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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1995]4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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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zzs//200609/t287363.html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税[1995]44号
文件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1995]4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04-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1995]44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有关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
二,对企业利用废液(渣)生产的黄金,白银,按照现行对黄金,白银生产的税收政策,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
三,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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