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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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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17 10:56: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1149556/content.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4-01-10
政策解读: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60/c1152073/content.html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有关规定,现对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公告如下:
  一、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
  二、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三、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四、本公告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月10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点评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1149556/content.html  发表于 2020-4-17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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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4-17 10:56:0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朝花夕拾 于 2020-4-25 21:43 编辑

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问题
     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造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存货正常损失可以采用清单申报的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企业在进行清单申报时,还需要出具损失情况的分析报告。
     二、关于商业零售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问题
     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多种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根据25号公告有关规定,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以上的,由于金额较大,因此,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当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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