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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5〕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奖储蓄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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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szcfg.gz-l-tax.gov.cn/PRC/manage/PrcKnEntry/showFor.do?entryId=40288055588481ce015889a8468800e2&entryCode=000102010101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发〔1995〕98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5〕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奖储蓄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5年03月13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奖储蓄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5〕98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有奖储蓄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吉地税所字〔1995〕6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个人参加有奖储蓄取得的各种形式的中奖所得,属于机遇性的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偶然所得”应税项目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虽然这种中奖所得具有银行储蓄利息二次分配的特点,但对中奖个人而言,已不属于按照国家规定利率标准取得的存款利息所得性质。支付该项所得的各级银行部门是税法规定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在其向个人支付有奖储蓄中奖所得时应按照“偶然所得”应税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
你省一些银行由于对税法规定缺乏全面了解,因而产生异议的问题,请你们根据税法规定向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请他们依照税法规定认真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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