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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昌] 【2017年11月3日】我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经济影响及完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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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蔡昌工作室
标题: 我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经济影响及完善思路
作者:
发布时间: 2017-11-03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zOTYxOTI3Ng==&mid=2247483977&idx=3&sn=c03f994fce095edad967d562b2f40e0d&chksm=e9261feade5196fc2a70b86bb6d043b98b46b0c40a8e5d80455454821fbc3773264959924809#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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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经济影响及完善思路


本文节选自------《互联网税收生态:共生·博弈·演化》


近年来,我国跨境电子商务进口零售规模逐步扩大。有数据显示,我国进口零售电商交易规模从2011年的0.3千亿元人民币一路上升为2015年的2.1千亿元人民币,预测到2016年底,该数字将会达到3.9千亿元人民币,增长率为85.7%。[1]在进口零售电商交易规模高速增长的情况下,如何利用经济手段引导其持续健康发展成为税收领域重点关注的问题。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不再适用行邮税,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则同时调整行邮税政策。这一新政策的出台,必然会对我国包括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产业在内的利益相关方产生重大影响。本文将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适用税收政策新政前后税制要素及税收优惠进行对比,分析新政策颁布的原因、将会产生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提出逐步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思路。

一、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适用税收政策新政前后税制要素及税收优惠对比
我国对进出境商品区分为货物和物品执行不同的税制。其中,对进境货物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非贸易属性的进境行李、邮递物品等,将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三税合一,合并征收进境物品进口税,俗称行邮税。我国一直对个人自用、合理数量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在实际操作中按行邮税征税,大部分商品税率为10%,总体上低于国内销售的同类一般贸易进口货物和国产货物的税负。


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中规定,自2016年4月8日起,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将不再按邮递物品征收行邮税,而是按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以推动跨境电商健康发展。此次改革则明确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贸易属性。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商品不再适用行邮税,而是同一般贸易进口商品一样按照“货物”进行纳税。比较分析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适用的新《政策》和此前征收的行邮税,可以发现如下差别:


(一)税收制度构成要素的变化
1. 纳税义务人
原来的行邮税和现行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适用的纳税人稍有区别,在未颁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之前,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邮递物品征收行邮税;而在新颁布的政策里,明确了该政策适用的纳税人为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将其从传统行邮税中剥离出来,单独适用新政策。


2. 征税对象
首要的差别在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商品性质上的界定。原来的行邮税是向进境旅客的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征税,在颁布新税收政策之前,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商品按照“物品”征收行邮税;而在颁布的《政策》中明确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商品按照“货物”征税。


另外一个差别在于税目的种类上。2012年3月28日海关总署颁布的《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15号》中,海关总署重新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该《归类表》中共列举了27种8位税号的商品,主要包括食品、饮料,酒,烟草,纺织品及其制成品、化妆品等;而在财政部商有关部门2016年4月7日、4月15日相继颁布的《跨境电子商务进口零售商品清单(第一批)》和《跨境电子商务进口零售商品清单(第二批)》中,采用“正面清单”[2]的方式共列举了1142种、151种8位税号的商品,原则上囊括了国内具有一定消费需求,能以快件、邮件方式进境的商品,涉及部分食品饮料,保健品,服装鞋帽,家用电器以及部分化妆品,纸尿裤,儿童玩具以及奶粉等,与之前《归类表》中列举的商品相比,种类更加繁多,同时分类更加细微,同时也与当前人们进行“海外代购”商品种类的趋势大致相同。


3. 完税价格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商品按照行邮税纳税时,完税价格按照2012年3月28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中规定的单位价格乘以数量来确定;而新颁布的《政策》规定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完税价格严格按照计算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方式进行计算,即完税价格以商品的实际交易价格为基础,加上海外运费和保险费来确定。


4. 税率
首先,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在2016年4月8日前适用的行邮税采用的是综合税率,共分为四个档次:10%、20%、30%和50%,而这次《政策》中规定的适用税率为该商品适用的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税率,同时制定了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出台该《政策》的同时,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也相应调整了行邮税的税率档次和边际税率。


5. 代收代缴义务人
在代收代缴义务人上,原来的行邮税由于适用的是旅客的行李物品、个人的邮递物品以及其他个人的自用物品,所以在申报纳税上主要是纳税人个人,不过也可以委托其他人办理纳税申报;但在这次《政策》中明确规定了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可作为代收代缴义务人,申报纳税上相比之前更加规范。


(二)税收优惠差别
最为显著的税收优惠差别在于税额上的优惠。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在适用行邮税时,进口税额低于人民币50元(含50元)的,海关免于征收。而在《政策》中,取消了该税收优惠政策,设定了交易限值: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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