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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8]2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通信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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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qysds//200402/t286024.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发[1998]263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8]2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通信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4-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通信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8]263号


   
  根据机构改革的新情况,为加强税收管理,现对邮电通信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统一规定如下:
一,原邮电部直属邮政,通信企业1998年度由国家邮政局,中国电信公司(总局)分别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1年,从1999年度起,电信企业就地缴纳所得税,具体缴税办法另行规定.
各省邮电管理局,地(市),县级邮电管理局所属的工业,供销等企业,从1998年度起,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原邮电部所属其他企业,仍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电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85号)规定执行,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原邮电部所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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