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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1999]25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系统租赁外国企业飞机租金征免预提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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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9 10:38: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qysds//200402/t286908.html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税[1999]251号
文件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1999]25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系统租赁外国企业飞机租金征免预提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9-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系统租赁外国企业飞机租金征免预提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1999]251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民航系统向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外商)租赁飞机所支付的租金征免预提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我国各航空公司与外商在1999年9月1日以前签订的飞机租赁合同支付的租金免征预提所得税.
二,对我国各航空公司与外商在1999年9月1日以后签订的飞机租赁合同支付的租金,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征收预提所得税.税款由民航企业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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