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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参与国际体育赛事企业须走出涉税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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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14 17:36: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跨境参与国际体育赛事企业须走出涉税误区

作者:朱桉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1年09月14日

2020年欧洲杯的顶级赞助商席位中,4家中国企业占据了1/3;2020年东京奥运会的14家奥林匹克全球合作伙伴中,同样出现了中国企业的身影;2022年卡塔尔世界杯主体育场卢赛尔体育场项目,由中国企业承建……在国际体育赛事中,中国企业以不同身份频频亮相,不但有助于企业提高自身影响力、拓展海外市场,也展现出中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正在不断增强。与此同时,我国举办的各种国际体育赛事也吸引了不少境外企业的参与。笔者在实务工作中发现,部分企业参与跨境国际体育赛事的过程中,对一些事项的税务处理存在误区,进而引发了税务风险,甚至增加了税务负担。

工程建设:应关注项目国税收协定
◎典型案例◎
W公司是一家从事建筑施工业务的中国居民企业,承担了2022年卡塔尔世界杯足球场馆的部分建设项目,预计工期8个月。W公司就这一事项进行了内部研究,财务经理认为由于项目工期超过了6个月,该建设项目将在卡塔尔构成常设机构,企业应提前安排好资金。

◎分析提醒◎
新建或改建运动场馆,完善交通、通信设施等项目,是国际体育赛事筹备阶段最常见的准备活动之一。如果承建企业并非项目所在国的企业,那么该企业有可能在项目所在国构成常设机构并应在当地缴税。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中国与项目所在国存在有效的双边税收协定,中国居民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更优待遇的税收协定规定。

在早期我国与一些发达国家谈签的双边税收协定中,多将建设类常设机构的构成天数规定为6个月。这使得不少企业财税人员存在误区,认为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就是6个月。事实上,我国与不同国家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对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是有区别的。比如,根据我国与卡塔尔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构成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为9个月。也就是说,W公司工期为8个月的建设项目在卡塔尔不构成常设机构。在目前中国税收协定网络中,构成建设类常设机构的最长期限是中国与阿联酋的双边税收协定,将此期限确定为24个月。

产品展示:参展入境商品可适用特殊税收待遇
◎典型案例◎
2022年7月,第18届世界田径锦标赛将在美国尤金举行,该城市计划以此为契机举行大型国际贸易展销会。我国居民企业P公司刚刚转型生产田径运动用品,希望借此机会展示企业产品,增加国际影响力与知名度。但是,该企业财务经理十分担心出境展出产品是否会涉及较为复杂的税务问题,如何准确进行税务处理。

◎分析提醒◎
国际体育赛事承办国在赛事前后举办国际商业贸易展销活动,已经成为国际惯例,此举有利于充分发挥体育赛事的影响力、促进赛事承办国的经济发展。在此背景下,赛事承办国通常会出台一些有针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以参展为目的进口并预计在展出后复出口的商品,可以适用暂免征关税等处理方式。在部分国家,参展企业发生的少量销售收入还可以适用特别宽松的税收待遇。

比如,在刚刚落下帷幕的2021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上,北京冬奥组委展览区成为一大亮点,吸引了不少参观者驻足体验。在服贸会开幕前,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42号),允许参展商品保税入境,同时特别规定对于不超过特定数量或金额上限的展会销售商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对于企业来说,如果有意向参与赛事承办国组织的大型国际贸易展销会,可以关注该国往年国际展销活动的税收政策情况,并及时跟进该国的税收政策动态,提前做好相应准备。

赞助费:是否具有广告性质是关键
◎典型案例◎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M公司为2020年东京奥运会提供了广告赞助,并被授权在篮球竞赛场围栏处放置了写有M公司商标的广告牌。M公司财务经理查询企业所得税法后,根据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发生的赞助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对这笔广告赞助支出做了纳税调增处理。

◎分析提醒◎
M公司财务经理对赞助支出的企业所得税处理的理解是片面的。在企业所得税处理时,赞助支出可以细分为广告性质的支出和非广告性质的支出,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即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项赞助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是,企业为开拓市场、增加知名度而必须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是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比如,企业通过一定媒介公开向不特定的公众进行宣传活动所发生的支出,或是对外发放印有企业标志的纪念品等,都属于具有广告性质的支出,通常认为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M公司在篮球场放置了印有其商标的广告牌,实际上起到了宣传推广的作用,其发生的赞助费用可以认定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在具体扣除比例上,一般标准是,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于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此外,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需要提醒的是,跨国企业集团发生的广告赞助支出如何在不同国家的成员企业之间进行合理分摊,是目前实务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之一。比如,某跨国企业集团在中国、美国、日本和德国等多个国家设立了子公司,该集团计划为巴黎奥运会提供广告赞助。此时,在向各成员企业分摊广告赞助支出时,就需要综合分析各成员企业的资产、功能与风险状况,以及各成员企业从赞助支出的受益程度等,合理地进行分摊。

个人活动:不同活动类型,适用不同协定条款
◎典型案例◎
A电视台是一家澳大利亚电视台,在我国境内没有派驻机构及工作人员。为采访2022年北京-张家口冬奥会,A电视台临时派出记者(澳大利亚税收居民个人)前往中国,预计在中国境内停留4个月左右。该记者产生了这样一个疑问:在中国境内工作4个月,对应的工资薪金是不是也应当在中国缴纳税款呢?

◎分析提醒◎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A电视台记者计划在中国境内停留4个月,超过了90天,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该记者在我国负有纳税义务。

由于中国与澳大利亚签署了有效的双边税收协定,因此在判定A电视台记者在我国的纳税义务时,还应当关注税收协定的条款。

从税收协定的角度分析,非居民个人活动包括独立个人劳务和非独立个人劳务。如果是独立个人劳务,只要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没有固定基地并停留不超过183天,就不需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如果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提供了非独立个人劳务,确定纳税义务时需要结合其雇主身份综合判断。以A电视台记者为例,A电视台不是我国居民企业,也未在我国构成常设机构,因此A电视台记者享受免税待遇的期限为183天。由于该记者计划在我国境内停留的时间为4个月,不足183天,不构成在我国的纳税义务。但是,假设A电视台在我国境内构成了常设机构,或者该记者的雇主为我国居民企业,那么我国就有权对该名记者在我国境内开展的非独立个人劳务行使征税权,不再受183天的限制。

此外,一些快消品行业的国际公司可能在赛事期间安排知名艺人,到赛事举办地开展品牌代言、形象宣传、签售产品等活动。根据税收协定的“艺术家和运动员”条款,活动发生国对这些艺人因活动而产生的所得拥有征税权,且无须考虑支付对象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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