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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专题学习】外籍员工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汇总,含计算公式、详细解析等(持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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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7 14:26: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深入,外商投资企业、外籍人员的涉税业务越来越多,为了帮助大家对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相关问题有一个全面的理解与掌握,Tax100就来同大家梳理一下,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政策及解析,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目录:

1楼: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政策汇总

2楼:外籍个人所得税政策超全解读: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3楼:财政部税政司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解答

4楼:浅析外籍人员个税缴纳

5楼:外籍个人工资薪金个税如何核定

6楼:非居民个人和外籍个人的涉税区别

7楼:外籍员工取得股权激励,申报个税应注意这几点




一、相关法律及其实施条例


二、相关政策



政策整理:宋宇娟

内容整理:高睿瞳

内容审核:庚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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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1-10-28 10:43:29 | 显示全部楼层
外籍个人所得税政策超全解读: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J8DGKb9Hn6w3ZIwKH22eaw

来源:劳达laboroot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文划重点

政策援引:

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如果此前六年在中国境内每年累计居住天数都满183天而且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此前六年的任一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不满183天或者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此前六年,是指该纳税年度的前一年至前六年的连续六个年度,此前六年的起始年度自2019年(含)以后年度开始计算。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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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释义

根据2018年新《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

根据2018年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住所的定义

住所是一个法律概念 ,而非我们通常所说的住房。

住所和居所不同,住所是自然人以久住意思而经常居住的中心生活场所;居所是自然人经常居住的场所。

构成住所必须满足有久住的意思和经常居住的事实两个条件。

自然人的住所只能有一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的居所为住所;

经常居所和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自然人的住所与户籍登记地不同,自然人的住所可以与户籍登记地一致,也可以不一致,不一致时,非户籍登记地的经常居住地,就是住所。

通常情况下,虽然以自然人的户籍登记地的居所为设定的住所,但在自然人离开住所时,应以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习惯性居住

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个人或非居民个人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如因学习、工作、探亲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2、外籍人士享受境外免税优惠的变化

1)居民个人时间从一年调整为183天;

2)免税条件构成居民纳税人不满年放宽到连续不满6年;

3)在任一年度,有一次离境30天,就能重新计算连续居住年限;

4)管理方式由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改为备案;

5)前六年的起始年度自2019年(含)以后年度开始计算。


新规出台,对于外籍(含港澳台)个人,意味着2019年以前在大陆境内居住的年度,无论之前是否做过月子,将全部归零!


2019年以后,无住所个人2019年到2024年期间,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其取得的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就可免缴个人所得税。


此外,自2019年其任一年度如果有单次离境超过30天的情形,此前连续年限清零,重新计算!


政策援引:

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

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文划重点

1、所得来源地

(一)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

境内工作期间按个人在境内工作天数计算,包括其在境内的实际工作日以及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境外享受的公休假、 个人休假、接受培训的天数。

同时在境内、境外工作的,按照工资薪金所属境内、境外工作天数占当期公历天数的比例计算确定来源于境内、境外工资薪金所得的收入额。


(二)数月奖金以及股权激励所得来源地

根据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乘以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所属工作期间境内工作天数与所属工作期间公历天数之比确认。


(三)董事、监事及高层管理人员取得报酬所得来源地

无论是否在境内履行职务,取得由境内居民企业支付或者负担的董事费、监事费、工资薪金或者其他类似报酬,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高层管理职务包括企业正、副(总)经理、 各职能总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


(四)稿酬所得来源地

由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支付或者负担的稿酬所得,为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2、无住所个人

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计算

(一)无住所个人为非居民个人的情形

1、非居民个人境内居住时间累积不超过90天

截屏2021-10-28 10.58.12.png

2、非居民个人境内居住时间累计超过90天不满183天

截屏2021-10-28 10.58.18.png

(二)无住所个人为居民个人的情形

1、无住所居民个人境内居住时间累积满183天但连续不满六年

取得的全部工资薪金所得,除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部分外,均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截屏2021-10-28 10.58.23.png

2、无住所居民个人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满六年

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满六年后,不符合实施条例第四条优惠条件的无住所居民个人,其从境内、境外取得的全部工资薪金所得均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无住所个人为高管人员的情形

高管人员在境内居住时间累计不超过90天的,取得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当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高管人员在境内居住时间累计超过90天不满183天的,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除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且不是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的部分外,应当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关于无住所个人税款计算

(一)关于无住所居民个人税款计算

无住所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年度终了后,应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 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按照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公式四):


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额=(年度工资薪金收入额+年度劳务报酬收入额+年度稿酬收入额+年度特许权使 用费收入额-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无住所居民个人为外籍个人的,2022年1月1日前计算工资薪金收入额时,已经按规定减除住房补贴、子女 教育费、语言训练费等八项津补贴的,不能同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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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展阅读:

关于外籍个人有关津贴的政策

1、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以前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

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2、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年度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额分别按年度内每月工资薪金以及每次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额合计数额计算。


(二)关于非居民个人税款计算

1、非居民个人当月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以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的当月收入额,减去税法规定的减除 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本公告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称月度税率表)计算 应纳税额。


2、非居民个人一个月内取得数月奖金,单独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当月收入额,不与当月其他工资薪金合并,按6个月分摊计税,不减除费用,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对每一个非居民个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适用一次。


计算公式如下(公式五):

当月数月奖金应纳税额=[(数月奖金收入额÷6)×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6


解读:

此政策出台,解决了争议已久的外籍非居民年终奖计算方式,对外籍非居民个人是重大利好。


3.非居民个人一个月内取得股权激励所得,单独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当月收入额,不与当月其他工资薪金合并,按6个月分摊计税(一个公历年度内的股权激励所得应合并计算),不减除费用,适应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计算公式如下(公式六):

当月股权激励所得应纳税额=[(本公历年度内股权激励所得合计额÷6)×适用税率-速算扣除 数]×6-本公历年度内股权激励所得已纳税额


4.非居民个人取得来源于境内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税法规定的每次收入额 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四、无住所个人适用税收协定

(一)关于无住所个人适用受雇所得条款的规定。

1.无住所个人享受境外受雇所得协定待遇。 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在境外从事受雇活动取得的受雇所得,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无住所个人享受境内受雇所得协定待遇。 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境内停留天数不超过183天的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在境内从事受雇活动取得受雇所得,不是由境内居民雇主支付或者代其支付的,也不是由雇主在境内常设机构负担的,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无住所个人适用税收协定

无住所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申报时,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等情况预计一个纳税年度内境内居住天数以 及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境内停留天数,按照预计情况计算缴纳税款。


无住所个人在境内任职、受雇取得来源于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凡境内雇主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存在关联关系,将本应由境内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部分或者全部由境外关联方支付的,无住所个人可以自行 申报缴纳税款,也可以委托境内雇主代为缴纳税款。


无住所非居民个人(连续未满六年)纳税政策政策总结

一、所得来源地

个人取得归属于中国境内(以下称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为来源于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

同时在境内、境外工作的,按照工资薪金所属境内、境外工作天数占当期公历天数的比例计算确定来源于境 内、境外工资薪金所得的收入额。


二、 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计算

全部工资薪金所得,除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部分外,均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税款计算

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额=(年度工资薪金收入额+年度劳务报酬收入额+年度稿酬收入额+年度特许权使用费收 入额-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无住所居民个人为外籍个人的,2022年1月1日前计算工资薪金收入额时,已经按规定减除住房补贴、子女教 育费、语言训练费等八项津补贴的,不能同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四、税收协定优惠

受雇所得:境外从事受雇活动取得的受雇所得,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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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1-11-1 11:46:32 | 显示全部楼层
财政部税政司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解答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国际税务司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 ... 244390/content.html


【相关政策】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1.问:无住所个人(不含高管人员)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如何划分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

  答: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无住所个人流动性强,可能在境内、境外同时担任职务,分别取得收入,为明确境内、境外工资薪金所得划分问题,《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个人取得归属于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为来源于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境内工作期间按照个人在境内工作天数计算,境外工作天数按照当期公历天数减去当期境内工作天数计算。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境外单位同时担任职务或者仅在境外单位任职,且当期同时在境内、境外工作的,按照工资薪金所属境内、境外工作天数占当期公历天数的比例,计算确定来源于境内、境外工资薪金所得的收入额。

  另需说明,境内工作天数与在境内实际居住的天数并不是同一个概念。《公告》规定,境内工作天数包括其在境内的实际工作日以及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境外享受的公休假、个人休假、接受培训的天数。无住所个人未在境外单位任职的,无论其是否在境外停留,都不计算境外工作天数。


  2.问:高管人员取得报酬,如何划分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

  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属于境内所得,但对担任董事、监事、高层管理职务的无住所个人(以下称高管人员),其境内所得判定的规则与一般无住所雇员不同。高管人员参与公司决策和监督管理,工作地点流动性较大,不宜简单按照工作地点划分境内和境外所得。对此,《公告》规定,高管人员取得由境内居民企业支付或负担的报酬,不论其是否在境内履行职务,均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应在境内缴税。对高管人员取得不是由境内居民企业支付或者负担的报酬,仍需按照任职、受雇、履约地点划分境内、境外所得。


  3.问:无住所个人取得数月奖金、股权激励所得,如何划分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

  答:数月奖金是指无住所个人一次取得归属于数月的奖金(包括全年奖金)、年终加薪、分红等工资薪金所得,不包括每月固定发放的奖金及一次性发放的数月工资。

  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股权奖励以及其他因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补贴。

  数月奖金和股权激励属于工资薪金所得,无住所个人取得数月奖金、股权激励,均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判定规则划分境内和境外所得。《公告》针对数月奖金和股权激励的特殊情形,在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判定规则基础上,进一步细化规定:

  一是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履职或者执行职务时,收到的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所得,如果是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的所得,仍为来源于境外的工资薪金所得。

  二是无住所个人停止在境内履约或执行职务离境后,收到归属于其在境内工作期间的数月奖金或股权激励所得,仍为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三是无住所个人一个月内从境内、境外单位取得多笔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所得,且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分别归属于不同期间的,应当按照每笔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的归属期间,分别计算每笔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的收入额后,然后再加总计算当月境内数月奖金或股权激励收入额。

  需要说明的是,高管人员取得的数月奖金、股权激励,按照高管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的规则,划分境内、境外所得。

  举例:A先生为无住所个人,2020年1月,A先生同时取得2019年第四季度(公历天数92天)奖金和全年奖金。假设A先生取得季度奖金20万元,对应境内工作天数为46天;取得全年奖金50万元,对应境内工作天数为73天。两笔奖金分别由境内公司、境外公司各支付一半。(不考虑税收协定因素)

  2020年度,A先生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不超过90天,为非居民个人,A先生仅就境内支付的境内所得,计算在境内应计税的收入。A先生当月取得数月奖金在境内应计税的收入额为:

   截屏2021-11-01 上午11.47.57.png

   4.问:无住所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如何计算在境内应计税的收入额?

  答:根据所得来源地规则,无住所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分为境内和境外工资薪金所得;在此基础上,根据支付地不同,境内工资薪金所得可进一步分为境内雇主支付或负担(以下称境内支付)和境外雇主支付(以下称境外支付)所得;境外工资薪金所得也可分为境内支付和境外支付的所得。综上,无住所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可以划分为境内支付的境内所得、境外支付的境内所得、境内支付的境外所得、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等四个部分。

  无住所个人根据其在境内居住时间的长短,确定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范围。例如,境内居住不超过90天的无住所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仅就境内支付的境内所得计算应纳税额;居住超过90天不满183天的无住所个人取得的工薪所得,应就全部境内所得(包括境内支付和境外支付)计算应纳税额。

  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前,无住所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采取“先税后分”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即先按纳税人从境内和境外取得的全部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应纳税额,再根据境内外工作时间及境内外收入支付比例,对税额进行划分,计算确定应纳税额。

  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无住所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并入综合所得,不再单独计算税额,难以继续采取“先税后分”的方法,《公告》将计税方法调整为“先分后税”,即先根据境内外工作时间及境内外收入支付比例,对工资薪金收入额进行划分,计算在境内应计税的工资薪金收入额,再据此计算应纳税额。计税方法调整后,无住所个人仅就其在境内应计税的收入额确定适用税率,降低了适用税率和税负,计税方法更加合理。


  无住所个人境内计税的工资薪金收入额的计算,具体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情况一: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居住不超过90天的,其取得由境内支付的境内工作期间工资薪金收入额为在境内应计税的工资薪金收入额。

  情况二: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居住时间累计超过90天不满183天的,其取得全部境内所得(包括境内支付和境外支付)为在境内应计税的工资薪金收入额。

  情况三: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符合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优惠条件的,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不计入在境内应计税的工资薪金收入额,免予缴税;全部境内所得(包括境内支付和境外支付)和境内支付的境外所得为在境内应计税的工资薪金收入额。

  情况四: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满六年后,不符合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优惠条件的,其从境内、境外取得的全部工资薪金所得均计入在境内应计税的工资薪金收入额。

  对于无住所个人一个月内取得多笔对应不同归属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按照每笔工资薪金所得的归属期间,分别计算每笔工资薪金在境内应计税的收入额,再加总计算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

  税收协定另有规定的,可以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办理。


  5.问:无住所个人为高管人员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如何计算在境内应计税的收入额?

  答:《公告》规定,高管人员取得境内支付或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论其是否在境内履行职务,均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高管人员为居民个人的,其工资薪金在境内应计税的收入额的计算方法与其他无住所居民个人一致;高管人员为非居民个人的,取得由境内居民企业支付或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其在境内应计税的工资薪金收入额的计算方法,与其他非居民个人不同,具体如下:

  情况一:高管人员一个纳税年度在境内居住时间不超过90天的,将境内支付全部所得都计入境内计税的工资薪金收入额。

  情况二:高管人员一个纳税年度在境内累计居住超过90天不满183天的,就其境内支付的全部所得以及境外支付的境内所得计入境内计税的工资薪金收入额。

  税收协定另有规定的,可以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办理。


  6.问:无住所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如何计算缴税?

  答:《公告》规定,无住所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年度终了后,应将年度工资薪金收入额、劳务报酬收入额、稿酬收入额、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额汇总,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无住所居民个人在计算综合所得收入额时,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其中,无住所居民个人为外籍个人的,2022年1月1日前计算工资薪金收入额时,可以选择享受住房补贴、子女教育费、语言训练费等八项津补贴优惠政策,也可以选择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但二者不可同时享受。


  7.问:非居民个人取得数月奖金或股权激励,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按月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取得数月奖金或股权激励,如果也按月征税,可能存在税负畸高的问题,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出发,应允许数月奖金和股权激励在一定期间内分摊计算纳税。考虑到非居民个人在一个年度内境内累计停留时间不超过183天,即最长约为6个月,因此,《公告》规定,非居民个人取得数月奖金或股权激励,允许在6个月内分摊计算税额。既降低了税负,也简便易行。

  非居民个人取得数月奖金的,应按照《公告》规定计算境内计税的工资薪金收入额,不与当月其他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6个月分摊,不减除费用,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分摊计税方法,每个非居民个人每一纳税年度只能使用一次。

  非居民个人取得股权激励的,应按照《公告》规定计算境内计税的工资薪金收入额,不与当月其他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6个月分摊,不减除费用,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多笔股权激励所得的,应当合并计算纳税。

  无住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或股权激励所得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举例:B先生为无住所个人,2020年在境内居住天数不满90天,2020年1月,B先生取得境内支付的股权激励所得40万元,其中归属于境内工作期间的所得为12万元,2020年5月,取得境内支付的股权激励所得70万元,其中归属于境内工作期间的所得为18万元,计算B先生在境内股权激励所得的纳税情况。(不考虑税收协定因素)

  2020年1月,B先生应纳税额=[(120000÷6)×20%-1410]×6=15540元

  2020年5月,B先生应纳税额={[(120000+180000]÷6)×30%-4410}×6-15540=48000元


  8.问:无住所个人如何享受税收协定的待遇?

  答:《公告》规定,无住所个人按照税收协定(包括内地与香港、澳门签订的税收安排)居民条款为缔约对方税收居民(以下简称对方税收居民)的,即使其按照税法规定为中国税收居民,也可以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选择享受税收协定条款的优惠待遇。主要优惠待遇包括:

  一是境外受雇所得协定待遇。根据税收协定中受雇所得条款,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在境外从事受雇活动取得的受雇所得,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仅将境内所得计入境内计税的工资薪金收入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是境内受雇所得协定待遇。根据税收协定中受雇所得条款,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境内停留天数不超过183天的,从事受雇活动取得受雇所得,只将境内支付的境内所得计入境内计税的工资薪金收入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是独立个人劳务或者营业利润协定待遇。根据税收协定中独立个人劳务或者营业利润条款,对方税收居民取得独立个人劳务所得或者营业利润,符合税收协定规定条件的,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是董事费条款规定。对方税收居民为高管人员,取得的董事费、监事费、工资薪金及其他类似报酬,应优先适用税收协定董事费条款相关规定。如果对方税收居民不适用董事费条款的,应按照税收协定中受雇所得(非独立个人劳务)、独立个人劳务或营业利润条款的规定处理。

  五是特许权使用费或者技术服务费协定待遇。根据税收协定中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或者技术服务费条款,对方税收居民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或技术服务费,应按不超过税收协定规定的计税所得额和征税比例计算纳税。《公告》规定,无住所居民个人在根据税收协定的居民条款被判定为对方税收居民,并选择享受协定待遇时,可按照税收协定规定的计税所得额和征税比例单独计算应纳税额,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按照国内税法判定为居民个人的,可以在预扣预缴和汇算清缴时按规定享受协定待遇,按照国内税法判定为非居民个人的,可以在取得所得时享受协定待遇。


  9.问:年度首次申报时,无住所个人如何判定是居民个人还是非居民个人?

  答:年度首次申报时,无住所个人在境内的实际居住天数不满183天,暂时无法确定其为居民个人还是非居民个人。为降低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成本,《公告》赋予无住所个人预先选择税收居民身份的权利。具体是,无住所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申报时,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等情况自行判定是居民个人或非居民个人,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申报。当预计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无住所个人再按照《公告》规定进行调整。


  10.问:无住所个人在境内任职,取得由境外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境内雇主应履行什么义务?

  答: 无住所个人在境内任职、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有的是由其境内雇主的境外关联方支付的。在此情况下,尽管境内雇主不是工资薪金的直接支付方,为便于纳税遵从,根据《公告》的有关规定,无住所个人可以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自行申报缴纳税款,或者委托境内雇主代为缴纳税款。对于无住所个人未委托境内雇主代为缴纳税款的,境内雇主负有报告义务,应当在相关所得支付当月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相关信息。

  无住所个人选择委托境内雇主代为缴纳税款的,境内雇主应当比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和第九条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款,填写《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并于相关所得支付当月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无住所个人选择自行申报缴纳税款的,应当比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九条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款,填写《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并于取得相关所得当月终了后15日内向其境内雇主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11.问: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个人的“住所”是如何判定的?

  答:税法上所称“住所”是一个特定概念,不等同于实物意义上的住房。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人是居民个人还是非居民个人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并不是指实际的居住地或者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对于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原因而在境外居住,在这些原因消除后仍然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为该纳税人的习惯性居住地,即该个人属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对于境外个人仅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原因而在中国境内居住,待上述原因消除后该境外个人仍然回到境外居住的,其习惯性居住地不在境内,即使该境外个人在境内购买住房,也不会被认定为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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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2-1-18 16:59:13 | 显示全部楼层
外籍个人 | 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的热点问题

来源:根据12366纳税服务平台热点问题汇编


1、问: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有何具体规定?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规定:

(五)对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在中国境内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凭证和期限证明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在中国境内接受语言培训以及子女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且在合理数额内的部分免予纳税。

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文件规定:(二)、第一条所述外籍个人就其在香港或澳门进行语言培训、子女教育而取得的费用补贴,凡能提供有效支出凭证等材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为合理的部分,可以依照上述(94)财税字第20号通知第二条以及国税发〔1997〕54号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文件规定:

(十四)、取消外籍个人住房、伙食等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审批的后续管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批复》(国税发〔1997〕54号)的规定,外籍个人以非现金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搬迁费、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补贴,由纳税人提供有关凭证,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给予免征个人所得税。取消上述核准后,外籍个人取得上述补贴收入,在申报缴纳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应按国税发〔1997〕54号的规定提供有关有效凭证及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税发〔1997〕54号的要求,就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申报的有关补贴收入逐项审核。对其中有关凭证及证明资料,不能证明其上述免税补贴的合理性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在限定的时间内,重新提供证明材料。凡未能提供有效凭证及证明资料的补贴收入,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给予纳税调整。

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七条规定,(一)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六、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的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优惠政策、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2、问: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有何具体规定?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规定:

(四)、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36号)规定:“近接一些地方反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054号)第四条的规定,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但在执行中,对如何掌握“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要求予以进一步明确,现对此统一规定如下:

(一)、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

(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对于此前发生且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探亲费也应按本通知执行。”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文件规定:

(十四)、取消外籍个人住房、伙食等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审批的后续管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批复》(国税发〔1997〕54号)的规定,外籍个人以非现金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搬迁费、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补贴,由纳税人提供有关凭证,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给予免征个人所得税。取消上述核准后,外籍个人取得上述补贴收入,在申报缴纳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应按国税发〔1997〕54号的规定提供有关有效凭证及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税发〔1997〕54号的要求,就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申报的有关补贴收入逐项审核。对其中有关凭证及证明资料,不能证明其上述免税补贴的合理性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在限定的时间内,重新提供证明材料。凡未能提供有效凭证及证明资料的补贴收入,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给予纳税调整。

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七条规定,(一)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六、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的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优惠政策、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3、问:外籍个人取得的出差补贴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有何具体规定?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规定:

(三)对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凭证(复印件)或企业安排出差的有关计划,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免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文件规定:

(十四)、取消外籍个人住房、伙食等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审批的后续管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批复》(国税发〔1997〕54号)的规定,外籍个人以非现金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搬迁费、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补贴,由纳税人提供有关凭证,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给予免征个人所得税。取消上述核准后,外籍个人取得上述补贴收入,在申报缴纳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应按国税发〔1997〕54号的规定提供有关有效凭证及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税发〔1997〕54号的要求,就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申报的有关补贴收入逐项审核。对其中有关凭证及证明资料,不能证明其上述免税补贴的合理性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在限定的时间内,重新提供证明材料。凡未能提供有效凭证及证明资料的补贴收入,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给予纳税调整。

四、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七条规定,(一)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的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优惠政策、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4、问:外籍个人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有何具体规定?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规定,(一)、对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在初次取得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份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免税。

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文件规定,香港、澳门地区与内地地理位置毗邻,交通便利,在内地企业工作的部分外籍人员选择居住在港、澳地区,每个工作日往返于内地与港澳之间。对此类外籍个人在港澳专区居住时公司给予住房、伙食、洗衣等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的补贴,能否按照有关规定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受雇于我国境内企业的外籍个人(不包括香港澳门居民个人),因家庭等原因居住在香港、澳门,每个工作日往返于内地与香港、澳门等地区,由此境内企业(包括其关联企业)给予在香港或澳门住房、伙食、洗衣、搬迁等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的补贴,凡能提供有效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以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20号]第二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文件规定:

(十四)、取消外籍个人住房、伙食等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审批的后续管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批复》(国税发〔1997〕54号)的规定,外籍个人以非现金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搬迁费、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补贴,由纳税人提供有关凭证,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给予免征个人所得税。取消上述核准后,外籍个人取得上述补贴收入,在申报缴纳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应按国税发〔1997〕54号的规定提供有关有效凭证及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税发〔1997〕54号的要求,就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申报的有关补贴收入逐项审核。对其中有关凭证及证明资料,不能证明其上述免税补贴的合理性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在限定的时间内,重新提供证明材料。凡未能提供有效凭证及证明资料的补贴收入,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给予纳税调整。

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七条规定,(一)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六、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的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优惠政策、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5、问:外籍个人取得的搬迁费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有何具体规定?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规定:(二)、对外籍个人因到中国任职或离职,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搬迁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就其合理的部分免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以搬迁费名义每月或定期向其外籍雇员支付的费用,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文件规定:(一)、受雇于我国境内企业的外籍个人(不包括香港澳门居民个人),因家庭等原因居住在香港、澳门,每个工作日往返于内地与香港、澳门等地区,由此境内企业(包括其关联企业)给予在香港或澳门住房、伙食、洗衣、搬迁等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的补贴,凡能提供有效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以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20号]第二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文件规定:

(十四)、取消外籍个人住房、伙食等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审批的后续管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批复》(国税发〔1997〕54号)的规定,外籍个人以非现金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搬迁费、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补贴,由纳税人提供有关凭证,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给予免征个人所得税。取消上述核准后,外籍个人取得上述补贴收入,在申报缴纳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应按国税发〔1997〕54号的规定提供有关有效凭证及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税发〔1997〕54号的要求,就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申报的有关补贴收入逐项审核。对其中有关凭证及证明资料,不能证明其上述免税补贴的合理性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在限定的时间内,重新提供证明材料。凡未能提供有效凭证及证明资料的补贴收入,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给予纳税调整。

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七条规定,(一)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六、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的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优惠政策、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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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1-10-27 14:51:06 | 显示全部楼层
浅析外籍人员个税缴纳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f7R9pbwrLeQLekO9xyZp6A

作者:李明

来源:安杰律师事务所


一、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的定义

可能有朋友会疑惑,不是说外籍人员的个税问题吗,怎么变成了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呢?实际上,“外籍人员”并非法律名词,就是指非中国国籍的人员,而“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才是税法上的名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所谓的“住所”往往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实践中倾向于按照长久定居去理解。由此可见,对于一名外籍人员,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百八十三天后,他就成为了居民个人,反之则为非居民个人,所以在研究外籍人员的纳税问题时,首先要确定其在一个纳税年度(我国的一个纳税年度为一个自然年度,以下简称“一年”)内为居民个人还是非居民个人,然后计算其应当如何纳税。


二、外籍居民个人

实践中,企业聘用外籍员工是比较常见的,外籍人员在我国境内居住超过183天的情形也经常发生。另一方面,外籍居民纳税人的税收问题也相对比较复杂。所谓的外籍居民个人,就是一年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3天的外籍人员。实务中,上述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缴纳问题,就如同俄罗斯套娃,需要不断地细化和突破。


1、第一阶: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该条规定,只要一个外籍人员在一年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3天,他应当对其在全球范围内取得的收入向中国政府纳税。要是有外籍人员看到这条可能会被吓到,如果有一年不小心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3天,那岂不是意味着他这一年的所有收入都要向中国政府纳税?为了不吓跑追逐中国梦的外籍人员,让我们进入更细化的第二阶。


2、第二阶:《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又把一年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3天的无住所居民分为两类。

(1)半居民(非法律名称,为便于理解的昵称):一个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不满6年,则其无需对取得的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向中国政府纳税。

(2)全居民(非法律名称,为区分“半居民”的昵称):一个年度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满6年,且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则其需要就全球所得向中国政府纳税。


关键名词解释

相信大家看到了新名词“境外所得”、“境外支付”等,为便于更好的理解下文,并进一步细化第二阶的概念,我们在这里一起对类似的名词做一个解释。


1、居住天数,关于居住天数的判断,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以下简称“34号公告”,该公告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中作出了明确规定,核心要件如下:

A. 居住天数为停留天数。

B. 停留当天满24小时才计入居住天数,否则不算。


2、满6年,关于满6年的判断,34号公告亦做出了细化规定,核心要件如下:

A. 2019年起任何连续6年,每年居住时间均满183天。

B. 连续居住满183天的6年内中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

C. 第7年居住满183天。满足上述条件后,第7年为“全居民”。


3. 境内外所得,字面理解为纳税人从中国境内或者境外获得的收入或所得,目前我国的税法体系中,对境内外所得采取列举式规定,考虑到篇幅的原因,这里主要列举境外所得,大家可以以此做一个切分: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

(3)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4)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

(5)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6)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7)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以下称“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但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该权益性资产被转让前三年(连续36个公历月份)内的任一时间,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的,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8)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

(9)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反之,则为境内所得。在境内外所得中,实践中较为常见、内外划分比较复杂的主要为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内(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因此咱们以境内工资,薪金收入为例子帮助大家做一个区分,在后文的解释中,考虑到篇幅等因素,咱们也只对外籍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方法进行一个详细的解释,其他类型的所得不再赘述。


首先,依据现行规定,境内工资薪金所得的界定主要有以下要点:

A. 境内工资薪金=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

B. 境内工作期间=境内工作的天数

C. 境内工作天数=境内的实际工作天数+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境外享受的公休假、个人休假、接受培训的天数


其次,在具体境内工作天数的计算上,区分为两类人:

A. 仅在境内担任职务的人:不存在境外工作天数。

B. 在境内外同时任职或仅在境外任职:境内停留当天不足24小时的,按照半天计算境内工作天数。(注意此处与居住天数的判断标准不同)


最后,当月公历天数-境内工作天数=境外工作天数。


细心的朋友可能发现这里存在一个小型的“不平等条约”:如果一名外籍人员仅在中国境内任职,无论其是否在境外停留,都不计算境外工作天数。但是反过来如果一名外籍人员仅在境外任职,其在境内工作的天数会正常记录为境内工作天数,其就可能会因此而向中国政府纳税。针对该问题,理论层面仍有诸多探讨,笔者认为该规定是符合税收属地原则的,同时也把实务操作变得更加简单,有兴趣的朋友可以一起学理探讨,实践中简单遵从即可。


4、 支付与负担,在区分不同身份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时,不仅要判断境内外所得,还需要辨别境内外的支付或负担。法律上并没有对“支付”或者“负担”作出明确的定义,但从词语本身的文意上这两个词也比较好理解,“支付”指付款方,而“负担”则指最后费用的承担方。目前,在我国的税法文件中,针对支付和负担,主要由以下的3中表述:

A、境内雇主支付。

B、境外雇主支付。

C、境内雇主或者机构、场所负担。

相信大家可能会想,是不是还应该有一个“境外负担”但是法律中并没有此类型表述,针对该问题笔者认为是税收属人原则和实操便利角度的考量,在此不再展开。


这里有2点需要提醒大家注意:

(1)此处的“支付”仅仅确定为支付的行为,如果过度扩大其含义,可能会模糊其与“负担”的界限。

(2)如果境内雇主采取核定征收所得税或者无营业收入未征收所得税,则为其提供劳动的无住所个人获得工资薪酬全部视为境内雇主支付或负担。


经过上述说明,相信大家对无住所个人的所得和支付有了一个基本的了解和认识,这里再帮助大家做一个简单的总结,同时缩减一些名词,便于大家对的后文的理解。


A. 内得内付=境内工作所得+境内雇主支付或负担

B. 内得外付=境内工作所得+境外雇主支付

C. 外得内付=境外工作所得+境内雇主支付或负担

D. 外得外付=境外工作所得+境外雇主支付


基于对上述名词的解释的,我们在此继续以工资薪金所得为例对“半居民”和“全居民”的纳税范围以及纳税义务进行了总结,请见如下计算方式:


(1)半居民(具体请参考前文定义):


如果用我们前文总结的纳税义务的名词解释则为:

半居民需要对其“内得内付+内得外付+外得内付”的收入向中国政府纳税。


(2)全居民(具体请参考前文定义):


如果用我们前文总结的纳税义务的名词解释则为:

全居民需要对其“内得内付+内得外付+外得内付+外得外付”的收入向中国政府纳税。


特别人群的特殊规定:

当外籍人员的身份变更为境内居民企业(依法在中国境内注册并设立的企业)董事、监事及担任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时,其境内所得的判断又发生了变化。


首先,此处担任高层管理职务的人员主要包含企业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总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提醒大家注意,该规定区别于公司法上对于高级管理人员的界定,此处高层管理职务的范围明显大于公司法上的高管。)


其次,对于上文中提及的担任高层管理职务人员,无论是否在境内履行职务,取得由境内居民企业支付或者负担的董事费、监事费、工资薪金或者其他类似报酬,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套用我们上述的总结为,以上高级管理职务的人员的“外得内付”变更为“内得内付”。


最后,董事费、监事费的税务处理,依据相关规定,董事费、监事费的税收处理分为两种:

1. 只担任董事或监事而取得的董事费、监事费:劳务报酬所得;

2. 除董事和监事之外亦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而取得的董事费、监事费:工资薪金所得。


三、外籍非居民个人

1. 一般规则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一个外籍人员(无住所)在一年内在中国居住不满183天的为非居民个人,只需要对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向中国政府纳税,具体纳税规则为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另外,在2021年12月31日前,其还可以继续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的优惠政策。看似简单,但是实务却并没有这么容易判断。根据非居民在境内居住的时间的不同,对于非居民个人的纳税也存在细微的不同。


2. 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的计算:

(1)非居民个人境内居住时间累积不超过90天(不担任高层管理职务)

依据相关规定,一年内,在境内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非居民个人,仅就归属于境内工作期间并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该规定的核心条件主要有以下3条:

A. 居住不超过90天。

B. 境内所得。

C. 境内雇主支付或负担。


计算公式为:




(2)担任高层管理职务:




(3)非居民个人境内居住时间累积超过90天不满183天(不担任高层管理职务)

依据相关规定,一年内,在境内累计居住超过90天但不满183天的非居民个人,取得归属于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取得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该规定的核心条件主要有以下2条:

A. 居住超过90天不满183天。

B. 境内所得。


计算公式为:




(4)担任高层管理职务:




四、特别规定:数月奖金

前文中我们所涉及的公式都是“当月工资薪资收入”而实践中往往会遇到一次性发放季度奖,数月奖或者年终奖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判断数月奖金为境内还是境外收入时则需要对上述奖金进行切分。


(1)切分的基本原则为:以所得地为依据,即使用判断工资属于境内外所得的标准去划分,无需考虑奖金发放时无住所个人是否在境内任职,也无需考虑奖金发放的时间。


提示:

A. 数月奖金的数并无限制,可能超过12个月。

B.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解释,个人所得税法领域中的“数月奖金”的范围是包含“全年一次性奖金”想必大家看到“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时候突然有了眼前一亮的感觉。没错,针对“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就是常说的年终奖。目前我国的税法体系中对居民(此处为法律定义)的年终奖存在特殊的优惠政策,即可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特殊算法。因此,当外籍居民纳税人获得年终奖,或数月奖金中包含年终奖时,针对年终奖部分,是可以单独享受优惠计税政策的。


(2)数月奖金的计税方法:

A. 居民(此处为法律定义):除去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部分与当年的工资薪金加总计算。

B. 非居民(此处为法律定义):不与当月其他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6个月分摊,不减除费用,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分摊计税方法,每个非居民个人每一纳税年度只能使用一次。


五、最终阶:税收协定

说到外籍人员个税的问题就不得不提税收协定,而所谓的税收协定,一般是指两国间(地区间往往采用税收安排)为了解决双重征税和避免漏税的协议,既避免两国间的双重征税,也防止两国间的偷税漏税。针对税收协定有下下面几个核心点需要大家知晓:


(1)税收协定为国际法,适用上优先于国内法。税收协定的内容可能会突破我们上文提及的所有国内税法政策,形成税收优惠上的突破。

(2)税收协定对纳税人为优惠,纳税人享有选择权。

(3)税收协定的适用前提为对方缔约国的税收居民。


A. 纳税人仅为对方缔约国的税收居民(居民纳税人)在我国为非居民(一年内境内居住天数不满183天)此情况下可正常适用税收协定。

B. 纳税人为对方缔约国的税收居民也同时为我国的税收居民,此情况下需依据“加比规则”(主要为永久住宿>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住所>国籍)确认对方缔约国的税收居民身份优先才可适用税收协定。

我们同样仅以工资薪金所得来举例说明税收协定的影响。

C. 境内受雇所得条款-针对非居民个人

纳税人仅需对“内得内付”向中国政府纳税。


对比:

居住时间
不适用境内受雇所得条款
适用境内受雇所得条款
D<90天
内得内付
内得内付
90天<D<183天
内得内付+内得外付
内得内付

D. 境外受雇所得条款-针对居民个人

纳税人仅需对“内得内付+内得外付”向中国政府纳税。


对比:

居住时间
不适用境内受雇所得条款
适用境内受雇所得条款
半居民
内得内付+内得外付+外得内付
内得内付+内得外付
居民
所有所得
内得内付+内得外付

税收协定同样会对纳税人其他的收入、居住天数的判断、年度区间的判断等产生影响,但考虑到本文的篇幅,笔者在此不再一一赘述。


六、外籍人员八项补贴

1. 现行规定介绍

目前我国对外籍人员各项补贴的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4个文件中,笔者在此做一个简单的整理:

(1)非现金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

(2)因到中国任职或离职,以实报实销取得的搬迁收入。

(3)合理标准的出差补贴。

(4)合理的探亲费(受雇地于家庭所在地间搭乘交通工具,每年不超过2次。)

(5)合理的语言培训补贴和子女教育费补贴。


2. 实践中常见问题

(1)各项并没有统一的标准

考虑实践中实际情况的复杂和多样性,统一的标准过于死板,无法匹配复杂的多变的现实情况,另外,各地的经济发展情况存在差异,统一的标准也会遇到较大的阻碍。既然没有统一的标准,如何判断合理性就变得十分重要,通过上文的整理可以看出,8项补贴通过“合理”、“非现金”、“实报实销”等方式做出了限定,而实践中,对于合理的判断,往往属于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


(2)享受主体

外籍人员八项补贴的享受主体仅仅限定外籍人员自身,其家属不能享受。


(3)免税并非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为居民个人新增了6项专项附加扣除,只要居民个人有符合6项的花费,就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按照规定扣除,但是外籍人员的上述八项补贴并非扣除,而是免税,只有公司为其发放或者支付了对应类别的款项,才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免税。


3. 外籍居民个人2选1的特别政策

对比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纳税人可享受的6向专项附加扣除,大家会发现,外籍人员补贴的子女教育经费、语言训练费、住房补贴分别与专项附加扣除中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存在竞合。那是不是意味着如果一个外籍人员,一年内在我国境内的居住时间超过183天,成为我国的居民纳税人,便可以重复享受上述补贴和专项附加扣除呢。答案肯定是否定的,依据文件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上述的八项补贴,也就是八项补贴和六项专项附件扣除只能选择一种,并且一经选择,在1年内是不能修改的。另外,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这3项补贴。如果未出台新的政策,八项补贴可能会变更为五项补贴,补贴与专项附加扣除的关系可能也会再度变化。


不知不觉,本文已些许冗长,本想将外籍人员的个税政策做个简单的梳理,怎奈何有关外籍人员个税政策和实践的内容与故事不胜枚举,囿于篇幅限制,本文也只能管中窥豹,略见一斑。


作者

李明 律师  liming@anjie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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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1-10-27 17: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外籍个人工资薪金个税如何核定

来源:明税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fHhgQVZVbRIgYrwj6uyaIQ


案情简介

  某外籍人士A在北京市担任某国外知名律师事务所首席代表,既从事律师业务工作,又从事律所管理工作,可每年向税务机关申报的个人收入仅为50余万元,甚至比所内部分中国籍律师的收入还要低一半,这与律师行业的收入特点是极不相符的。北京市地税局第五稽查局税务干部在稽查过程中发现了这一问题,通过层层数据比对、内外资料调取、多方实地取证等途径,最终发现其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收入并没有反映在工资、薪金上,而是大量以董事费的形式由国外发放并在国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这些收入在国内并未扣缴个税。税务机关对其工资、薪金给予了重新核定,最终该外籍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及罚款合计1,000余万元。这是北京市地税局首次对外籍人员工资、薪金收入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明税分析
  1、外籍个人纳税人身份认定
  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将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但居民和非居民的判定并不是以国籍为标准,而是以居住时间和是否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来进行认定。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居民个人须就其来源于全球范围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非居民个人仅须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境内居住满1年,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所谓“临时离境”,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虽然《个人所得税法》对居民和非居民的判定并非以国籍为标准,但实务中除非有证据证明某外籍人士构成中国税法下的居民个人,通常将其视为非居民个人。上述案例中,税务机关实际是将该外籍人士作为非居民个人对待。

  2、外籍个人的纳税义务
  根据外籍人士在中国境内停留时间的长短、实际支付或负担工资薪金的机构所在地,以及该外籍人士所在国或地区是否与中国签订有双边税收协定的差异等,中国的个人所得法对外籍人士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规定了不同的税收优惠待遇。

居住时间纳税人性质来自境内的工薪所得是否在中国纳税来自境外的工薪所得否在中国纳税
境内支付或负担境外支付境内支付境外支付
不超过90天(协定183天)非居民免税
超过90天(协定183天)不超过1年非居民
超过1年不超过5年居民免税
5年以上的居民

  值得注意的是,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其取得的由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董事费或工资薪金,不适用个人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个人的相关税收,而应自其担任该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起,至其解除上述职务止的期间,不论其是否在中国境外履行职务,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无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上述案例中,虽然该外籍人士的大量收入是以董事费的形式由国外发放,但因部分收入与境内事务所的工作业绩挂钩,属于和任职受雇相关的境内所得,有义务在中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3、特别规定:董事费或分红收入
  现实中,一些外企董事(长)或合伙人可能同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担任职务并取得不同形式的收入,如分红收入、董事费收入,或工资薪金收入等。税法对外籍高管在不同情形下取得的上述收入如何纳税做了明确规定。
  工资薪金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劳务报酬所得。国税发[2009]121号文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外籍个人担任境内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而取得的董事费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息红利性质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的董事在中国境内兼任职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284号)规定,外国企业合伙人在中国境内该企业设立的机构、场所担任职务,应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但其申报仅以分红形式取得收入时,税务机关可以参照同类地区、同类行业和相近规模企业中类似职务的工资、薪金收入水平核定其每月应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题述案例中,外籍首席代表A在中国工作期间,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收入并没有反映在工资、薪金上,而是大量以董事费的形式由国外发放并在国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因此,税务机关对该外籍人士的工资薪金收入重新进行了核定,并不征了该外籍个人的个人所得税。

  4、外籍个人工薪所得的特殊优惠
  为了扩大对外交流以及鼓励外籍员工来华工作,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对外籍人士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从具体实践来看,虽然上述费用免征个税时一般并不存在数额限制,但税务机关依然会在具体费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和相关性等方面存在较为严格的要求,一般包括:
  费用真实,即要求免税补贴必须是真实发生的费用,且是符合某个外籍员工实际情况的(如其房租不会远远超过其居住的某个区域的平均房租)。
  金额或比例合理。同一企业中不同的外籍员工免税补贴的比例,可依据其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另,在计算免税补贴额度时,应将企业直接支付的房租和子女教育费等同外籍员工实报实销的探亲费、伙食费等相加总计算。
  费用相关。如可以免税的探亲费用仅限于外籍员工本人的往返于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所以外籍员工一年超过两次的探亲费用和其家属的探亲费用原则上不可以列入免税范围。
  证明资料完备。费用实际发生时,外籍员工应及时索要正式票据(如发票等)。企业亦应保留租房、语言培训和子女教育的相关协议复印件及正式票据,以及报销探亲费用时的车船票据、电子机票和登机牌等,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检查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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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1-10-27 17:20:20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居民个人和外籍个人的涉税区别

来源:正和税参


对于外籍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很多人小伙伴搞不清楚,认为是一回事,其实他们之间是有区别的,外籍个人可能是居民个人,也可能是非居民个人。今天就对这一问题作一个详细说明。


  一、概念不同
  非居民个人是个税法规定的一个名词。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而外籍个人并不是一个法律名词,通俗的说,外籍个人就是非中国国籍的人士。
  外籍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后,就成了居民个人。所以,外籍个人可能是居民个人,也可能是非居民个人。

  二、专项附加扣除不同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这一条款的规定,非居民个人不能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如果是外籍个人中的非居民个人,在2021年12月31日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
  如果是外籍个人中的居民个人,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七条:“(一)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二)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三、税收优惠不同
  非居民个人的税收优惠包括: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外籍个人的税收优惠包括:
  根据《财政部关于外国来华工作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80]189号):“
  (一)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我国的建设项目服务的工作人员,取得的工资,生活津贴,不论是我方支付或外国支付,均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外国来华文教专家,在我国服务期间,由我方发工资,薪金,并对其住房,使用汽车,医疗实行免费“三包”,可只就工资,薪金所得按照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我方免费提供的住房,使用汽车,医疗,可免予计算纳税。
  (三)外国来华工作人员,在我国服务而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我方支付,外国支付,我方和外国共同支付,均属于来源于中国的所得,除本通知第(一)项规定给予免税优惠外,其他均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90天的,可只就我方支付的工资,薪金部分计算纳税,对外国支付的工资,薪金部分免予征税。
  (四)外国来华留学生,领取的生活津贴费,奖学金,不属于工资,薪金范畴,不征个人所得税。
  (五)外国来华工作人员,由外国派出单位发给包干款项,其中包括个人工资,公用经费(邮电费,办公费,广告费,业务上往来必要的交际费),生活津贴费(住房费,差旅费),凡对上述所得能够划分清楚的,可只就工资薪金所得部分按照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九)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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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1-10-27 17:35:27 | 显示全部楼层
外籍员工取得股权激励,申报个税应注意这几点

作者:陈安郎,国家税务总局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19年7月26日B3版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k3wfRl2G28Kb8BOBh8rTIw


国内权威金融数据和分析工具服务商Wind的统计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超过500家上市公司公布了2019年度股权激励目标净利润,股权激励已进入常态化,越来越成为改善公司治理的利器。而在我国向全球范围内招揽高素质人才的背景下,支持企业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对稳步提升境内资本市场的对外开放程度有着积极意义。那么,外籍员工从上市公司取得股权激励,进行个税申报时,有哪些注意事项呢?


提示1、注意判断是否为居民个人

  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我国自然人纳税人通常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而非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上司公司外籍员工的税收居民身份不同,适用的股权激励个税政策也有所差异。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以下简称164号文件),居民个人取得的符合政策条件的股权激励,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税率表。

  如果外籍员工为非居民个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以下简称35号公告)的规定,非居民个人一个月内取得股权激励所得,在单独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出当月收入额后,不与当月其他工资、薪金合并,按6个月分摊计税,不减除费用,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提示2、准确适用股权激励计税方法

  股权激励一般包含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等。对于外籍员工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权激励,需要准确计算股权激励所得,并根据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适用的不同计算方法,准确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例如:凯文是某上市公司的外籍员工,2018年1月~5月工作表现出色, 该上市公司5月授予凯文股票期权10000股,授予日股票价格为10元,授予期权价格为8元,规定可在2019年5月份行权,假定凯文2019年5月28日行权,且行权当天股票市价为16元,那么凯文行权时需要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规定,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因此,当凯文在2019年5月28日行权时取得股权激励收入=(16-8)×10000=80000元。

  如果凯文是我国的居民个人,根据164号文件的规定,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凯文取得的股票期权激励,全额单独计税,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80000×10%-2520=5480元。

  如果凯文为非居民个人,2019年度在我国境内居住满90天不满183天。假设他2018年仅1月~5月在境内工作天数85天,且2019年仅取得该笔股权激励。根据35号公告规定,首先计算股权激励中归属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股权激励×所属期间境内工作天数÷所属期间公历天数=80000×85÷151=45033.11元。当月股权激励所得应纳税额=[(本公历年度内股权激励所得额÷6)×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6-本公历年度内股权激励所得已纳税额。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45033.11÷6)×10%-210]×6=3243.31元。

提示3、股权激励也可享受税收优惠

  考虑到员工就股权激励行权时,可能出现资金紧张的情况,国家也给予了适当延长纳税期限的税收优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的《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外籍员工在行权时可关注并享受这一优惠政策。

  根据规定,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的《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外籍员工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我国上市公司股票,在股票市场上进行自由交易时,可以享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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