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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1995]2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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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zzs//200609/t287366.html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税[1995]24号
文件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1995]2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05-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财税[1995]24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为解决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在新旧税制转换过程中的实际困难,在1995年内,对从事废旧物资经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后,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由企业提供纳税凭证,经审核批准,按已入库增值税税额的70%返还企业.返还资金按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规定,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发生欠税的企业,必须先将税款足额缴纳入库后才可办理返还手续,否则不适用税款返还的政策.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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