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人数
1087
Tax100会员
27953
搜索
本版
帖子
用户
注册
登录
帐号
自动登录
找回密码
密码
登录
立即注册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税百:专业税务资讯
国际税收讲解
各种证件
搜索
本版
帖子
用户
x
搜索
Tax100 税百
»
论坛
›
税法及解读
›
地方涉税政策
›
上海
›
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 交通运输部 ...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重点省份分类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个体工商户,个税经营所得汇算进行中,这些税惠请收好~
大企业税务新“枫”吹来服务暖风
2023,减税降费这一年
【办税】自助终端--自然人信息登记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如何填报享受税费优惠政策?
【全网最全】31个省市!残保金政策汇编及申
全网最全|2022年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汇总
2021年个税汇算容易出现哪些错误?税务总局
【全网最全】历史上最高规模退税减税!2022
查看:
856
|
回复:
0
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 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2020年第24号 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复制链接]
上海政策君
上海政策君
当前离线
积分
25121
3万
主题
3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税界元老, 积分 25121, 距离下一级还需 63767 积分
税界元老, 积分 25121, 距离下一级还需 63767 积分
积分
25121
发消息
2020-6-4 10:50:51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zzs//202005/t453693.html
发文单位:
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
文件编号:
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2020年第24号
文件名:
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 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2020年第24号 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20-04-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 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2020年第24号
为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便利ETC客户和受票单位电子票据财务处理,推进物流业降本增效,现将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对象
通行费电子票据的开具对象为办理ETC卡的客户。ETC卡的具体办理流程和相关要求,请咨询各省(区、市)ETC客户服务机构。未办理ETC卡的客户,仍按原有方式在收费站现场交纳车辆通行费和获取票据。
二、通行费电子票据分类
(一)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通行费电子发票)。通行费电子发票包括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征税发票)以及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简称不征税发票)。客户通行经营性收费公路,由经营管理者开具征税发票,可按规定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客户采取充值方式预存通行费,可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不征税发票,不可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 (二)收费公路通行费财政票据(电子)(以下简称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客户通行政府还贷公路,由经营管理者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先行选择部分地区进行试点。试点期间,非试点地区暂时开具不征税发票。试点完成后,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 通行费电子发票、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统称为通行费电子票据。针对收费公路分段建设、经营管理者多元等特性,为便利通行费电子票据财务处理,根据客户需求,通行费电子票据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可按一次或多次行程为单位,在汇总通行费电子发票和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信息基础上,统一生成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汇总单(以下简称电子汇总单),作为已开具通行费电子票据的汇总信息证明材料。电子汇总单的汇总信息发生变更的,应重新开具电子汇总单,原电子汇总单自动作废失效,电子汇总单可通过服务平台查询。
三、通行费电子票据编码规则
(一)通行费电子发票编码规则。 通行费电子发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为12。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通行费电子发票票样见附件1。 (二)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编码规则。 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的票据代码为8位,编码规则:第1~2位代表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监管机构行政区划编码,第3~4位代表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分类编码,第5~6位代表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种类编码,第7~8位代表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年度编码。票据号码为10位,采用顺序号,用于反映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赋码顺序。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票样见附件2。 (三)电子汇总单编码规则。 电子汇总单的单号为16位,编码规则:第1~2位为ETC用户所属发行机构的省份编码,第3~6位代表年度,第7~8位代表月份,第9~16位采用顺序号。电子汇总单式样见附件3。
四、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流程
(一)服务平台账户注册。客户登录服务平台网站www.txffp.com或“票根”APP,凭手机号码、手机验证码免费注册,并按要求设置购买方信息。客户如需变更购买方信息,应当于发生充值或通行交易前变更,确保开票信息真实准确。 (二)绑定客户ETC卡。客户登录服务平台,填写ETC卡办理时的预留信息(开户人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经校验无误后,完成ETC卡绑定。 (三)票据和汇总单开具。客户登录服务平台,选取需要开具票据的充值或通行交易记录,申请生成通行费电子发票、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和电子汇总单(充值交易无电子汇总单)。其中,电子汇总单可按用户需求汇总多笔通行交易信息,包括对应的行程信息、通行费电子发票和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信息、交易金额合计等。电子汇总单与其汇总的通行费电子发票、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通过编码相互进行绑定,可通过服务平台查询关联性。服务平台免费向客户提供通行费电子发票、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电子汇总单查询、预览、下载、转发等服务。
五、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规定
(一)ETC后付费客户索取通行费电子票据的,通过经营性公路的部分,在服务平台取得由经营管理者开具的征税发票;通过政府还贷公路的部分,在服务平台取得由经营管理者开具的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 (二)ETC预付费客户可以自行选择在充值后索取不征税发票或待实际发生通行交易后索取通行费电子票据。 客户在充值后索取不征税发票的,在服务平台取得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全额开具的不征税发票;实际发生通行交易后,ETC客户服务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均不再向其开具通行费电子票据。 客户在充值后未索取不征税发票,在实际发生通行交易后索取电子票据的,参照本条第(一)项ETC后付费客户执行。 (三)客户使用ETC卡通行收费公路并交纳通行费的,可以在实际发生通行交易后第7个自然日起,登录服务平台,选择相应通行记录取得通行费电子票据和电子汇总单;ETC预付费客户可以在充值后实时登录服务平台,选择相应充值记录取得不征税发票。 (四)服务平台应当将通行费电子票据、电子汇总单以及对应的通行明细记录归档备查。
六、通行费电子票据其他规定
(一)通行费电子票据作为电子会计凭证具有与纸质会计凭证同等法律效力,是单位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在满足相关条件基础上,单位可以仅使用通行费电子票据进行报销入账归档,不再打印纸质件。具体报销入账和归档管理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
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
》(
财会〔2020〕6号
)执行。 (二)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进项抵扣事项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 (三)纳税人取得通行费电子发票后,应当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税务总局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通行费电子发票批量选择确认服务。 (四)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通行费电子发票信息进行查验。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财政电子票据查验平台( http://pjcy.mof.gov.cn),对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信息进行查验。
七、业务咨询
使用ETC卡交纳的通行费,以及ETC卡充值费开具通行费电子票据,不再开具纸质票据。客户可以拨打热线电话进行业务咨询与投诉。通行费电子发票的开票问题可拨打发票服务平台热线95022;各省(区、市)ETC客户服务机构热线电话可以登录发票服务平台查询;通行费电子发票的查验和抵扣等税务问题可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 本公告自2020年5月6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17号
)同时废止。 附件:1.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 2.收费公路通行费财政票据(电子)票样 3.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汇总单示例 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 2020年4月27日 附件1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
附件2 收费公路通行费财政票据(电子)票样
附件3 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汇总单示例
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2020年第24号
,
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
,
增值税
相关帖子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 关于扩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方范围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 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
上海市国有企业减免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实施细则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人社厅发〔2022〕16号 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社部发〔2022〕23号 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通告2022年第2号 关于征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通告
•
财税〔2023〕15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名单的通知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5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防伪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8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民用飞机增值税适用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公告2022年第35号 | 关于发布第三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1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22年7月份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时间的公告
•
财税〔2022〕25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切实落实燃煤发电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做好电力保供工作的通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返回列表
官方链接
中国人大网
中国政府网
发改委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税务局
天津市税务局
河北省税务局
山西省税务局
内蒙古税务局
辽宁省税务局
吉林省税务局
黑龙江税务局
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福建省税务局
山东省税务局
江西省税务局
河南省税务局
湖北省税务局
湖南省税务局
广东省税务局
广西税务总局
海南省税务局
重庆市税务局
四川省税务局
贵州省税务局
云南省税务局
西藏税务总局
甘肃省税务局
陕西省税务局
青海省税务局
宁夏税务总局
新疆税务总局
大连市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
厦门市税务局
青岛市税务局
深圳市税务局
友情链接
51社保
信用卡申请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
Tax100
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