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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税] 全球碳税最新进展:覆盖更多国家 税率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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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17 14:31: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你知道这些“碳”名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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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定价机制:指生产商排放一定量的二氧化碳,需支付相应费用的政策。包括碳税和碳排放权交易。


碳排放权交易:将碳排放作为一种商品,允许企业在一定排放总量的前提下,买入或卖出相应的配额。


碳税:为减少碳排放,对二氧化碳排放量或对化石燃料按照其碳含量征收的税。


碳边界调整机制:实施碳减排措施国家或地区对没有实施同样措施国家或地区的进口产品,所采取的单边措施。


碳边境税:等同于碳关税,实行碳税或能源税国家或地区要求进口产品承担与本国国内同类产品相同的税负,或在出口本国产品时退还已经征收的国内税。


碳泄漏:企业为降低成本,将其生产活动(尤其是高耗能产业)向气候政策不严格的国家或地区转移,导致该国或地区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增加。


【相关阅读】: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2021年9月22日)

2.火速解读!中美达成强化气候行动联合宣言(2021年11月11日)

3.中美关于在21世纪20年代强化气候行动的格拉斯哥联合宣言(2021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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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全球共有37个国家和地区实施了碳税 覆盖全球碳排放  发表于 2022-7-11 17:48
全球碳税最新进展:覆盖更多国家 税率不断提高  发表于 2022-7-11 16:23
学习了。之前还真没有研究过这个话题。  发表于 2021-6-17 20:36
碳定价机制是各国重点关注的碳减排措施。  发表于 2021-6-17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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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1-6-17 14:33:02 | 显示全部楼层
全球碳税最新进展:覆盖更多国家 税率不断提高

作者:于斐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作者系第六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


澳大利亚肆虐的森林大火、大堡礁5年内第3次大规模白化、史无前例的热浪席卷南极大陆……环境和气候问题已成为当今全球共同关注的焦点。在2020年12月气候雄心峰会上,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称全球进入“气候紧急状态”,各国纷纷将应对气候变化行动列上日程。截至目前,有超过70个国家承诺,到2050年实现碳中和,而碳定价机制是各国和地区应对气候问题所采用的重要政策选项。


碳税发展历程

碳定价机制指生产商排放一定量的二氧化碳需支付相应费用的政策,其背后的经济原理较容易理解:如果一项商品价格越昂贵,那么其使用量会越少。碳定价机制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大清洁能源投资,鼓励开发和销售低碳产品和服务等方面,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碳定价机制主要包括碳税和碳排放权交易两项内容。碳税又分为广义碳税和狭义碳税。狭义碳税特指对二氧化碳排放量或对化石燃料按照其碳含量征收的税,广义碳税还包括对能源使用征收的税,主要是能源消费税。碳排放权交易指将碳排放作为一种商品,允许企业在一定排放总量的前提下,买入或卖出相应的配额。


根据世界银行5月25日发布的《2021碳定价发展现状与未来趋势》报告,截至今年5月,世界上已经实施的碳定价机制共计64种,覆盖全球温室气体总排放量的21%,其中35项是碳税制度,涉及全球27个国家。


芬兰、挪威、瑞典、丹麦等北欧国家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征收碳税,是世界上最早征收碳税的国家。进入21世纪,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瑞士、列支敦士登等欧洲国家也陆续开征碳税。2010年以后,冰岛、爱尔兰、乌克兰、日本、法国、墨西哥、西班牙、葡萄牙、智利、哥伦比亚、阿根廷、新加坡、南非等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了征收碳税国家的行列。


各国的碳税征收情况也不尽相同,有的是作为独立税种,有的以早已存在的能源税或消费税税目的形式出现,还有的取代了之前的燃料税。根据统计,已开征碳税的国家之间,税率水平差距较大,从低于1美元/吨二氧化碳当量~137美元/吨二氧化碳当量不等。总体来看,欧洲国家税率较高,例如瑞典为137美元/吨二氧化碳当量,瑞士为101美元/吨二氧化碳当量。冰岛、芬兰、挪威、法国等国碳税税率在40美元/吨二氧化碳当量~73美元/吨二氧化碳当量之间。部分美洲和非洲国家碳税的税率较低,阿根廷、哥伦比亚、智利、墨西哥、南非等国家普遍低于10美元/吨二氧化碳当量。新加坡和日本是亚洲目前征收碳税的2个国家,虽然其税率水平较低,分别是3.7美元/吨二氧化碳当量和2.6美元/吨二氧化碳当量,但覆盖碳排放范围较广,分别达到了本国的80%和75%。


各国碳税最新进展

《2021碳定价发展现状与未来趋势》报告对近一年来各个国家和地区碳税的最新进展作了介绍。


冰岛碳税税率在2020年上涨10%后,今年继续上涨,达到34.83美元/吨二氧化碳当量,从今年1月1日起冰岛向进口含氟气体全面征税,税率为19.79美元/吨二氧化碳当量。爱尔兰汽柴油的碳税税率于2020年10月从30.54美元/吨二氧化碳当量提高至39.35美元/吨二氧化碳当量,到今年5月,税率增长将扩大至征收碳税的其他燃料,此外,爱尔兰政府还计划于2030年进一步将碳税税率提高至117.46美元/吨二氧化碳当量。拉脱维亚于今年将碳税税率提高至14.1美元/吨二氧化碳当量。卢森堡于今年1月1日起开始征收碳税,汽油的税率为 37.07美元/吨二氧化碳当量,柴油为40.12美元/吨二氧化碳当量,除电力之外所有其他能源产品为23.49美元/吨二氧化碳当量,为达到卢森堡政府承诺的气候目标,其他能源产品的税率将在2022年提高至25欧元,2023年达到30欧元。荷兰工业碳税法案于今年1月1日生效,碳税税率为35.24美元/吨二氧化碳当量。


目前,欧盟国家和美国等部分发达国家已开始着手研究碳边界调整机制。据美国彭博社报道,欧盟已考虑对水泥、钢铁、电力等碳排放量高的进口产品征税,该政策预计将于2026年全面生效。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1年06月16日  版次: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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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在所在国交了碳税了,进口的时候还要交,这个怎么理解这个事情呢?  发表于 2021-6-17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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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1-6-17 14:34:12 | 显示全部楼层
碳边界调整机制:真的能带来公平吗?

作者:刘奇超 许维萱 沈涛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国际上建立碳边界调整机制的呼声日渐高涨。有专家提醒,发展中国家应加强对该机制的前瞻性研究,做好系统性应对方案。近年来,中国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为全球生态文明建设贡献力量。图为过去数月来,一群亚洲象从云南西双版纳保护区“离家出走”,一路“象”北。评论称,伴随大象的脚步,世界看到一个美丽而温情的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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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图

绿色、环保、可持续发展已成为世界各国发展的核心目标。其中,碳定价机制是各国重点关注的碳减排措施,但从目前来看,各国行动参差不齐,也尚未形成全球统一碳市场。因此,国际上建立碳边界调整机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CBAM)的呼声日渐高涨,但也有一些国家质疑,碳边界调整机制有可能成为地缘政治,攻击其他国家或贸易壁垒的借口。对此,博鳌亚洲论坛副理事长、中国金融学会会长周小川指出,碳边境税作为碳边界调整机制的一种措施,既有其合理的一面,也有不合理甚至危险的一面,应谨慎对待。


驱动因素:


减少碳泄漏,维护公平竞争

世界银行5月25日发布的《2021碳定价发展现状与未来趋势》报告显示,虽然实行碳定价机制的国家或地区通过该机制在2020年实现了530亿美元的收入,但碳定价机制的潜力“仍很大程度上没有得到挖掘”。目前,现行碳定价机制所覆盖的碳排放量中,仅有3.76%的价格超过40美元/吨二氧化碳当量,而其覆盖的一半排放量的价格都低于10美元/吨二氧化碳当量,这与实现《巴黎协定》目标所需要的“碳价在2020年前至少达到40美元/吨二氧化碳当量~80美元/吨二氧化碳当量,在2030年前达到50美元/吨二氧化碳当量~100美元/吨二氧化碳当量”相去甚远。


此外,碳价水平在不同司法管辖区之间差距较大,从低于1美元/吨二氧化碳当量~137美元/吨二氧化碳当量不等,此种差异可能导致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将其生产活动(尤其是高耗能产业)向气候政策相对宽松的国家或地区转移,从而导致该国或地区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增加,产生碳泄漏(Carbon Leakage)问题。但是,温室气体排放对气候的影响不存在地域差异,碳泄漏问题会削弱全球碳减排行动的效果。同时,各管辖区实施碳减排措施严格与否,将直接导致企业负担的成本存在差异,比如实施严格碳减排措施的国家或地区,企业负担的成本更高,反之亦然。所以部分采取严格碳减排措施的国家或地区,担心碳泄漏问题可能削弱本土产业和产品竞争力,以及影响全球碳减排行动的效果。针对此种担忧,实施碳边界调整机制将在温室气体排放成本方面,为国内产品与进口产品创造一个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


根据国际贸易和可持续发展中心(ICTSD)的定义,所谓碳边界调整机制指采取碳减排措施国家或地区对没有采取碳减排措施国家或地区的进口产品所采取的单边措施,以降低采取碳减排措施国家或地区的企业/行业因不公平竞争受到的损失。从理论上讲,碳边界调整机制保护了受贸易冲击的排放密集型产业,免受来自气候政策不严格国家或地区同类低价进口产品的冲击,进而保证这些行业的减排动力不受影响。有学者对受贸易冲击的排放密集型产业进行研究发现,实施碳边界调整机制对于碳泄漏问题有一定抑制作用,在没有碳边界调整机制的情况下,碳泄漏率从5%~25%不等,平均为14%;在实施碳边界调整机制的情况下,碳泄漏率从-5%~15%不等,平均为6%。


然而,碳边界调整机制仍是一个有争议的工具。一方面,它使得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承担大致相当的减排成本,一定程度上帮助营造更公平的竞争环境,也激励各管辖区积极采取行动应对气候问题,实现承诺的气候目标;另一方面,碳边界调整机制可能违反《巴黎协定》的公平原则或者变相成为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对全球自由贸易体系造成不利影响。


最新进展:


欧盟与美国的行动

欧盟委员会于2019年12月公布了“欧洲绿色协议”,表达了引入碳边界调整机制的强烈意向。今年3月,欧洲议会通过了相关议案,计划在2023年前建立起该项机制。欧盟碳边界调整机制实施后,或要求外国生产商或进口商根据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购买碳排放限额,或对进口产品依据其碳排放量征税,保护欧盟国家相关行业免受价格更低、危害气候的同类进口产品所带来的冲击,帮助实现欧盟承诺“到2030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较1990年的水平至少减少55%,到2050年实现碳中和”的气候目标。


对此,欧盟委员会“欧洲绿色协议”执行副主席弗兰斯·蒂默曼斯认为,随着不断向2030年目标迈进,欧盟国家碳泄漏的风险将会增加,建立碳边界调整机制事关欧盟工业的生存。但该机制建立并非易事,欧盟必须解决一系列法律、技术、经济和政治上的问题。法国也主张采取基于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下碳排放配额的方法,循序渐进地推行该机制,同时指出配额应考虑非欧盟国家的气候政策和发展水平。


美国拜登政府上台后,积极兑现重返《巴黎协定》时所作的承诺,并计划美国到2030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较2005年的水平减少50%~52%,到2050年实现碳中和的目标。在今年4月公布的《美国制造税收计划》中,就包含“用清洁能源生产的激励措施取代对化石燃料的补贴”“新增1项促进资本项目改造和安装的生产税收抵免”等在内的促进美国工业去碳化的一揽子措施。


不同于直接推出的绿色税收优惠政策,同样作为拜登气候计划一部分的碳边界调整机制仍停留在口头上。事实上,美国关于建立该机制的提议最早可追溯至2007年。彼时,美国电力公司提出了一个方案,要求本国进口商在进口未与美国采取同样气候行动国家的产品时,须获得特定产品中碳含量相应的碳排放配额。在后续的一些美国国会提案中,也较为详细地阐释了相关内容。


目前,拜登政府正在严格审查碳边界调整机制,以确保不会使美国工人和美国公司受到不公平竞争。从程序上看,在没有立法的情况下,美国可能会通过国家安全条款,实施碳边界调整机制,但由于美国国内还没有对碳排放明确定价,可能增加碳边界调整机制工作的难度。


总体而言,欧盟与美国是否实施碳边界调整机制,以及具体采取何种形式仍然存在不确定性。


引发争议:


如何与国际贸易规则兼容,平衡不同经济体利益

碳边界调整机制作为一种贸易措施,在推进过程中需考虑其与国际贸易规则的兼容性,主要涉及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如果欧盟、美国实施碳边界调整机制,它们需要充分考虑适用该项机制与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中的“同类产品”界定保持适配,如碳排放量不同的产品是否为同类产品。如果碳边界调整机制违反了非歧视原则,需另外适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0条一般例外条款,以证明实施碳边界调整机制,有利于人类健康、保护环境等重大利益,而非只是为了保护本国产业竞争力,以此获得合法地位。


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碳边界调整机制有可能违背《巴黎协定》中自下而上、由国家自主决定贡献的减排模式,这将造成发展中国家减排幅度“被迫”超过其承诺的水平,违反“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即在解决气候变化和环境问题方面,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负担不同的责任。从后果上看,虽然碳边界调整机制有一定激励作用,比如鼓励各国采取更加积极的碳减排措施,但很有可能会削减发展中国家的出口收入,阻碍出口导向型经济的发展,甚至成为一道合理的“绿色壁垒”。对此,周小川提出,如果一定要征收碳边境税的话,应该要求西方国家把此税的所有收入全部用于支持发展中国家或具体出口国的碳减排行动。


碳边界调整机制需要进行哪些规则设计,是否能够真正落地,目前还没有定论。笔者认为,在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全球经济恢复期的现阶段,发展中国家需要有足够的时间和空间应对该机制,在推进国内碳减排行动的同时,应加强对该机制的前瞻性研究,积极参与国际讨论,做好系统性应对方案。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1年06月16日  版次: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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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22 11:48:42 | 显示全部楼层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在即
2021年06月22日   来源:新华网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在即碳期货市场建设加快推进
“双碳”重塑产业链上市公司抢占新风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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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0年底碳市场配额交易量(万吨)
资料来源:碳排放交易所,中国银河证券研究院

全国碳排放权现货交易启动在即,碳期货市场建设也加快推进。证监会近日表示,为配合碳现货市场发展进程,证监会积极指导广期所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战略规划,加快推进碳期货市场建设。多家机构认为,“双碳”目标正在重塑诸多行业投资主线,将带来年均万亿元规模的市场投资空间。在此背景下,机构和上市公司动作频频抢占新风口。


“双碳”目标下投资主线生变

全国性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已经进入上线倒计时。生态环境部此前表示,按照《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要求,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已通过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基本完成配额预分配工作。生态环境部也已经组织完成上线交易模拟测试和真实资金测试,正在开展上线交易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拟于今年6月底前启动全国碳市场上线交易。


自2011年以来,我国已经陆续在七个省市开展了碳排放权交易的先行试点。生态环境部数据显示,截至今年3月,试点阶段的碳市场共覆盖20多个行业、近3000家重点排放企业,累计覆盖4.4亿吨碳排放量,累计成交金额约104.7亿元。


碳期货市场建设方面,证监会新闻发言人6月18日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指导广期所开展广泛调研论证,完善合约规则设计,在条件成熟时研究推出碳排放权相关的期货品种。


天风证券分析指出,根据2019年的数据,我国二氧化碳排放量在全球占比达到28.8%,随着全国碳市场交易正式启动,中国有望成为全球最大的碳交易市场。由于我国产业规模庞大、转型处于初级阶段,碳中和进程中将存在巨量的投资缺口。根据国内外主流机构的测算,碳达峰、碳中和需要的资金投入规模大概在150万亿元至300万亿元,相当于年均投资3.75万亿元至7.5万亿元。


长江证券分析认为,“双碳”目标正在重塑各行业投资主线,同时带来投资主线的变化。其中水电、核电、风电、光伏的投资价值凸显,优质企业存在投资良机。


上市公司和机构动作频频

碳中和愿景下,各类投资风口不断涌现。其中,电力、交通、工业、新材料、建筑、农业、负碳排放以及信息通信与数字化等领域已经成为投资机构重点关注方向。例如,高瓴资本已经在碳中和领域开始进行全产业链布局,累计投资近500亿元,公司在新能源技术、材料、工艺等绿色新基建领域,深入布局了光伏、新能源汽车和芯片等产业链上下游。


在全国碳市场即将上线的背景下,近期各领域上市公司布局动作不断。6月17日,协鑫能科在投资者互动平台表示,公司下属有关项目已经完成碳市场注册登记,并已得到碳排放权交易配额。同日,中国联通发布《“碳达峰、碳中和”十四五行动计划》,明确提出将通过建立健全碳数据管理体系、碳足迹管理体系、绘制重点用能设备碳足迹等措施,有序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信达证券分析认为,随着碳交易市场的建立和日趋成熟,碳排放权将逐渐演化成企业的一项重要资产,即碳资产,可以为企业贡献利润。在此基础上,“双碳”目标实现的过程,同时也成为企业碳资产扩张的过程。


近日,豫能控股表示,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5000万元出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立足全国重点涉碳行业,以碳资产管理、碳金融服务为业务重点,打造碳资产托管平台、碳市场咨询服务平台、碳金融服务平台。6月14日,北清环能公告称,下属公司潍坊润通、郑州能源、北控十方与常州荣碳签署《碳资产转让协议》,潍坊润通将其拥有的CCER(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及相关全部权利,出让予常州荣碳,交易总价为720万元。道氏技术近日也披露,公司拟实施碳材料资产整合。


与此同时,银行、信托、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也纷纷布局碳中和领域,绿色债券、绿色股票、绿色信贷等碳中和金融产品接连落地。同花顺数据显示,截至今年5月底,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累计发行的碳中和债券达到89只,发行规模合计达1046.4亿元。其中,风电、光伏、水电、绿色建筑、轨道交通等绿色低碳项目成为重点方向。


中航证券分析认为,全国碳交易市场的建立一方面增加了碳交易的地域范围,另一方面,随着首批纳入的发电企业运行机制成熟,未来我国碳市场覆盖范围将逐步扩大,最终有望覆盖发电、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和国内民用航空等多个行业。此外,伴随“双碳”目标逐步实现、控排覆盖企业增加以及碳交易市场逐步成熟,预计碳交易规模将迅速攀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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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旭红:碳税和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国际实践与启示

2021-06-30 | 来源:第一财经

作者系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教授


1997年《京都议定书》规定在“共同而区别责任”的原则下,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承担减排义务;2015年《巴黎协定》提出:在本世纪末把全球平均气温上升幅度较工业化时期控制在2℃之内,并努力把升温控制在1.5℃之内。2020年9月,国家主席习近平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上提出“中国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此后,我国对于世界各国如何利用碳税和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促进“碳达峰”“碳中和”的关注度也随之提升。


  碳税与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差异
  碳税与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同属于碳定价范畴,主要通过发挥价格信号作用,引导经济主体降低温室气体排放量,减少环境污染行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转型,同时形成一定的财政收入。因此,世界各国普遍认为,碳税与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是激励节能减碳、应对气候变化的有效手段,有利于促进低碳经济发展,但二者各有优劣。

  基于外部性的理论,碳税具有一定的优势,例如,其具有规范的税收体制和完善的法律规定,因而政府的管理成本更低,在进出口的国际税收协调方面难度也更低。同时,在法律保障体系的支撑下,权力寻租和腐败的自由空间较小。此外,碳税的覆盖范围广,包括大中小型在内的所有碳排放主体都被纳入,因此,碳税的节能减排引导效应覆盖面更广。

  同时,碳税也存在一定的劣势,例如,碳税的开征需要经过一套标准化的法律程序,甚至可能遇到较大的阻力;碳税的累退性可能增加低收入群体的税负,拉大不同地区、不同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开征碳税在短期内会造成企业生产成本上涨,税负转嫁到需求端后,使得居民生活受到一定程度上的影响;此外,不能对减排效果进行精确的预期和规划,造成减排总量具有不确定性。

  基于科斯定理,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也具有一定的优势,例如市场定价方式更加灵活,有助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激发市场活力;在社会公平方面,具有较弱的累退性,对低收入群体的负面影响较小;具有明确清晰的减排总量目标,并细化分解微观的数量化指标,促使各主体落实责任,有助于加大对高排放、高污染、高耗能大型企业的集中统一管控力度,促进新兴绿色产业发展。

  同时,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劣势主要反映在:一方面,在变化的市场环境中,经济发展不确定性对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影响较大,信息不对称也影响着企业减排预期和动力;另一方面,作为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核心要素之一,配额分配不得当容易导致权力寻租、利益输送等不良现象,破坏规范体系,降低运行效率。

  碳税的国际实践
  由于税收具有调节经济社会运行的功能,因此,世界上有不少国家认为对污染性能源及气体征税是遏制过度碳排放对地球和人类健康产生危害的有效途径。以芬兰、丹麦为代表的北欧国家,早在20世纪90年代起便开征碳税,至今已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碳税体制;以英国、法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为了治理工业化带来的污染,21世纪初期在OECD(经合组织)和欧盟的推动下也相继开征碳税。OECD最新发布的《税收政策改革(2020)》报告显示,2020年各国的环境税改革措施与之前相比有所增加,其中南非、瑞典和荷兰提高了碳税。截至2020年5月,已有丹麦、芬兰、瑞典、挪威、南非、新加坡、阿根廷等国家实施碳税。

  纵观各国碳税的发展历程,可以得出一些有益经验和启示。其一,征税对象集中于煤、石油和天然气等化石能源,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以及航空和海运等特定行业,化石能源是大多数国家碳税的征税对象。根据国际能源署发布的《2050年能源零碳排放路线图报告》,2050年的煤炭消费量需较2020年降低90%左右,石油需求降低75%,天然气需求降低55%,方可满足能源零排放的目标要求,所以征税对象的设计主要集中于以上行业。

  其二,针对能源使用的不同环节,规定多层级的纳税人,如在冰岛对制造或进口碳产品的缔约方征税,瑞典对个人住宅、商业和机构场所的供暖提供者征税,这样有助于根据每个国家不同的情况全面控制减排。

  其三,税基确定依赖于直接的二氧化碳排放当量,或化石燃料中的含碳量,有利于直接实现预期的减排控制目标。

  其四,税率循序渐进上升,定额税率与差异化税率共存。税率上升增加了污染者的私人边际成本,减轻负外部性对社会的不利影响,促使经济主体研发节能减排新技术。

  此外,针对清洁能源、节能减排技术、居民生活相关等方面推出相应的税收优惠措施,发挥碳税的双重红利效应。对污染征税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而鼓励先进减排技术的发展,则促进了产业结构绿色转型,兼顾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

  从已经开征碳税的国家来看,各国碳税收入的用途包括节能环保、税收循环、支持低收入群体等。如丹麦碳税收入的40%用于环境补贴,60%返还给工业,专用于环境方面的收入补偿社会公众利益,为加强环保工作、建设低碳社会夯实了物质基础,也助力于节能减排新技术研发后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带动新兴市场的发展。荷兰将收入通过减少所得税和增加投资的方式返还至经济中,碳税收入的循环减轻了纳税人整体的税收负担,控制企业的总成本进而减少其进行税负转嫁;同时减轻了其他税收的扭曲效应影响,修正经济增长的效率损失。加拿大的收入保留在原产地,各省份和地区可将收入用于员工及其家庭的扶持,帮助弱势群体和北方社区,或鼓励企业创新。对低收入群体的照顾和帮扶,体现了税收公平原则,以及在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方面起到积极作用,通过市场化方式征收税款之后,政府进行合理干预有益于化解社会矛盾,提升社会整体福利水平,保障经济社会的持续稳定发展。

  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国际实践
  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是旨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市场机制,1997年《京都议定书》首次使用了碳排放权交易的概念,每个国家及地区需控制本国的碳排放量以完成承诺责任,并可以通过市场机制交易配额,优化资源配置。截至2020年5月,已有中国、日本、韩国、欧盟、美国、加拿大、新西兰、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实施了碳排放权交易体系。

  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主要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一是配额总量设置,这对碳减排效果具有直接影响;二是主要适用于高排放、高污染、高耗能的大型企业;三是采用配额分配方法管理,如依据排放和生产情况设定各地区、各企业的配额,以及企业排放量的监测、核算等;四是设置注册登记管理系统、排放交易平台等交易保障条件;五是增强对企业的行为规范约束,包括对于企业减排责任的法律规定,对未能完成排放检测、报告和扰乱市场行为的罚则制定等。

  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于2005年为实现《京都议定书》下的二氧化碳减排目标而推出,是世界上首个多国参与、全球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交易体系。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分为四个阶段,并已初步形成了碳价格机制,促进欧盟以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实现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一是2005—2007年,仅涵盖发电厂和高能耗行业,几乎所有配额都免费提供给企业;二是2018—2012年,配额与2005年相比下降了6.5%,免费分配的比例降至90%左右;三是2013—2020年,欧盟范围内的单一排放上限取代了国家上限系统,拍卖成为默认的配额分配方法,统一分配规则适用于仍免费分配的配额,2005~2019年期间,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覆盖的设施排放量下降了约35%;四是2021—2030年,目标是2021年之前,将配额的年度削减速度提高到2.2%,同时继续免费分配配额,通过多种低碳融资机制帮助各行业应对低碳转型的创新和投资挑战。

  国际实践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目前主要采用碳排放权交易的碳定价机制,没有将碳税作为一个独立税种开征,但是在消费税和环境保护税税目中体现了对环境污染物的限制。

  为碳排放设置价格将倒逼高污染企业在发展方式上做出改变,以应对生产成本的上升,并激励清洁效率更高、减排成本更低的企业通过出售多余的碳排放权获取收益,引领清洁能源、绿色交通、资源循环利用等多领域的低碳投资,推动我国绿色发展。

  进入“十四五”时期,树立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为“美丽中国”建设添绿赋能,具有重要意义。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我国需要付出更为艰苦卓绝的持续努力,包括合理选择碳税、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在内的碳定价政策工具。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总裁克里斯塔利娜·格奥尔基耶娃指出,碳税与绿色投资鼓励政策的组合,可以使全球经济增速在未来15年提高约0.7%,由此可见,碳税也存在促进绿色发展的作用。

  一方面,国家通过税收杠杆调节经济主体的决策和行为,引导其减少污染进而达到环境保护的目标,在利益最大化的动机影响下,价格上升会使污染行为减少,并促进新能源产品替代化石燃料,减少整体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同时进一步鼓励企业加强技术改进和研发,促进企业投资与家庭消费模式向绿色能源转变。另一方面,开征碳税在短期内会导致相关经济指标的下降,碳税在消费者支出与生产者净所得之间打入“税收楔子”,抑制了消费需求、投资需求,对经济增长产生负面影响;但从长期角度而言,碳税可以补充政府财力,在“乘数效应”的放大器作用下,政府整体投资规模的扩大会撬动更多的社会投资,从而拉动消费和增加就业,对经济增长产生正面影响。

  总而言之,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并非仅仅是控制碳排放的指标设定,它引起的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经济社会系统性变革,涉及能源、气候、科技以及经济等多方面,更为深远的是影响人们的消费行为以及产业结构的调整。制度的设计会对经济、社会产生引领作用,只有将绿色发展理念融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多方协同才能绘就绿水青山新画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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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7 14:20:47 | 显示全部楼层
欧盟碳市场改革法案流出,碳关税拼图逐渐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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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必轩

作者系上海海华永泰(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欧盟将于7月14日宣布气候变化一揽子措施,包括碳边界调节机制(CBAM,俗称碳关税)、欧盟碳市场改革等十一个立法草案。这些措施虽然是欧盟实现减排目标的内部政策工具,但也会影响其他国家的气候政策乃至全球贸易规则,因此备受外界关注。


几周前,欧盟碳边界调节机制的立法草案文本已经流出,它使外界得以一窥欧盟碳关税的设计雏形。笔者已对这份草案做了详细解读。就在两天前,欧盟碳市场改革的立法草案文本也泄露出来。这份文件填补了碳关税法案流出稿的一个信息真空,即在碳关税实施后,欧盟相关产业是否继续获得免费排放额度。这个问题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关系到碳关税是否合理,以及外国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的碳关税负担。另一个重要信息是,欧盟将把海运纳入排放交易体系,这意味着出口欧盟的海运成本将增加。


一、受碳关税保护的欧盟产业将不再获得免费碳排放配额

碳关税是防止“碳泄漏”的措施。碳泄漏是指由于欧盟执行严格的温室气体减排政策,欧盟企业会搬到减排政策宽松的国家(产业外流),或者导致承担较低排放成本的外国产品涌入欧洲市场,损害欧洲产业(碳倾销)。欧盟认为,通过征收碳关税,进口产品和欧盟产品的碳成本扯平,碳泄露才能避免。


那么,一个绕不开的棘手问题是,欧盟现行的防止碳泄漏的措施是否还要保留?欧盟自从建立碳市场(ETS)以来,一直向纳入其中的行业免费发放一定数量的碳排放配额。对于那些被认为存在碳泄漏风险的高能耗/贸易暴露行业(如钢铁、水泥、炼油、造纸等),为了防止碳泄漏,欧盟发放了更多的免费配额。结果是,这些高碳泄漏风险的行业比其他行业享受了更多的无成本排放。这就是欧盟现行的防止碳泄漏措施。


既然欧盟的高碳泄漏风险行业已经享受了无成本排放,那么再给进口产品强加一个排放成本就不合理,会使欧盟产业获得双重保护,违反WTO的非歧视原则。所以欧盟内部一直有一种声音,认为随着碳关税的实施,应逐步取消免费配额。这当然就动了欧盟相关产业的蛋糕,代表产业的协会就出来反对说,在能够证明碳关税切实有效之前,不应取消免费配额,因为搞不好欧盟产业的竞争力就会受损。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其他国家看到了,减排积极性也会受挫。


是否取消免费配额已成为欧盟内部围绕碳关税的一个主要分歧。今年2月,欧洲议会环境委员会表决赞成逐步取消免费配额。但是到了3月10日,欧洲议会全体表决时情况又反转了——334名议员反对取消,329名议员赞成取消,23名议员弃权。通过投票结果可以看出正反双方的势力非常接近。到了6月初,欧盟委员会关于碳关税的立法草案文本流传了出来。这份流出稿在第一章说,碳边界调节机制是免费配额的“替代选项”,但是没有明说是否取消免费配额。再看细节则会发现,流出稿第37节规定,进口产品缴纳碳关税时,应扣除欧盟同类产品企业获得的免费排放额度。这等于暗示了碳关税将与免费配额共存。上述扣除办法在保留免费配额的同时,基本解决了双重保护的问题。


就在前几天,欧盟碳市场改革的立法草案文本也流传了出来。它的一大看点就是明确表示,受碳关税保护的欧盟产业将不再获得免费碳排放配额——“旨在应对碳泄漏风险的碳边界调整机制(CBAM)是免费配额的替代选项。该措施所涵盖的部门和子部门不应再获得免费配额。”当然,一切还有变数。首先不排除欧委会到7月14日时正式公布的文本会有调整。再者,立法草案要经过漫长的立法程序,经过欧盟内部的利益博弈才能变成法律。


取消和不取消免费配额两种情况对碳关税的影响,从下图可以一目了然。抽象来看,取消或者不取消免费配额并不影响碳关税所追求的排放成本公平。但是实际情况要复杂得多。根据欧洲审计院(European Court of Auditors)的统计,从2013到2018年期间,欧洲的高耗能行业获得的免费配额基本可以覆盖实际排放,钢铁和水泥行业的免费配额更是一直绰绰有余。如果不取消免费配额,欧盟钢铁行业可以继续享受零成本排放,这时引入碳关税只可能降低进口产品的竞争优势(因为进口产品即使零碳也不会得到欧盟的奖励),这是稳赚不赔的买卖。但是如果取消免费配额的话就不好说了,欧盟产品必须要做到比进口产品更低碳才会有优势。这个账欧盟产业应该算的很清楚,所以在3月10日欧洲议会投票前的一周,欧洲钢铁、水泥、肥料、化工协会展开了“激烈的游说活动”反对取消免费配额。铝业协会最近干脆反对将铝产品纳入碳关税。


二、将海运排放纳入碳市场,到欧盟的海运成本要增加

本次欧盟碳市场改革的最大动作,是计划将海运纳入碳市场,并为建筑物供暖和陆路运输建立一个新的碳市场。其中涉及海运的措施对中国出口有直接影响。根据立法草案流出版,海运措施适用于所有进入欧盟船只的排放以及船只泊靠欧盟港口期间的排放。欧盟计划以2023-2025年为过渡期,从2023年开始,船东必须缴纳相当于其核定排放量20%的排放配额,此后缴纳比例逐年提高,到2026年达到100%。


2012年时,欧盟就已经将航空运输业纳入排放交易体系。航空措施的初始设计是覆盖所有进出欧盟的航班,后来迫于强大的外部压力,将管控范围缩小至欧盟内部航班。欧盟现在推动的海运措施一定也会遇到很大的阻力,因为所有与欧盟有贸易往来的国家都要承担海运减排成本。那么欧盟在可预见的一片反对声中依然我行我素,其用意何在呢?笔者认为,欧盟推进气候措施的战略思路是,你们(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不动我先动,等你们跟上来时我在规则和实践方面已经遥遥领先了。正如欧洲议会环境委员会主席帕斯卡·坎芬(Pascal Canfin)最近所说:“碳中和之战也是标准、技术、专利、生产设施、市场准入规则之战。”如果欧盟的海运和陆运措施最终落地,意味着欧盟在全球率先实践在整个运输系统减排。


三、碳关税背后是欧盟的气候+贸易战略

2021年6月15日,欧洲议会环境委员会主席帕斯卡·坎芬发表了一篇重磅文章《全球化的进步时代》(The progressive age of globalization)。坎芬认为,世界正在进入一个以气候问题为核心的新全球化时代。欧美对中国产品的依赖已使后者处于一种“准垄断”地位,全球产业链都高度依赖中国制造。针对这个问题,坎芬一方面反对特朗普式的“不合作的去全球化”,一方面建议美欧合作,通过一种自下而上的去全球化来实现供应链关键环节的转移。坎芬认为,西方应当构建一套以符合社会和环境准则为条件的贸易规则。欧洲应当推行“附条件的市场准入”。例如,如果巴西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损害了亚马逊雨林的生态多样性,这样的产品就不能进入欧洲市场。在这方面,欧委会将于7月14日提交第一部禁止进口毁林产品的立法草案。坎芬支持通过此类做法赋予欧盟法律以域外效力。换言之,就是以欧盟的社会和环境准则约束欧盟以外的行为。其可行性在于,全球第二大市场的地位赋予了欧盟足够的筹码。坎芬认为,碳关税是上述战略的重要手段,碳关税的实质是将气候问题带入贸易规则。“碳中和之战也是标准、技术、专利、生产设施、市场准入规则之战。” 总之,欧盟的碳关税及其他气候措施背后是一盘大棋,我们应当有一个既见林又见木的准确认识,或者至少是持续观察。


来源:经济观察报

链接: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 ... 6&wfr=spider&for=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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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1-7-16 10:35:26 | 显示全部楼层
定了!就在7月16日!全国碳交易市场开市!
它究竟是什么?有何深远意义?

2021年7月15日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发布公告,根据国家总体安排,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于7月16日(星期五)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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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准备就绪

7月14日,生态环境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稳步扩大全国碳市场行业覆盖范围,丰富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


截止到2021年6月,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深圳试点的碳市场累计配额成交量4.8亿吨二氧化碳当量,成交额约114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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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副部长 赵英民:首批纳入覆盖的超2000家电力企业碳排放量超过40亿吨二氧化碳,意味着中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一经启动,就将成为全球覆盖温室气体排放量规模最大的碳市场。


  赵英民表示,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利用市场机制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政策工具。中国碳市场的启动将为全球合作应对气候变化增添新的动力和信心,也将为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提供借鉴。


生态环境部相关负责人介绍,在试点中,重点排放单位履约率保持很高水平,市场覆盖范围内碳排放总量和强度保持双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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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司长 李高:全国碳市场建立的情况下,我们不再支持地方新增试点,现有试点可以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同时做好向全国碳市场过渡的相关准备工作。


二、名词解释:什么是碳交易市场

碳交易市场,就是通过碳排放权的交易达到控制碳排放总量的目的。通俗来讲,就是把二氧化碳的排放权当做商品来进行买卖,需要减排的企业会获得一定的碳排放配额,成功减排可以出售多余的配额,超额排放则要在碳市场上购买配额。


举个简单的例子,某个企业每年的碳排放配额为1万吨,如果企业通过技术改造,碳排放量减少为8000吨,那么多余的2000吨,就可以在碳市场上出售。而其他企业因为扩大生产需要,原定的碳排放配额不够用,就可以在市场上购买这些被出售的额度。这样既控制了碳排放总量,又能鼓励企业通过优化能源结构、提升能效等手段实现减排。


如果用一句话概括这个市场,那就是:减少的温室气体可以卖,多排放的温室气体需要买回来,遵循“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用资本的力量保护环境。


那么,这个“碳交易所”里有什么?

碳交易市场有两类基础产品,一类为政府分配给企业的碳排放配额,另一类为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


第一类,碳配额,是政府为完成控排目标采用的一种政策手段,即在一定的空间和时间内,将该控排目标转化为碳排放配额并分配给下级政府和企业,若企业实际碳排放量小于政府分配的配额,则企业可以交易多余碳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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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CCER,是在配额市场之外引入了自愿减排市场交易,是指对我国境内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利用等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并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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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碳交易的买方和卖方?

碳交易所一般实行会员制,碳交易所的交易主体主要包括了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机构与个人。


买方:企业排放高于配额,就需要到市场上购买配额;

卖方:企业通过采用节能减排技术,最终碳排放低于其获得的配额,则可以通过碳交易市场出售多余配额。


双方将通过碳排放交易所进行交易。


在初期,全国碳市场首批以发电行业起步,共向首批参与交易的电力行业发放了两年的配额,电力行业年度碳排放量约40亿吨。参与首批开户的电力企业共计2225家。这些企业将成为参与全国碳市场交易的主体,其他机构和个人暂不能参与全国碳市场。


据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总经理刘杰介绍,“十四五”期间, 预计石油、化工、建材等八大重点能耗行业都将被纳入到碳市场,未来八大行业控排企业大约有8000至10000家。


三、生态环境部:通过碳价激励企业 引导资金流动

全国碳市场在本月启动以后,将通过价格信号来引导碳减排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降低全社会减排成本,引导资金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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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副部长 赵英民:从宏观和长远看,碳价由经济运行和行业发展总体状况和趋势决定。合理的碳价,既可以彰显我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愿景的决心和力度,又能够为碳减排企业提供有效的价格激励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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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英民表示,碳价通过市场交易形成,出现波动属于正常现象,但是剧烈波动,过高、过低都不利于碳市场的长期稳定运行。从全国7个地方试点运行情况看,近两年加权平均碳价约在40元人民币左右。目前,正在考虑通过改进配额分配方法、引入抵消机制等政策措施来引导市场预期,从而形成合理碳价。


四、银保监会:将探索碳排放权质押

金融机构如何支持“碳达峰”“碳中和”,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也提出了下阶段的目标。


下一步在绿色低碳产业方面,银保监会将大力支持新能源、低碳能源、低碳交通、低碳建筑领域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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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政策研究局负责人 叶燕斐:现在碳排放权市场很快就要开始交易了,碳排放权的价值也开始逐渐显现,所以碳排放权将来作为一个很有效的抵质押品,为银行扩大融资提供重要的质押基础。这个方面是可以探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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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1-7-16 11:02:03 | 显示全部楼层
采用上海、武汉“双城模式”,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正式上线

7月16日9时15分,全国碳市场上线交易启动仪式在北京、上海和武汉三地同时举行,9时30分开始第一批交易。这意味着,中国碳交易正式实现从十年试点到全国统一开市的跨越,成为中国碳市场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


目前,首笔交易已在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撮合成功,价格为每吨52.78元,总共成交16万吨,交易额为790万元。截至目前,最新成交价50元/吨,这一价格显著高于此前市场预期的20-40元/吨价格。截至9时35分,成交量30.9万吨,成交额1545.5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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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根据相关规则和公告,全国碳市场采用“双城模式”,将交易中心设置在上海,将碳配额登记中心设置在武汉。全国碳市场的交易产品为碳排放配额,以“每吨二氧化碳当量价格”为计价单位,买卖申报数量的最小变动计量为1吨二氧化碳当量,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计量为0.01元人民币。


交易方式包括协议转让(挂牌协议转让和大宗协议转让)和单向竞价,其中挂牌协议转让交易单笔买卖最大申报数量小于10万吨二氧化碳当量,涨跌幅限制10%,交易时间是周一至周五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全国碳市场启动初期的交易主体为2225家发电企业,交易主体只能开设一个交易账户,可根据业务需要申请多个操作员和相应的账户操作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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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中国碳市场研究中心主任段茂盛教授此前撰文提到,作为一种促进碳减排的市场机制,碳市场允许碳排放配额在不同企业之间交易,从而实现碳排放资源在全社会范围内的高效配置。因此,相比传统的行政命令型手段,碳市场能够以比较低的成本实现既定的减排目标,或者说,在付出同样减排成本的情况下,通过碳市场可以实现更高的减排目标。


段茂盛教授指出,在中国提出“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后,全国碳市场设计需要做出相应的调整。


首先,全国碳市场需要为全国二氧化碳排放尽早达峰做出积极贡献,因此碳市场覆盖行业的排放应该更早达到峰值。为此,全国碳市场需要尽快设立清晰的绝对排放总量,并明确体系的排放总量将逐步收紧,给市场以更加强有力的减排信号,更加有效地促进企业的长期低碳投资。


其次,要尽快引入拍卖这种配额有偿分配方法并逐步扩大配额有偿分配的比例,降低配额免费分配的比例。这将确保一个相对较高的碳价,从而不但可以有效促进国内各方 面的碳减排努力,也可以有效应对国际上可能的政策环境变化,如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等对我国出口的可能影响。


第三,以立法等合适的方式明确规定全国碳市场作为我国碳减排的核心政策措施将长期存在,给市场一个长期稳定的政策信号。


第四,定期对全国碳市场的运行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其设计进行不断的修改和完善。


7月14日,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生态环境部副部长赵英民介绍,目前全国碳市场相关建设任务已经基本完成,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就绪。“纳入首批碳市场覆盖的企业碳排放量超过40亿吨二氧化碳,意味着中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一经启动,就将成为全球覆盖温室气体排放量规模最大的碳市场。”


中国碳市场建设从地方试点开始起步。据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司长李高介绍,从2011年10月以来,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等地开展了碳排放权交易地方试点工作,地方试点从2013年6月陆续启动了交易,经过多年发展取得了积极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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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市场覆盖了电力、钢铁、水泥等20多个行业近3000家重点排放单位,到今年6月,试点省市碳市场累计配额成交量达4.8亿吨二氧化碳当量,成交额约114亿元。重点排放单位履约率保持很高水平,市场覆盖范围内碳排放总量和强度保持双降,促进了企业温室气体减排,强化了社会各界低碳发展的意识,为全国碳市场建设积累了宝贵经验。


全国碳市场选择以发电行业为突破口,主要有两方面考虑:一是发电行业直接烧煤,二氧化碳排放量比较大。包括自备电厂在内的全国2000多家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年排放二氧化碳超过40亿吨,把发电行业作为首批启动行业,能够充分地发挥碳市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积极作用。二是发电行业的管理制度相对健全,数据基础比较好。排放数据的准确、有效获取,是开展碳市场交易的前提。


“全国碳市场对碳达峰、碳中和的作用和意义非常重要。”赵英民介绍,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一是推动碳市场管控的高排放行业实现产业结构和能源消费的绿色低碳化,促进高排放行业率先达峰。二是为碳减排释放价格信号,并提供经济激励机制,将资金引导至减排潜力大的行业企业,推动绿色低碳技术创新。三是通过构建全国碳市场抵消机制,促进增加林业碳汇,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倡导绿色低碳的生产和消费方式。四是依托全国碳市场,为行业、区域绿色低碳发展转型,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提供投融资渠道。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推动出台《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技术法规、标准、管理体系。在发电行业碳市场健康运行的基础上,逐步将市场覆盖范围扩大到更多高排放行业,根据需要丰富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实现全国碳市场的平稳有效运行和健康持续发展。


来源:观察者网

链接:https://www.guancha.cn/economy/2021_07_16_598673.shtml

图片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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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1-7-20 14:26:06 | 显示全部楼层
欧盟力推“碳关税”前景几何

2021年07月16日  来源:新华社

欧盟委员会14日提出了一揽子环保提案,旨在实现到2030年欧盟温室气体净排放量与1990年的水平相比至少减少55%,其中包括建立欧盟“碳边界调整机制”。根据这一机制,欧盟将对从碳排放限制相对宽松的国家和地区进口的钢铁、水泥、铝和化肥等商品征税。


同时,欧盟适时祭出碳关税也被视为其缓解巨大债务压力的举措之一。按照提案,根据“碳边界调整机制”获得的碳关税收入将用于支持欧盟7500亿欧元恢复基金,以帮助欧盟成员国应对新冠疫情对经济造成的冲击。


然而,分析人士指出,要将此愿景转化为具有执行力的共识尚需时日。首先,外界对欧盟开征碳关税是否符合现行贸易规则普遍存有疑虑。包括美国在内的欧盟主要贸易伙伴并不完全支持此项征税政策。欧盟委员会表示,计划自2023年起逐步引入碳关税,以便企业在过渡期内作出调整。但欧盟很多贸易伙伴强调“碳边界调整机制”应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国际气候协定兼容,否则会加剧贸易保护主义风险,对疫情下亟待复苏的全球经济十分不利。


此外,欧盟成员国内部对征收碳关税也存在较大分歧。据悉,法国是征收碳关税政策的主要拥护者,并得到了其他8个欧盟国家的联合支持,但这是否足以让该提案在欧盟理事会获得通过尚未可知。


分析人士指出,由于欧盟各成员国能源结构不同,经济情况各异,对此项政策的态度也有所区别。一些欧盟成员国认为,碳关税对恢复基金的贡献将相当有限,还恐将招致报复性关税。


相关行业也对此忧心忡忡。德国工业界表示,由于其主要出口产品汽车和机械设备需要用到大量钢材,这样征税反而会导致成本增加,丧失自身竞争优势。欧洲水泥和钢铁行业也担心一旦开征碳关税,他们将无法享受现行的免费碳排放配额。欧洲钢铁协会此前致函欧盟委员会称,急于引入“碳边界调整机制”会对欧洲钢铁行业和相关价值链造成影响,削弱企业投资低碳技术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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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1-7-20 14:27:56 | 显示全部楼层
谨慎地创造游戏规则——欧盟最新“碳关税”法案详解

2021年07月19日  来源:经济观察报

当地时间7月14日,欧盟委员会正式公布了包含16个立法草案的一揽子气候措施提案。这一系列措施旨在落实欧盟雄心勃勃的减排目标——到2030年温室气体排放量比1990年减少55%。在这次公布的16个立法草案中,包括了备受瞩目的碳边界调节机制(CBAM,俗称“碳关税”)法案。


欧盟的碳关税是第一个有可能对全球贸易规则产生深远影响的气候相关措施。从6月初开始,先后有一份碳关税立法草案和一份欧盟碳市场改革立法草案“流出”,引起了气候政策圈内的广泛关注。笔者也根据这两份文件分析了欧盟碳关税的可能形态。现在,随着欧盟官方版本的公布,我们终于可以一见碳关税的庐山真面目。在下文中,主要以CBAM指代欧盟的碳边界调节机制,即俗称的碳关税。


一. 谨慎是欧委会最重要的立场选择

(一)碳关税将和欧盟企业的免费排放配额长期共存

CBAM落地后,是否取消免费发放给欧盟相关产业的排放配额,一直是争议焦点。


CBAM立法草案(《草案》)明确了CBAM将和免费配额长期共存。《草案》第一章表示,CBAM将“逐渐变成”免费排放配额的替代品。“逐渐”是多久?《草案》中没有答案,答案在同时公布的改革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是立法草案中。《EU ETS草案》规定,在CBAM的过渡期内(2023—2025年),CBAM所覆盖的欧盟产业仍将获得100%的应得免费配额。在2026年,即CBAM正式实施的第一年,这些产业将获得90%的应得免费配额。此后逐年递减10%,至2035年减至0%。也就是说,要用12年时间才能完成免费配额机制的逐渐淡出。


保留还是取消免费配额对欧委会来说是一个艰难选项。CBAM和免费配额都是防止“碳泄漏”的措施。碳泄漏是指由于欧盟推行严格的减排政策,欧盟企业会搬到减排政策宽松的国家(企业迁出),或者导致排放成本较低的进口产品冲击欧盟市场(“碳倾销”)。免费配额降低了欧盟高能耗且贸易暴露行业(如钢铁、水泥行业)的排放成本,从而降低了碳泄漏的风险,是对欧盟产业的一重保护。而CBAM则是提高进口产品的排放成本,也是对欧盟产业的一重保护。在实施CBAM的同时保留免费配额会导致双重保护,使CBAM面临较高的WTO违规风险和外部阻力。而取消免费配额则会触及欧盟产业的既得利益,使CBAM面临较大的内部阻力。


欧委会选择了一个尽可能内外兼顾的方案。一方面保留免费配额,另一方面尽量避免双重保护,做法是在进口产品在缴纳碳关税时,扣除欧盟同类产品企业获得的免费排放额度。


(二)只对进口产品的直接排放征收碳关税

在过渡期内(2023—2025年),CBAM只适用于进口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的直接排放,不计外购电力排放,也不计在系统边界外生产上游投入物时产生的排放。过渡期之后呢?不确定。在过渡期结束前,欧委会将研究是否把CBAM扩展至间接排放。


这是一个令人吃惊的变化。今年3月,欧洲议会在设立CBAM的原则性决议中明确表示,进口产品的碳定价应同时包括直接排放与间接排放。此前流出的CBAM草案也说直接和间接排放都要计入。现在正式版的《草案》居然放过了间接排放,这无疑会大幅降低进口产品的核定排放量,也就是碳关税的“税基”。这看起来好像是欧盟对所有贸易伙伴的一个巨大让步。其实未必。必须结合下文的过渡期措施一起看。


(三)过渡期不征税

2023—2025年是CBAM的过渡期。在此期间,进口产品不需缴纳碳关税。但进口商必须每季度提交报告,内容包括:1、按类统计的当季进口产品总量,并注明生产商;2、每类产品的直接排放量;3、每类产品的间接排放量;4、上述直接排放量在原产国之应付碳价。若不交报告则有处罚。


过渡期是一个强制演习期。对出口方来说,除了不用交钱,每个季度都必须计算产品的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既然如此,在过渡期内不纳入间接排放就毫无实际意义。在经济方面,它没有任何减负作用,因为本来就不征税。在时间和精力方面也没有任何减负作用,因为无论如何还是要计算间接排放!那么过渡期之后呢?《草案》已经留有余地,欧委会有权,也完全可能调整政策,把碳关税的范围扩大到间接排放。


小结:过渡期不征税对出口方来说是一项真正的“实惠”,它有助于缓解欧盟的贸易伙伴对CBAM的警惕态度。让免费排放配额缓慢出局则能够很大程度缓解欧盟内部产业的焦虑。不计间接排放的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但也有安抚作用。总体来看,欧委会并未低估推动CBAM所面临的阻力,在现阶段选择了渐进的谨慎的路线。但是随着时间进展,尤其是今年11月第26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COP26)之后,不排除欧盟的策略会发生变化。


二. CBAM的产品范围和适用国别

要点1:产品范围限于水泥、电力、化肥、钢铁和铝

根据《草案》,CBAM的适用范围将限于进口到欧盟的水泥、电力、化肥、钢铁和铝。这是一个谨慎的,缩水的产品范围。此前欧洲议会的态度是,CBAM应适用于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下的所有产品,应该覆盖电力和能源密集行业,如水泥、钢铁、铝、炼油、造纸、玻璃、化工和化肥。而《草案》的产品范围小于欧盟ETS的产品范围,也未纳入炼油、化工、造纸和玻璃这几类具有高碳泄漏风险的产品。


较6月份“流出稿”的重大变化:钢铁的范围大幅扩大。原来只收入海关编码第72章“铁和钢”下的碳钢产品,现在增加了不锈钢和特钢产品。新加入了海关编码第73章“钢铁制品”下的钢管和部分其他钢铁制品,表明欧委会意在防止出口商通过出口钢铁的直接下游产品规避CBAM。


国别豁免:根据《草案》第2节,CBAM只豁免充已加入欧盟碳市场的非欧盟国家,或者和欧盟建立了碳市场挂钩(linking)的国家,而且这些国家必须对产品实际征收了碳价。附件二规定,CBAM不适用于原产于冰岛、列支敦士登、挪威和瑞士以及6个欧盟海外领地的进口产品。其中瑞士已和欧盟已经建立了碳市场挂钩,其他4个国家属于欧洲经济区(EEA),已加入欧盟碳市场。《草案》并未给予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只在序言中表示欧盟应向最不发达国家提供技术援助,以使其适应CBAM下的新义务。


三. “纳税”流程

要点2:进口商承担纳税义务

支付CBAM的义务由进口商承担。进口商需首先获得从事CBAM管控产品进口业务的资格。进口商要在所属的欧盟成员国内向CBAM主管机关注册登记,经批准后成为“授权申报人”(注册进口商)才能进口相关产品。每一个欧盟成员国分别设立CBAM注册系统和数据库,每一个注册进口商都在本国的CBAM系统中有一个独立的账户。


要点3:进口产品的碳价与欧盟碳价挂钩

针对进口产品中所含的每一吨碳排放,进口商都必须向其所在的欧盟成员国的CBAM主管机关购买一张CBAM电子凭证。欧委会将负责计算每周欧盟拍卖排放额度的平均结算价格,并在下一周的第一个工作日公布,该价格即作为从第二个工作日到再下一周的第一个工作日期间的CBAM电子凭证价格。每一张CBAM电子凭证都有独立的编号。进口商购买CBAM电子凭证的数量、价格和日期均记录在它的CBAM系统账户里。


要点4:碳价不是在产品进口时支付,而是按年度结算

在进口产品清关时,进口商并不需要缴纳CBAM电子凭证。换言之,碳关税并不是在产品进口环节逐笔征收,而是在第二年的1到5月期间统一结算。


申报排放量:《草案》第6节规定,在每年5月31日之前,注册进口商须向本国CBAM主管机关申报:1、按类统计的进口产品总量;2、每类产品的总排放量;3、应缴纳的与上述排放量相对应的CBAM电子凭证数量,扣除进口产品在生产国已付之碳价和欧盟同类产品企业获得的免费排放额度。


缴纳CBAM电子凭证:《草案》第22节规定,在每年5月31日之前,注册进口商应向本国CBAM主管机关缴纳与其申报且经过核查的排放量相当的CBAM电子凭证。


要点5:CBAM电子凭证的存量、回购和清零政策可防止套利行为

首先,CBAM电子凭证不可交易(进口商和CBAM主管机关之间的交易除外),这是它与欧盟碳市场排放额度的最大区别。


为防止进口商拖到5月底集中购买CBAM电子凭证,《草案》规定在每个季度末,进口商的CBAM账户上都应当有一定存量的CBAM电子凭证。具体办法是,进口商要根据默认排放强度估算的每一季度的进口排放量,然后购买至少相当于估算排放量80%的CBAM电子凭证存在账上。这项规定的实质是强制进口商按季度购买CBAM电子凭证,避免在清缴结算时突击购买。


CBAM电子凭证的回购和清零:《草案》第23节规定,在年度清缴之后,应进口商之要求,CBAM行政机关应回购进口商账户上多余的电子凭证,回购价格为进口商购买该电子凭证时所支付的价格。但是,回购数量不能超过进口商在上一年度购买的电子凭证总数的三分之一(此前流出稿规定10%)。在每年6月30日之前,CBAM行政机关应将进口商账户上购买与上上年度的所有CBAM电子凭证清零。


上述存量、回购和清零政策的组合效果很有意思,可以抑制套利行为(arbitrage),使进口产品的排放成本更加贴近进口时的欧盟市场的碳价。首先,存量要求意味着进口时就要购买绝大部分的CBAM电子凭证,因为有“每季度估算排放量的80%”这一下限。另一方面,清零政策也抑制了囤积。如果进口商在某年买了很多电子凭证,第二年清缴后有所剩余,可申请CBAM行政机关回购。如果回购后仍有剩余,这部分就必须在第三年的清缴时用尽,用不尽部分会被强制清零。


四. 核算排放量的准则

要点6:鼓励出口企业证明实际排放量,否则套用默认排放强度

前面讲到,每年5月底之前,进口商必须申报上一年度进口产品的排放量,作为缴纳CBAM电子凭证数量的依据。排放量是“税基”,计算公式如下:


排放量(吨二氧化碳)=质量(吨、兆瓦时)×排放强度(吨二氧化碳/吨、吨二氧化碳/兆瓦时)


原则上,排放量的计算应基于进口产品的实际排放强度。但是,如果充分确定实际排放强度,则套用默认的排放强度。


要点7:默认排放强度采用出口国行业平均值,没有数据时套用欧盟最差表现

《草案》附件三规定,应针对每一个国家的每一类CBAM管控产品设定默认排放强度,即以该国该类产品的平均排放强度为基础,加上一个“加成”(mark-up)。这个“加成”是什么?为什么增加?《草案》中没有任何线索,只说会在后续出台的实施细则中确定。如果没有某国的某类产品平均排放强度的可靠数据,则默认排放强度采用欧盟同行业中排放水平最高的10%的企业的平均排放强度。换言之,套用欧盟同类企业中减排“劣等生”的平均排放强度。这正好是把欧盟企业获得免费排放额度的标杆翻了个个——参照欧盟同行业中排放水平最低的10%的企业。


进口电力:与其他产品相反,进口电力的排放量计算优先使用默认值。但此事与中国无关。


要点8:在排放量基础上,扣除欧盟免费排放额度和进口产品在生产国已付之碳价

在保留欧盟企业免费配额的同时,如果仍对进口产品的排放量全部征收CBAM,就会使前者获得双重保护。因此《草案》第31节规定,在进口商应缴的CBAM电子凭证数量中,应扣除欧盟同类产品企业获得的免费排放额度。这可以理解为税基调整。


同理,如果进口产品在其生产国已经承担了一定的排放成本,那么这部分成本也应当扣除。否则,进口产品承担的排放成本就会高于欧盟同类产品承担的排放成本,即出现“双重征税”问题。因此《草案》第9节规定,进口商在应缴的CBAM电子凭证数量中,可扣减进口产品在其生产国已实际支付的碳价。这可以理解为税额抵扣。


要点9:出口企业可一次性核算自己产品的排放强度

《草案》第10节规定,第三国厂商可申请在欧委会的统一数据库中注册(区别于进口商在各国注册),注册有效期为5年。注册厂商可核算自己产品的实际排放强度,再由第三方核查确认。其意义在于,当进口商就已注册厂商生产的产品进行申报时,如直接使用后者提供的产品排放强度,申报的排放量就不需要再经过一遍核查。这可以为进口商节省大量精力和费用。


要点10:计算产品排放强度的方法

《草案》附件三按照“简单产品”和“复杂产品”给出了两个排放强度计算公式。笔者的粗浅理解是,两者分别对应一步工序生产的产品和多步工序生产的产品。“简单产品”的排放强度等于一步工序应摊的直接排放量除以产品产量。“复杂产品”的排放强度等于各步工序的直接排放量之和除以产品产量。在计算“复杂产品”的排放强度时,虽然计入因生产上游投入物而产生的排放,但只限于系统边界内。换言之,如果企业外购原料,那么生产这些外购原料时产生的排放不计入,因为那些排放发生在系统边界之外。


五. 行政与执法

要点11:执行下放到欧盟成员国层面

与6月份的流出稿不同,《草案》并不在欧盟内部设立专门的CBAM行政机构,而是将执行下放到成员国层面。由各国的CBAM主管机关负责进口商注册、信息登记、排放量的申报与核查、CBAM电子凭证的缴纳、回购和清零。欧委会则以中央管理者的身份建立独立的CBAM交易日志,当监测到异常交易状况时通知成员国的CBAM主管机关。


要点12:有防范“偷逃税”的程序性措施

保证金:在进口商注册并取得进口资质的环节,对于新设立或有违法记录的公司,CBAM主管机关可要求其提交保证金,以确保其履行支付义务。


申报前核查:进口商申报的排放量和生产厂商核算的自己产品的排放量,都必须经过欧盟认证的独立核查机构的实地核查。


申报后审查:在申报完成后,进口商还应将相关记录保留4年(不包括申报当年)。在此期间,CBAM行主管关可对进口商申报的排放量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核查。


惩罚措施:如果进口商未按期足额缴纳CBAM电子凭证,将被处以每吨二氧化碳100欧元的罚款(与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罚则相同)并补足未交的电子凭证。


要点13:反规避措施——扩大CBAM产品范围

根据《草案》第31节,规避行为是指除以逃避CBAM为目的之外,无其他充分经济动机的改变贸易模式的行为,包括轻微改动产品以使其超出CBAM产品范围。如果发现某一CBAM管控产品的进口量连续两个月大幅下降,而同时该产品的轻微改动产品的进口量大幅上升,则欧委会可以将前述轻微改动产品纳入CBAM产品范围。


六. 结束语

从欧盟的一揽子气候措施的决心和力度来看,CBAM大概率会最终落地。CBAM在过渡期(2023—2025年)不征税,正好给对欧出口企业留出了更多准备时间。而企业在过渡期内仍然需要定期计算和报告输欧产品的排放量,本身就是热身演练。CBAM极有可能在WTO遭遇挑战。由于成型于1990年代的WTO规则对气候措施缺乏明确规制,CBAM的支持和反对者都可以在其中找到辩护依据。我们身处剧变的时代,政府、企业和个人都需要对未来进行预判。有两个问题值得思考:未来10年是不是WTO的10年?未来10年是不是碳中和的10年?这两个问题关系到未来游戏规则的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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