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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1997]3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养路费铁路建设基金等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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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9 10:53: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qysds//200402/t286042.html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税[1997]33号
文件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1997]3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养路费铁路建设基金等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03-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养路费铁路建设基金等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1997]33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文件精神,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022号)的规定,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公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农村教育事业附加费,邮电附加费,港口建设费,市话初装基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等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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