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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昌] 【2020年4月23日】个人境外投资税收专题——普通个人可以在境外投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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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蔡昌工作室
标题: 个人境外投资税收专题——普通个人可以在境外投资吗?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4-23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zOTYxOTI3Ng==&mid=2247484592&idx=2&sn=d53ee2095fe10e6c651edd5366d04b05&chksm=e9261913de51900539ad9bdee60146bfde9db3c87771e2f4fbbea77be07da7c9c530dc0e82cf#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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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境外投资税收专题——普通个人可以在境外投资吗?



普通个人可以在境外投资吗?个人境外投资方式多种多样,只要不触犯法律并合理报告即可。普通人也可在境外投资,可直接投资,也可将资金交给机构进行投资。也可以投融资为目的设立公司,银行外币理财产品、外国股市、海外基金、国外房地产都是不错的选择,根据投资方式选择是否需要跨境转账或操作资金出海。要注意,大额交易和转账达到一定额度是需要报告的,个人银行购汇也需要审核,而且比以前更严格。
  
(一)税法规定
只要不触犯法律并合理报告,并按照操作流程登记,可以以投融资为目的设立公司。现金和转账的相关投资要看是否和房地产有关并注意额度,最好找正规的投资公司进行投资。

1. 法律依据
新《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限额抵免)

2. 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所称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指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3. 抵免限额(分国分项)
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所称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居民个人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的所得税税额的限额(以下简称抵免限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来源于中国境外一个国家(地区)的综合所得抵免限额、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以及其他所得抵免限额之和,为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


4. 补缴税款及补扣期限(分国不分项)

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前款规定计算出的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5. 纳税凭证
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居民个人申请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


6. 抵免限额的计算
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有抵免限额的计算公式。但是该公式在最后定稿中被删除,预计将会在后期出台的个人取得境外所得的税收抵免的相关规定中予以明确。该计算公式如下:


(1)来源于一国(地区)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中国境内、境外综合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总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境外综合所得收入总额;


(2)来源于一国(地区)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中国境内、境外经营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总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3)来源于一国(地区)的其他所得项目抵免限额,为来源于该国(地区)的其他所得项目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二)相关问题
1. 境内居民个人能否直接在境外投资设立公司进行生产经营?
目前,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 号,以下简称 37 号文)规定,境内居民个人可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特殊目的公司。除此以外,境内居民个人不能进行境外直接投资。


2. 境内个人能否以其境外的合法资产出资在境外投资设立公司?若可以,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根据 37 号文规定,境内居民个人可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出资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境内居民个人以境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的,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 号,以下简称13 号文)的规定,向户籍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具体材料可参考 13 号文所附操作指引“2.5 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的相关内容。


3. A 公司欲并购一家境外企业,但该企业于 2015 年由内地居民在境外设立,经了解,尚未在外汇局办理手续。请问 A 公司可否并购该企业?
如果该企业属于 37 号文规定的特殊目的公司,那么该企业境内实际控制人应到外汇局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手续,随后到银行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外汇注销登记。然后,A 公司可凭相关部门批准文件,到 A 公司注册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4. 境内居民 B 在境外设立了一家特殊目的公司,并已在外汇局登记。现有一家境内企业欲购买该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50% 股份,请问股权转让对价可否在境内直接支付?
可以。根据 13 号文的规定,境内个人应在特殊目的公司登记地银行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变更登记手续。境内主体间的股权转让款应该以人民币进行支付。


5. 境内居民 C 在境外设立了一家特殊目的公司,现在准备按照 37 号文办理登记,出资资产是 C 在境内企业的 60% 的股权,请问可否在外汇局办理登记?
根据 37 号文规定,境内居民个人可以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同时,根据 13 号文规定,境内居民个人可直接到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注册地银行办理特殊目的公司登记手续。但在办理登记之前,除支付(含境外支付)特殊目的公司注册费用外,若境内居民个人对该特殊目的公司已发生其他出资(含境外出资)行为,应按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程序,至外汇局办理补登记手续。


6. 某境外公司股东是大陆居民,但当时没有办理境外投资备案,现在因业务需要,要在境内设立一家外资公司,请问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如果该境外公司属于 37 号文规定的特殊目的公司,那么其境内股东应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手续。在办理补登记后,该公司可按13号文的规定,凭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至拟设立的境内企业注册地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三)案例分析

1.深圳居民李小二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收入 30 万元,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外 A 国的工资、薪金收入 20 万元,无其他综合所得,需要合并计算境内境外的综合所得,可以扣除年度费用 6 万元,可以扣除专项扣除 8 万元,可以扣除专项附加扣除 4 万元,可以扣除的其他扣除 2 万元。假设李小二国内工资、薪金所得部分没有被预扣预缴税款,其在 A 国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 6 万元。请问,李小二在国内全部综合所得的实际应纳税额为多少元?
李小二全部综合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30+20-6-8-4-2)=30(万元)
按照中国税法计算的全部税额 =300000×20%-16920=43080(元)
可以抵免的境外税款的抵免限额 =43080×(境外收入 20 万元 / 境外收入与境内收入之和 50 万元)=43080×0.4=17232(元),实际缴纳境外税款 6万元,仅可抵免 17232 元。
李小二在国内全部综合所得的实际应纳税额 =43080-17232=25848(元)
李小二在国内外实际纳税合计=25848+60000=85848(元)

2.(接上例)李小二当年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外 A 国的股息红利收入 10 万元,但依据 A 国国内法被扣除了 10% 的预提所得税 1 万元,李小二净得税后红利 9 万元。这部分境外红利单独计算境外所得,其单独的应纳税额(抵免限额)是 10×20%=2(万元),单就股息红利来说,其在境外缴纳的股息红利个税 1万元可以全额抵免,还需要在境内补税 1 万元。

综合分析:将前面的两个案例合并在一起,李小二来源于 A 国的综合所得抵免限额、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以及其他所得抵免限额之和,为来源于 A 国所得的抵免限额。
如前计算,其综合所得抵免限额=43080×(境外收入 20 万元 / 境外收入与境内收入之和 50 万元)=43080×0.4=17232(元)。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抵免限额 =100000×20%=20000(元)。
其 A 国抵免限额之和 = 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抵免限额=17232+20000=37232(元)
由于其综合所得在境外实缴税款 60000 元,股息红利实缴税款 10000 元,均取得境外完税凭证,其实缴税款合计 70000 元,超过了抵免限额,当年仅可抵免 37232 元。
李小二当年实际在国内应缴纳的税额 =43080+20000-37232=25848(元)
李小二在国内外实际纳税合计=25848+60000+10000=95848(元)

本文节选自《一本书读懂新个人所得税法》第五章第三节,更多内容请参考本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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