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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昌] 【2017年9月15日】“互联网+税务”对现行税制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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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蔡昌工作室
标题: “互联网+税务”对现行税制的挑战
作者:
发布时间: 2017-09-15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zOTYxOTI3Ng==&mid=2247483889&idx=3&sn=e1719220b1a75c018aec64f149a0238d&chksm=e9261c52de5195447fb052637b7898feb9f4c14e3ec3dc9c171ff0eb45b163f9b047f66f84e1#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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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税务”对现行税制的挑战


本文节选自------《互联网税收生态:共生·博弈·演化》


  1.对传统税务登记制度的挑战

依据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管理、掌握税源情况的基本手段。它对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双方来说,既是征纳关系产生的基础,又是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电子商务自产生以来,对传统的税收登记方式形成挑战。因为任何区域性电脑网络只要在技术上执行互联网协议就可以联入互联网;任何企业缴纳一定的注册费, 就可获得自己专用的域名,在网上自主从事商贸活动;任何一个人只要拥有一台电脑和一根电话线, 通过互联网就可以参与网上交易。现行的税务登记的基础是工商登记,只有经过登记以后你才可以从事贸易活动。这种传统的税收登记方式对电子贸易流动的交易主体是无法确认的,因为在互联网上的经营交易范围是无限的,而且不需要事先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就可以从事交易。这就造成对纳税义务人确认困难,由此导致税收流失。


  2.企业交易地点和常设机构所在地的认定困难
传统的税收以常设机构,即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活动或者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场所来确认经营所得来源地。常设机构可分为固定营业场所构成的常设机构和以营业代理人构成的常设机构。无论哪种常设机构都是一个有形的实体。税务征收机关可以根据企业的常设机构来认定纳税主体。由于电子商务具有全球性、流动性、隐蔽性等特点, 使得交易变得更加复杂。交易双方主体除了在客户所在国拥有、租用或使用服务器之外,外国的网络提供商和销售商不必在客户所在国保持其他形式的有形体存在。如果外国网络提供商和销售商仅仅通过在客户所在国的服务器进行营业活动,按照现行常设机构的概念就不能构成常设机构。而且, 在很多情况下,外国销售商自己根本没必要拥有网址和服务器,它只需要和网络提供商达成协议,使用或租用服务提供商的服务器就可以开展自身销售活动。由于这种交易没有以有形实体存在,税收机关根据目前的税收原则无法认定交易在什么地方进行,失去了税收依据,税务机关自然不能进行税收征管。


  3.电子商务票证及账务的无形化给冲击传统税收征管
传统的税收征管模式是建立在各种票证和账簿的基础上的,而电子商务实行的是无纸化操作,各种销售依据都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的,税收征管失去了最直接的实物对象。同时,电子商务的快捷性、直接性、隐匿性、保密性等, 不仅使得税收的税源控制手段失灵,而且客观上造成了纳税人不遵守税法的可能性。另外,电子商务采取高科技的交易手段,交易结果比较隐蔽,如果交易实体是无形的电子货币交易与匿名支付系统联接,对税务部门而言,确定纳税人身份和交易的细节更加困难。


  4.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税收管辖权的挑战
税收管辖权是指国家在主权范围内对一定的人和一定的对象行使的征税权力。税收管辖权有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之分。所谓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是指征税国基于有关的收益来源于境内的法律事实,针对非居民行使的征税权力。而居民税收管辖权,是指国家根据纳税人在本国境内存在着税收居所这一连结因素而行使的征税权力。除个别国家放弃居民税收管辖权外, 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同时行使两种税收管辖权。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企业或者个人的收入来源越来越全球化,再加上电子商务的虚拟化、匿名化、无国界和支付方式的电子化等特点, 其交易情况大多被转换为数据流在网络中传送,使税务机关难以根据传统的税收原则来判断交易对象、交易场所、交货地点、服务提供地、使用地等。公司可以在全球任何地点、任何时间进行交易。一项交易可能涉及到多个国家,到底哪个国家能行使税收管辖权已经很难界定, 同时由于税收管辖权不明确,必然会引起各国对税收管辖权的争议, 由此也可能引发国与国之间不必要的矛盾。

面对这些挑战,我们要积极应对,要加快电子商务及相关问题的法规的制定,认真探讨互联网环境下税收管理面临的新问题,尽快实现税法制定的完善、税收服务的便捷、税收管理的高效、税收成本的降低的最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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