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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昌] 【2017年10月13日】我国跨境电商税收政策分析之我国跨境电商适用的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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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蔡昌工作室
标题: 我国跨境电商税收政策分析之我国跨境电商适用的税收政策
作者:
发布时间: 2017-10-13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zOTYxOTI3Ng==&mid=2247483957&idx=2&sn=b9e7b95b92c135cea27ccd22cbb0c9e9&chksm=e9261f96de5196802e813318102f223689834767536b1e0b4e1b99b61302c7b098e0672747a0#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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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跨境电商税收政策分析之我国跨境电商适用的税收政策


本文节选自------《互联网税收生态:共生·博弈·演化》



1.跨境电商零售(B2C)出口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是指我国出口企业通过互联网向境外零售商品,主要以邮寄、快递等形式送达的经营行为。目前在我国,试点城市与非试点城市存在政策差异。

(1)试点城市。
我国在13个城市设立了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根据2015年3月7日《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15】44号),国务院同意在浙江杭州设立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2016年1月15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同意在天津等1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同意在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合肥市、郑州市、广州市、成都市、大连市、宁波市、青岛市、深圳市、苏州市等1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目的是通过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和协同发展,着力破解制约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当中深层次的问题和体制性难题,打造跨境电子商务完整的产业链和生态链,逐步形成一套适应和引领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管理制度和规则,形成推动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
杭州、宁波等试点城市推出了有票退税、无票免税的政策。下面以杭州为例进行说明。


第一,无票免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月发出通知,在2016年12月31日前,对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企业出口未取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试行增值税免税政策。通知规定,享受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需纳入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单一窗口”平台监管,同时,出口企业需在“单一窗口”平台如实登记其购进货物的销售方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销售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总金额等进货信息。通知明确,享受免税政策的试验区企业,是指在“单一窗口”平台登记备案且注册在杭州市的企业。自此,杭州成为全国唯一获得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业务“无票免税”的地区,即纳入综合试验区“单一窗口”平台监管的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即便无法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只要登记相应的销售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货物名称、数量、单价和总金额等进货信息,就可以在2016年底前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由于跨境电商企业通常向小型企业和个体经营户采购货物用于出口,有时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方面存在一定的难度。过去,企业购进货物用于出口,如无法取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会被视同内销征税。目前杭州市国税机关创新推出一定条件下的“无票免税”,即对纳入综合试验区“单一窗口”平台监管的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货物,即便无法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出口企业只要登记相应的销售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货物名称、数量、单价和总金额等进货信息,就可以在2016年底前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无票免税对跨境贸易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解决了这些企业在取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方面的困难,为跨境贸易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扫清了障碍。


第二,有票退税。在实行“无票免税”的同时,国税机关着力完善“有票退税”。按现行规定,一般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国税机关需要核实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商品名称,但跨境电商企业出口货物类型众多,有时一批货物出口对应上百张进项发票,若仍按此模式申报退税,企业发票用量将非常大,工作量也很大。针对行业特殊性,杭州市国税局及时与浙江省国税局展开研讨论证,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跨境电商企业申报退税的困难,简化“有票退税”模式。在综合试验区,国税机关允许试点企业在一定期间内用供货企业汇总开具的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附销货清单申报退税,并凭运单号在物流企业官网获得的出口货物流向记录,代替原先需要的相关备案单证,这一举措大大减轻跨境电商企业的人力、时间成本,加快了退税进程。


为满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的碎片化贸易需求,在国家税务总局和浙江省国税局的支持下,杭州国税还在完善简化“有票退税”管理模式上做了积极探索,实行了以增值税专用发票附带销货清单形式作为退税依据,准予综合试验区内电商企业在一定期间内用供货企业汇总开具的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附销货清单申报退税,并凭运单号在物流企业官网获得的出口货物流向记录,代替原先需要的相关备案单证,减少了电商企业匹配单据的工作量,大大提高了退税申报效率。


第三,出口退税无纸化管理。2015年8月1日起杭州推行的出口退税“无纸化”管理,更是显著减轻了跨境电商企业,特别是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退税申报工作量。国税机关采用计算机数据作为申报依据,省去了以往发票审核、数据比对等人工操作环节,不仅减轻了企业办税成本,也大大加快了退税速度。


(2)非试点城市。根据财税〔2013〕96号的规定,企业出口货物符合相应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其中退(免)税的条件之一是“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即“有票退税”,否则不能享受免税,需要视同内销征税(无票不免税)。


2.跨境电商零售(B2C)进口
我国设立了10个跨境电商保税进口试点城市。所谓跨境电商保税进口,也就是保税备货,指的是电商企业将进口商品批量储存在特定的保税仓内,消费者在网上下单后,电商企业完成相关手续从保税区内发货。这一模式备受跨境电商企业的追捧,因为它不仅比海外直邮的物流速度更快,还可以税率较低的行邮税出保税区,而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大批量货物目前仍缴纳关税、增值税等。目前我国共有10个跨境电商试点城市,分别是上海、重庆、杭州、宁波、郑州、广州、深圳、天津、福州、平潭。


进口跨境电商可以采用直邮进口和保税进口两种模式进口。直邮进口税收政策已经实施多年,物品从国外直接寄送给国内的消费者,适用行邮税。保税进口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政策,下面进行详细说明。


2014年起,海关总署发布了多个进口零售电商政策文件,适用于其陆续批准的跨境电商进口试点城市。2014年3月,海关总署在通知中对“保税进口”模式做了规定说明。该模式下,进口电商可以提前批量采购以海运/空运方式将商品运至保税区内的保税仓免税备货,收到消费者订单后,商品直接从保税仓库经报关报检后发货,出仓商品适用行邮税。2014年8月,56号公告明确了海关对进口跨境电商的监管思路;57号公告赋予了网购保税进口的合法身份,也即1210监管代码,全称为“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保税电商”。这是我国政府在全球监管中的一次首开先河的做法。在这个政策的鼓励下,相当多的投资人和创业公司,开始进入布局跨境进口B2C领域。


需要说明的是保税进口只有部分试点城市适用。2015年9月9日,海关总署加贸司发布了加急文件《关于加强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进口监管工作的函》(加贸函2015年58号)。函件重申,跨境保税进口必须是在跨境电商试点城市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展开;非跨境电商试点城市,不得开展网购保税进口业务;普通保税仓库不能开展。函件强调,即便在试点城市内,开展网购保税也只能在两类区域(场所)进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


2016年3月24日,我国关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税收政策有了较大的改变。这一天《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发布,自2016年4月8日起开始实施,规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政策出台后,跨境电商反应强烈,跨境电商交易大幅下滑。为解决此问题,经国务院批准,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含第二批,下同)中规定的有关监管要求给予一年的过渡期,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已通知实施。为此,海关总署内部发布了《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执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新的监管要求有关事宜的通知》。《通知》指出,2017年5月11日前(含11日),在上海、杭州、宁波、郑州、广州、深圳、重庆、天津、福州和平潭10个试点城市,继续按照税收新政实施前的监管要求进行监管,即“一线”进区时暂不验核通关单,暂不执行“正面清单”备注中关于化妆品、婴幼儿配方奶粉、医疗器械、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的首次进口许可证、注册或备案要求;对所有地区的直购模式也暂不执行上述商品的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


2016年11月15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发表关于延长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过渡期的谈话,指出过渡期实施以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平稳发展,对于引导企业积极适应规范的监管要求、地方不断创新监管服务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相关部门也在从有利于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利益和安全健康的角度研究优化监管安排。为稳妥推进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模式过渡,经商有关部门同意,上述过渡期进一步延长至2017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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