仍应在企业经营所在地纳税,而不在领取牌照所在地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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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财税地字第11号  发表于 2020-8-24 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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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财税地字第11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车船使用税几个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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