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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 【全网最全】海南自由贸易港起航,税收政策通俗“打开方式”都在这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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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前世今生

2楼:海南自贸港涉税相关政策(国家+地区,持续更新)

3楼:海南自贸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楼:海南自贸港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5楼:海南自贸港税收政策通俗“打开方式”

6楼:海南自贸港税收优惠如何用?3则高管个税筹划案例

7楼:一文读懂:海南自由贸易港销售税

8楼:避税or投资?明星为什么集体奔赴海南开公司?

9楼:如何成为海南“人才”?

10楼: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境外所得税收处理问题研究

11楼:超级重磅!海南自由贸易港法通过!有何深意?

12楼:海南自贸港重点产业园速览

13楼:海南自贸港税收制度的主要特点

14楼:优化海南自贸港税制:面向国内国际 创新税收治理




一、为什么是海南?

1987年6月12日,刚刚于东南沿海“画了几个圈”的邓公,会见了南斯拉夫共产主义者联盟中央主席团委员斯特凡·科罗舍茨一行。谈话间,邓公指出“改革步子要加快”,并明确提出:

“我们正在搞一个更大的特区,这就是海南经济特区……海南岛和台湾面积差不多,那里有许多资源,有铁矿、石油,还有橡胶和别的热带、亚热带作物……海南岛好好发展起来,是很了不起的。”


正是这段谈话,第一次向世人透露了建设海南大特区的宏伟战略,也成为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的起源。


出于“中国南大门国防前哨”的特殊身份,曾经的海南长期都是将“加强防卫、巩固海南”的题词作为雷打不动的建岛方针,而这也导致了海南经济发展的滞后,除了拥有全国最大的橡胶生产基地外,海南几乎再无其他像样的产业,财政与居民收入更是少得可怜。


有人戏称:与其叫琼岛,还不如叫“穷岛”。


直到邓公慧眼识珠地洞见到了海南的巨大潜力和美好未来,尤其是在1984年视察完深圳和珠海两个经济特区后,他更加坚定了进一步开放海南岛的决心。终于在1988年4月13日,国家正式通过了关于设立海南省的决定,海南由此成为了全国最大也是唯一的省级经济特区。


从国防前哨到开放前沿,从边陲海岛到开发热土,海南完成了华丽转身,步入了发展的新纪元,并即将在未来的30多年里,不断地迎来重大的历史机遇。


二、从自贸区到自贸港

海南自贸港整整谋划了三十年


按照老一届的战略意图就是要把海南推向国际市场,建立社会主义第一个自由贸易区。为此海南省省委1988年、1992年分别两次提出自由贸易港。1993年以后这件事情有没有做下来,后来到了1995、1996、1997年海南成为全国发展倒数第一、第二、第三的省份,陷入了很大的困难。


到2000年前后,提出建立国际旅游岛,到2009年才上升为国家战略。国际旅游岛建设到现在明显存在着具体优惠政策和整个开放模式的矛盾,所以按照领导人2013年讲话精神,海南重新在探索,所以2018年又提出来关于如何以最大的开放办更大的经济特区,关于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的20条建议,经历了30年,这件事情终于宣布落地。


2018年4月,《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正式发布,明确以现有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内容为主体,结合海南特点,建设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范围为海南岛全岛;两年后的2020年6月1日,中央又印发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将海南的“自贸区”头衔升级为“自贸港”。


究其原因,在于国内外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


自2016年特朗普当选美国总统以来,美国民粹主义、贸易保护主义势力呈现抬头趋势,世界经济环境变得日益复杂而微妙。另一方面,在“一带一路”倡议的背景下,我国正加快对外开放步伐,双边贸易和区域贸易不断发展,尤其与东盟合作领域不断扩大,经贸联系日益紧密。作为全球化受益者和推动者,我国需要设立开放度更大的自由贸易区,以积累单边、双边、多边与区域开放与合作的经验,最终为中国参与国际经贸新规则制定以及应对国际经贸格局变化新挑战提供经验与支撑。


地处南海的海南,是联通中国与东南亚国家的战略要道,也是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战略支点,在与东南亚国家的经济、文化等领域的合作上拥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另外,博鳌亚洲论坛每年在海南举行,作为国际组织峰会的举办地,海南在国际化形象不断提高的同时,也为自身的进一步开放提出了新的要求。


因此,海南自贸区(港)的建立,可谓是历史级的重大决策。值得注意的是,从海南自贸区到海南自贸港,一字之差,含义却全然不同。


从学术角度看,自贸港相当于自贸区的升级版,是开放程度更高的自贸区。在自贸港内,海关一线真正放开,货物可自由流动,取消或最大程度简化入港货物的贸易管制措施,简化申报手续方便国际贸易船只出入港、装卸、储存与过境中转。


显然,自贸港应比自贸区有更高的标杆意义和更丰富的内涵。从自贸区跃迁到自贸港,希望的不仅是自贸港能获得更多的国际离岸贸易和服务,更期待的是被国际业务激活的广大内地相关产业集群,体现的则是更全面、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


而构建中国特色的自贸港,是新形势下我国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对外开放的重要战略部署,也是主动对接国际贸易与投资新规则的重要抓手。对于打造开放层次更高、营商环境更优、辐射作用更强的开放新高地,以及促进开放型经济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有效促进我国对外自由贸易发展以及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格局同样影响深远。


海南自贸港而言,有四方面使命等待着它去完成:


第一,深化改革开放,探索新时期的新路径,要当好新时期改革开放的尖兵,履行探路开路的责任,并为全面推开树立榜样、提供经验;

第二,探索通过发展特色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新模式,依托海南现有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进一步完善现代化产业体系的同时,推动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第三,探索将经济跨越发展和生态保护提升有机结合、相互支撑的新模式,力求在保护好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加快经济发展,进而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做出表率;

第四,探索更高层次、更高水平的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充分利用国内国外两种资源和两个市场,加强合作与联动等。


根据这样一个发展要求,国家确立海南自由贸易区(港)的发展分三步走:

第一,到2020年,在和全国同步进入小康社会的同时,要求自由贸易区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国际化开放程度明显提升。

第二,到2025年,自由贸易港的制度体系和政策体系初步建立,国际化的营商程度达到国内一流水平。

第三步,到2035年基本形成比较完善的自由贸易港的制度体系、政策体系。国际化的营商环境,跻身全球前列。


这样的要求是和国家大战略结合在一起的,为什么到2035年海南要基本建成自由贸易港,这是和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大目标融合在一起的。




相关阅读:

海南自贸港:税收营商环境应更具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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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得不错!把来龙去脉写清楚了  发表于 2021-4-1 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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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1-4-1 17:49:54 | 显示全部楼层

重要文件及法律:

-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2020年6月1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2021年6月10日)

-海南自由贸易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1年9月30日)

海南自由贸易港法 解读



相关政策汇总:

一、税收政策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2号)(2020年6月23日)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

【配套政策】

省政府《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琼府〔2020〕41号)(2020年8月26日)

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琼财税〔2020〕1019号)(2020年12月15日)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2020年6月23日)

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配套政策】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发改地区规〔2021〕120号)(2021年1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2020年7月31日)

国家税务局海南省税务局等部门《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2021年3月5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南自由贸易港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税〔2021〕14号)(2021年3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2020年7月1日)  


-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42号)(2020年11月11日)

对包括椰子等农产品、煤炭等资源性产品、二甲苯等化工品及光导纤维预制棒等原辅料,以及飞机、其他航空器和船舶维修零部件共169项8位税目商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配套政策】

海关总署《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零关税”原辅料海关监管办法(试行)》(海关总署公告〔2020〕121号)(2020年11月30日)


-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54号)(2020年12月25日)

对符合条件的海南自贸港企业进口《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清单》内的交通工具及游艇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配套政策】

海关总署《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海关实施办法(试行)》(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号)(2021年1月5日)

省政府《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府〔2020〕60号)(2020年12月30日)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进口企业资格认定有关事宜的公告》(2021年2月8日)


-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7号)(2021年3月4日)

对符合条件的海南自贸港企业进口自用的生产设备,除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以及本通知所附《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负面清单》所列设备外,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配套政策】

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明确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相关产品范围的通知》(2021年3月10日)

海关总署《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海关实施办法(试行)》(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23号)(2021年3月4日)


-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3号)(2020年6月29日)

离岛旅客每年每人免税购物额度为10万元,不限次;扩大免税商品种类,增加电子消费产品等7类消费者青睐商品;仅限定化妆品(30件)、手机(4部)和酒类(合计不超过1500毫升)商品的单次购买数量;具有免税品经销资格的经营主体可按规定参与海南离岛免税经营。

【配套政策】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增加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提货方式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2021年2月2日)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邮寄送达和返岛提取提货方式监管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3号)(2021年2月3日)

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9号)(2020年7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2020年9月29日)

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海南离岛免税购物经营主体有关问题的公告》(2020年7月10日)

海口海关《关于对海南离岛免税进口食品化妆品实施特定附条件放行监管创新模式的公告》(2020年10月9日)


-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32号)(2021年4月26日)

对消博会展期内销售的规定上限以内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人才政策

- 省政府《海南自由贸易港外籍“高精尖缺”人才认定标准(2020-2024年试行)》(琼府〔2020〕43号)(2020年9月16日)


- 省政府《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外人员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试行)》《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外人员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琼府〔2020〕44号)(2020年9月21日)

【配套政策】

省委人才发展局等部门《海南自由贸易港对境外人员开放职业资格考试目录清单(2020)》《海南自由贸易港认可境外职业资格目录清单(2020)》(2020年9月22日)


-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琼办发〔2020〕53号)(2020年9月23日)

【配套政策】

省委人才办《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20)》(2020年9月23日)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持永久居留身份证外籍高层次人才创办科技型企业试行办法》(琼市监规[2020] 8号)(2020年9月27日)


-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海南自由贸易港聘任境外人员担任法定机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领导职务管理规定(试行)》(2021年2月27日)


- 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开展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人才服务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2020年9月21日)


- 省委人才发展局等部门《吸引留住高校毕业生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的若干政策措施》(琼人社发〔2020〕119号)(2020年6月19日)



三、贸易政策

- 商务部等20部门《关于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贸易自由化便利化若干措施的通知》(商自贸发〔2021〕58号)(2021年4月19日)

聚焦货物贸易自由便利和服务贸易自由便利两大方面,明确了28项政策措施。比如,在洋浦保税港区内先行试点经“一线”进出口原油和成品油,不实行企业资格和数量管理,进口食糖不纳入关税配额总量管理,进出“二线”按现行规定管理。允许外国机构独立举办除冠名“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以外的涉外经济技术展等。


- 商务部《海南省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总体方案》(商资发2021年第64号)(2021年4月21日)


- 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监管办法》(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3号)(2020年6月3日)

【配套政策】海关总署《关于洋浦保税港区统计办法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9号)(2020年9月20日)



四、投资政策

-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放宽市场准入若干特别措施的意见》(发改体改〔2021〕479号)(2021年4月7日)

《特别措施》紧密围绕全国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发改体改规〔2020〕1880号),特别提出一批放宽市场准入的特别措施:在国内其他地区有条件准入的,在海南可以无条件准入;在国内其他地区禁止准入的,在海南可以有条件甚至无条件准入。

《特别措施》推出了五大领域22条创新性政策举措,包括支持海南开展互联网处方药销售、支持国内知名高校在海南建立国际学院、优化海南商业航天领域市场准入环境、放宽海南种业市场准入、支持海南统一布局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等。


-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2020年12月31日)

2020年版海南自贸港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共27条,与2020年版全国和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33条、30条相比进一步缩减,还有一些条目比以前开放的力度更大。


- 商务部《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2021年7月23日)


- 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建设(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地区规〔2021〕111号)(2021年1月27日)


- 省政府《海南省促进知识产权发展的若干规定(修订)》(琼府〔2020〕25号)(2020年4月10日)

【配套政策】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琼办发〔2020〕47号)(2020年8月11日)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实施意见》(琼办发〔2019〕103号)(2020年8月28日)


- 省政府办公厅《海南自由贸易港投资新政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琼府办函〔2021〕170号)(2021年5月10日)


-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海南自由贸易港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过程监管体系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21〕4号)(2021年1月30日)

【配套政策】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暂行办法》(2020年7月23日)



五、金融政策

- 中国人民银行等四部门《关于金融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意见》(银发〔2021〕84号)(2021年3月30日)

从提升人民币可兑换水平支持跨境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等六方面提出33条具体措施。例如,支持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就业的境外个人开展包括证券投资在内的各类境内投资;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居民按实需原则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购买房地产,对符合条件的非居民购房给予汇兑便利等。

【配套政策】

省政府《关于印发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琼府〔2021〕15号)(2021年4月8日)


-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关于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工作的通知》(2020年6月19日)


-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公司境外上市登记试点管理办法》(琼汇发〔2020〕21号)(2020年11月26日)

符合条件的海南自贸港内公司境外上市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可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辖内银行直接办理。


-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海南省关于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股权投资暂行办法》(琼金监函 [2020] 186号)(2020年10月10日)


-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海南省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境外投资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琼金监﹝2021﹞37号)(2021年4月8日)


-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关于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外汇创新业务政策的通知》(琼汇发[2020]1号)(2020年2月18日)


-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关于支持海南开展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外汇管理的通知》(琼汇发〔2020〕22号)(2020年12月1日)


-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非居民参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易场所特定品种交易管理试行规定》(琼金监[2021]1号)(2021年1月4日)


-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海南省关于支持洋浦保税港区开展新型离岸国际贸易的工作措施》(琼金监〔2021〕10号)(2021年1月18日)



六、运输政策

-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运输船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41号)(2020年9月3日)

对在“中国洋浦港”登记并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的境内建造船舶,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

【配套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8号)(2020年12月2日)


- 中国民用航空局《海南自由贸易港试点开放第七航权实施方案》(2020年6月3日)

在现有航权安排之外,鼓励并支持指定的外国空运企业在海南省具有国际航空运输口岸的地点经营第三、四、五航权以及试点经营第七航权的定期国际客运和/或货运航班,第七航权航班每条航线客、货总班次最高每周分别为7班。


-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试行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1号)(2021年1月7日)

对符合条件并经洋浦港中转离境的集装箱货物,试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 财政部等五部门《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外贸同船运输境内船舶加注保税油和本地生产燃料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2号)(2021年2月26日)

对以洋浦港作为中转港从事内外贸同船运输的境内船舶,允许其在洋浦港加注本航次所需的保税油;对其在洋浦港加注本航次所需的本地生产燃料油,实行出口退税政策。

对不含税油(上述保税油和本地生产燃料油)免征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 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南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2020年9月10日)

对海南自驾游进境游艇,游艇所有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免于为游艇向海关提供担保。


-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海南进出境游艇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80号)(2020年7月9日)


- 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海口海关《关于进出岛航班加注保税航油政策的实施方案》(2020年9月7日)


- 海南海事局《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船舶登记程序规定》(琼海船舶〔202017)(2020年11月3日)



七、产业政策

- 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智慧海南总体方案(2020-2025年)》(2020年8月14日)


- 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海南能源综合改革方案》(2020年8月14日)


- 科技部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海南开放创新合作机制》(国科办区〔2020〕105号)(2020年12月2日)


- 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琼发〔2020〕14号)(2020年11月2日)


- 省政府《海南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琼府〔2020〕50号)(2020年10月24日)


- 省政府《海南自由贸易港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临床急需进口医疗器械管理规定》(琼府〔2020〕28号)(2020年6月2日)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海南省关于加快区块链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琼工信信产〔2020〕89号)(2020年5月9日)


- 省科学技术厅等部门《海南省关于支持重大新药创制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成果转移转化的若干意见》(琼科〔2021〕4号)(2021年1月6日)


- 省政府办公厅《海南省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实施方案》(琼府办函〔2021〕86号)(2021年3月26日)


- 省政府办公厅《中国(三亚)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琼府办函〔2020〕207号)(2020年7月31日)


- 省政府办公厅《海南省产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琼府办〔2020〕39号)(2020年12月13日)


- 省教育厅《引进知名高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琼教规〔2020〕9号)(2020年6月9日)


       - 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海南自由贸易港洋浦经济开发区促进港航物流产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浦管规〔2021〕6号)(2021年8月9日)


八、园区政策

- 省人大常委会《海南自由贸易港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4号公告)(2020年6月16日)

【配套政策】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临床急需进口药品带离先行区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琼药监综〔2020〕3号)(2020年3月27日)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临床急需进口药品带离先行区使用申报指南》(琼药监综〔2020〕6号)(2020年4月27日)

省政府办公厅《海南自由贸易港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制度集成创新改革方案》(琼府办〔2020〕33号)(2020年9月1日)


- 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洋浦经济开发区等重点园区管理体制的决定》(2020年4月2日)


- 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在洋浦经济开发区等六个园区推广适用“三园”特别极简审批的决定》(2020年7月31日)

在洋浦经济开发区、海口江东新区、海口综合保税区、三亚中央商务区、文昌国际航天城、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推广适用“三园”特别极简审批。


- 省人大常委会《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口江东新区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2020年12月30日)


- 省政府《文昌国际航天城管理局设立和运行管理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93号)(2020年9月17日)


- 省人大常委会《海南自由贸易港三亚崖州湾科技城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0号公告)(2020年12月2日)


- 省政府《海南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管理局设立和运行管理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2号)(2020年8月28日)



九、优化营商环境

-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海南省创一流营商环境行动计划(2020—2021年)》(琼办发〔2020〕56号)(2020年10月10日)


-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海南自由贸易港制度集成创新行动方案(2020—2022年)》(2020年10月9日)


- 省政府办公厅《海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海南省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琼府办函〔2020〕394号)(2020年12月31日)


-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海南自由贸易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琼市监规[2020] 4号)(2020年6月8日)


-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琼市监规〔2020〕 7号)(2020年9月3日)


- 省政府办公厅《海南省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管理办法》《海南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应用管理实施办法》(琼府办〔2020〕34号)(2020年9月1日)



十、法规规章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2020年12月26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发〔2021〕1号)(2021年1月8日)


- 省人大常委会《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2020年1月8日)


- 省人大常委会《海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5号)(2020年6月16日)


- 省人大常委会《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1号)(2020年7月31日)


- 省人大常委会《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条例(试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64号公告)(2020年9月3日)

【配套政策】省人大常委会《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2号)(2020年12月2日)


- 省人大常委会《海南省生态保护补偿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1号)(2020年12月2日)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服务保障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意见》的通知(2021年11月19日)



十一、其他政策

- 国务院《关于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通知》(国函〔2020〕88号)(2020年6月28日)


- 交通运输部《关于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开放调整实施有关规章规定的公告》(交法规〔2020〕11号)(2020年9月14日)


- 省委《海南自由贸易港公职人员容错纠错办法(试行)》(2020年11月24日)


- 省政府《海南省实施国务院授权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管理办法》(琼府〔2020〕54号)(2020年11月24日)


- 省政府《关于委托实施部分省级用地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9号)(2020年7月10日)


- 省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管理事项调整由市、县、自治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实施的决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97号)(2021年3月6日)


-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省产业用地先租后让管理实施细则》(琼自然资规〔2020〕13号)(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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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1-4-1 18:49:24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一: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政策内容

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政策执行时间

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三)享受优惠主体

1.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企业(法人机构);

2.设立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二级分支机构(非法人机构);

3.设立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


(四)享受减免要素

注册地、实质性运营、鼓励类产业企业

1.注册地:海南自由贸易港


2.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对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

【政策依据】: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公告

对注册在自贸港的居民企业,在自贸港之外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其在自贸港应同时具备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资产等四要素,才属于在自贸港实质性运营。

这意味着对注册在自贸港的居民企业,在自贸港之外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只要上述四要素中任意一项不在自贸港,就不属于实质性运营。“简单说就是,注册在自贸港的居民企业,需要同时具备上述四个要素才可被认定实质性运营,之后才可以享受减按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如果要素不全,则不属于实质性经营的企业,按照规定不能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3.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


(五)跨地区汇总纳税

1.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符合条件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


2.对总机构设在自贸港的企业,仅将该企业设在自贸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含在自贸港以外设立的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在自贸港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纳入判断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范围,设在自贸港以外的分支机构不纳入判断范围;

对总机构设在自贸港以外的企业,仅就设在自贸港的分支机构(不含在自贸港以外设立的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在自贸港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判断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设在自贸港以外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纳入判断范围。


3. 对于总分机构因享受优惠政策而适用不同税率的,其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八条已有明确规定,具体为:先按规定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分配,然后不同税率地区分别按各自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再按规定对应纳所得税额进行分配。


(六)如何享受该项优惠

1.优惠办理方式:采取纳税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


2.优惠享受时间: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在预缴申报时可按规定自行申报享受,并按文件规定做好相关资料的留存备查。

相关文件发布前未及时享受优惠的,可按规定在以后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一并享受或在2020年度汇算清缴时一并享受优惠。


3.申报表填写:在预缴申报时,通过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2020年修订)附表A20103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的第28.2行“2.海南自由贸易港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即可享受优惠。


(七)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主营业务属于自贸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具体项目、属于目录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说明;

2.企业进行实质性运营的相关情况说明,包括企业资产总额、收入总额、人员总数、工资总额等,并说明在自贸港设立的机构相应占比。




政策二:三大产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政策内容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在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政策执行时间

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三)享受优惠主体

1.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企业;

2.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现代服务企业;

3.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高新技术产业企业。


(四)享受减免条件

1.企业在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新增的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包括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或从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

2.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


(五)新增投资的方式

1.在境外新设分支机构;

2.境外投资新设企业;

3.对已设立的境外企业增资扩股;

4.收购境外企业股权。


(六)境外所得的范围

1.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新设分支机构”是指企业于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在境外新设的分支机构。

2.从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假定在海南自贸港符合条件的A公司对境外公司增资,持股比例由20%增加到30%,分回股息30万元,则与新增投资对应的股息仅为10万元。


(七)如何享受该项优惠

1.优惠办理方式:采取纳税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

2.优惠享受时间: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可按规定享受,并按文件规定做好相关资料的留存备查。


(八)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企业属于自贸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以及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符合条件的说明。




政策三:新购置的资产一次性扣除或加速折旧和摊销

(一)政策内容: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在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

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二)政策执行时间

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三)享受优惠的主体

1.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企业(法人机构);

2.设立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二级分支机构(非法人机构);

3.设立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


(四)资产的具体概念

1.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该项优惠政策所称的固定资产,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2.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五)购置资产的形式

该项优惠政策所称的购置,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自行建造、自行开发三种形式;不包括融资租入、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其他形式。


(六)加速折旧和摊销方法

企业采取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方法的,对其新购置的资产,最低折旧、摊销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折旧、摊销年限的60%;对其购置的已使用过的资产,最低折旧、摊销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摊销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摊销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企业采取加速折旧、摊销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摊销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七)如何享受该项优惠

1.优惠办理方式:采取纳税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


2.优惠享受时间:新购置的资产一次性扣除或加速折旧和摊销政策,在预缴申报时可按规定享受,并按文件规定做好相关资料的留存备查。

相关文件发布前未及时享受优惠的,可按规定在以后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一并享受或在2020年度汇算清缴时一并享受优惠


3.申报表填写:在预缴申报时,通过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2020年修订)附表A201020《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的第4、5行和第9、10行相应的栏次即可享受优惠。


(八)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有关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结算说明,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情况说明)。

2.有关资产记账凭证。

3.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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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1-4-2 19:15:29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


(一)政策执行时间

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二)享受优惠主体

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


(三)高端人才及紧缺人才适用条件

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须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并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须包含本年度12月当月),且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并实质性运营的企业或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无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境外高端人才和境外紧缺人才,须提供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并实质性运营的企业或单位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四)高端人才范围

在符合适用条件规定的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属于海南省各级人才管理部门所认定的人才。

2.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收入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海南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实施动态调整)。


(五)紧缺人才范围

在符合适用条件规定的同时,还应当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行业紧缺人才需求目录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五类:

1.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三大产业和热带高效农业种业、医疗、教育、体育、电信、互联网、文化、维修、金融、航运等重点领域技能技术骨干和管理人才;

2.海南省机关事业单位人才以及法定机构、社会组织聘用人才;

3.符合《外国人来海南工作许可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相关标准的外国人才;

4.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执业的港澳台人才;

5.海南其他非限制性准入行业领域急需的技能技术骨干和管理人才。


(六)享受该项优惠政策的个人所得

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

1.综合所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

2.经营所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得;

3.省认定人才补贴性所得。


(七)如何享受该项优惠

办理时间:符合条件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在次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办理渠道: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办税服务厅办理。




优惠政策一定比现行个所税政策优惠么?


640.jpg

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只有超过一定限额,才能真正享受该项税收政策带来的优惠。经测算,纳税人要真正享受到上述税收优惠,则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至少约为31.9万元人民币,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至少约为21万元人民币。若纳税人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低于上述金额,则实际税负低于15%。


举个例子

假设刘先生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符合高端紧缺人才认定标准。2020年经取得工资薪金等综合所得,扣除费用、专项扣除等扣除项目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

按现行综合所得税率计算应缴纳个税=50×30%-5.292=9.708万元

按海南个税优惠政策,刘先生缴纳个税上限=50×15%=7.5万元。


提示:

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是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是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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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1-4-6 16:44:30 | 显示全部楼层
海南自贸港税收政策通俗“打开方式”

“零关税、低税率、简税制”是自由贸易港的主要特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发布以来,各界对总体方案赋予海南的特殊税收政策纷纷点赞。“零关税”有啥好处?最高15%的个税税率“牛”在哪里?企业在海南创业有啥机遇?


640.jpg

“零关税”:1亿元进口游乐设施可省1300多万元

一般来说,我国进口货物要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海南自贸港实施的“零关税”政策,要将这三种税全部免掉。在具体实施上,以2025年前实现的全岛封关为节点分两步走。


全岛封关运作前,有四类商品通过“一负三正”的清单管理,率先实施“零关税”,包括企业进口自用生产设备、营运用交通工具及游艇、企业生产原辅料和岛内居民消费进境商品。进口这些商品,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全岛封关运作后,对进口征税商品目录外允许进口的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届时实行简化税制,进口环节免征相关税种。这就是海南自贸港 “零关税”的“最终模样”。


“零关税”可以大大降低企业税收成本。据测算,实施“零关税”后,如某企业进口1亿元的游乐设施,可以省1300多万元;原来需要1000万元才能买到的进口游艇,现在可以省掉约380万元。


对老百姓来说,“零关税”也少不了好处。海南本地人可依照清单免税购买进口日用消费品;内地人到海南可享受离岛免税政策,免税额10万元不限次数。此外,在国家级展会期间,境外展品销售享受减免税,消费者不出海南就可以买到全球物美价廉的商品。


“零关税、离岛免税等政策有望助力加工业发展,同时打造美食之都和购物天堂等等。”海南省国资委主任马咏华说,“以前人们是去海南旅游顺便购物,现在是去海南购物顺便旅游,以后可能是去海南吃美食,顺便购物和旅游。”


个税优惠:百万年薪比内地少缴约8万元个税

世界各个自由港个税税率都很低,如香港薪俸税税率最高为17%,新加坡个税税率最高为22%。在这方面,海南优惠力度更大。


在海南,如果是高端紧缺型人才,那在全岛封关前就可以享受最高15%的个税税率。如果普通人才,那在封关运作后,只要是每年在海南累计居住满183天,在海南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都按照3%、10%、15%三档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税。


作为对比,内地个税实行七档税率,最高为45%。可别小看这其中差异,在海南自贸港工作年薪达到42.5万元以上的,都可以比内地少缴税;如果年薪为100万元,每年可以少缴约8万元个税。


有人说,上海临港新片区、粤港澳大湾区也有相关政策,但和海南比有很大不同。这些地方虽也提出最高15%的个税税率,但超出部分是由地方政府补贴,且政策只适用于境外高端紧缺人才。“一个是‘地方粮票’,一个是‘国家粮票’;一个只针对境外人才,一个针对所有人才。”马咏华说。


那在未来的海南,谁才算是人才?标准将主要体现薪酬水平上。按照方案要求,海南将完善国际人才评价机制,以薪酬水平为主要指标评估人力资源类别,建立市场导向的人才机制。专家认为,在优惠的个税政策吸引下,将会有越来越多以薪酬为主要标准认定的各行业能手,如企业高管、技术能人、网红主播等人士到海南工作创业。


企业所得税:多数产业企业都将减按15%征收

“布局要早,动作要快。”近日,来自上海的谷先生在海南考察一圈后,毫不犹豫在海口注册了一家投资咨询公司。“海南自贸港必将吸引大量企业进驻,我们要抢占先机,以服务这些企业为目标尽快布局。”


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这是海南自贸港向全球企业抛出的政策礼包。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通知,注册在海南自贸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自今年1月1日起即可享受相关政策。


海南自贸港鼓励类产业企业有哪些?海南多位官员表示,尽管目前完整目录还未出台,但基本可以确定是在国家现有产业目录(2019年本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有821条鼓励类项目)基础上,新增100多项。“也就是说,除了房地产、污染型产业等少数产业外,大多数产业企业都能享受优惠政策。”一位官员表示。


低税率省下的都是真金白银,如今,政策“虹吸效应”正持续释放。据国家发改委7月17日发布的数据显示,6月1日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方案出台以来,海南全省新增登记注册市场主体2.28万户,同比增长62%,其中企业增长151%,法国电力、携程集团、深交所等一批知名企业和机构到海南投资布局。


专家指出,海南自贸港的税收政策优惠是全方位的,无论是关税、个税和企业所得税,还是一些配套税收政策,都力求对接国际高水平经贸规则。如企业资本性支出可一次性税前扣除或加速折旧和摊销,政策在覆盖范围上增加了无形资产,有利于影视文化产业发展。


“包括企业所得税政策在内的开放举措,真正意义上把海南推向世界,吸引国际资本聚集。海南自贸港将成为一个开放型经济的新渡口。”海南大学经济学院教授李世杰说。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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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1-4-6 18:12:41 | 显示全部楼层
海南自贸港税收优惠如何用?——3则高管个税筹划案例

为了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中央给出力度空前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这相比现行个税最高45%边际税率来说,优惠力度很大,甚至堪比香港等低税地区,也给相关企业和个人提供了潜在的税务筹划空间:


11.png

案例一:不能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将税后分红合理转化为工资薪金

海南自贸港某企业甲公司企业所得税适用25%税率,其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其CEO兼大股东王先生个人年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分红100万元。

甲公司应纳税1000×25%=250万元

甲公司税后利润1000-250=750万元

甲公司税后利润分配后剩余净利润750-100=650万元

王先生应纳税100×15%+100×20%=35万元

王先生税后所得200-35=165万元


甲公司和王先生缴纳所得税共计250+35=285万元

甲公司和王先生税后所得共计650+165=815万元


自贸港政策出台后,公司决定将原分配给王先生的红利改为发放工资薪金,提高后王先生个人年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相应地,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减少为900万元。


甲公司应纳税900×25%=225万元

甲公司税后利润900-225=675万元

王先生应纳税200×15%=30万元

王先生税后所得200-30=170万元


甲公司和王先生缴纳所得税共计225+30=255万元

甲公司和王先生税后所得共计675+170=845万元


经过对比,我们会发现,对王先生发放的工资薪金增加之后,甲公司和王先生合计缴纳的所得税会减少,二者合计取得的税后所得会增加。


调整后甲公司和王先生少缴纳所得税285-255=30万元

调整后甲公司和王先生多取得税后所得845-815=30万元


产生差额的原因是企业所得税税负为25%,个人工资薪金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由此产生25%的差异;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税负为15%,而股息红利税负为20%,由此又产生5%差异;共计产生30%的差异。将100万元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减少所得税100×30%=30万元。


案例二:不能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适度多发放工资薪金

海南自贸港某企业甲公司企业所得税适用25%税率,其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其CEO兼大股东A先生个人年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

甲公司应纳税1000×25%=250万元

甲公司税后利润1000-250=750万元

A应纳税100×15%=15万元

A税后所得100-15=85万元


甲公司和A缴纳所得税共计250+15=265万元

甲公司和A税后所得共计750+85=835万元


自贸港政策出台后,公司决定提高A先生的工资薪金,提高后A先生个人年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相应地,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减少为900万元。

甲公司应纳税900×25%=225万元

甲公司税后利润900-225=675万元

A应纳税200×15%=30万元

A税后所得200-30=170万元


甲公司和A缴纳所得税共计225+30=255万元

甲公司和A税后所得共计675+170=845万元


经过对比,我们会发现,对A发放的工资薪金增加之后,甲公司和A合计缴纳的所得税会减少,二者合计取得的税后所得会增加。


调整后甲公司和A少缴纳所得税265-255=10万元

调整后甲公司和A多取得税后所得845-835=10万元


产生差额的原因是企业所得税税负为25%,个人所得税税负为15%,税负差为10%,将100万元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减少所得税100×10%=10万元。


案例三:能够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将税后分红合理转化为工资薪金

海南自贸港某企业甲公司企业所得税适用15%税率,其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其CEO兼大股东王先生个人年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分红100万元。

甲公司应纳税1000×15%=150万元

甲公司税后利润1000-150=850万元

甲公司税后利润分配后剩余净利润850-100=750万元

王先生应纳税100×15%+100×20%=35万元

王先生税后所得200-35=165万元


甲公司和王先生缴纳所得税共计150+35=185万元

甲公司和王先生税后所得共计750+165=915万元


自贸港政策出台后,公司决定将原分配给王先生的红利改为发放工资薪金,提高后王先生个人年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相应地,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减少为900万元。


甲公司应纳税900×15%=135万元

甲公司税后利润900-135=765万元

王先生应纳税200×15%=30万元

王先生税后所得200-30=170万元


甲公司和王先生缴纳所得税共计135+30=165万元

甲公司和王先生税后所得共计765+170=935万元


经过对比,我们会发现,对王先生发放的工资薪金增加之后,甲公司和王先生合计缴纳的所得税会减少,二者合计取得的税后所得会增加。


调整后甲公司和王先生少缴纳所得税185-165=20万元

调整后甲公司和王先生多取得税后所得935-915=20万元


产生差额的原因是企业所得税税负为15%,个人工资薪金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由此产生15%的差异;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税负为15%,而股息红利税负为20%,由此又产生5%差异;共计产生20%的差异。将100万元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减少所得税100×20%=20万元。


综上分析可知,当企业所得税率为25%,个人综合所得税负为15%时,企业可采取适度多发放工资薪金的方式,使得二者合计税负降低,降低比率为10%。此外,企业可采取变税后利润分配为增加发放工资薪金的方式,降低二者的合计税负,当企业所得税率为25%时,降低比率为30%,当企业所得税率为15%时,降低比率为20%。


当然,企业发放工资薪金应当在合理的尺度内才允许所得税前扣除, “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收实践中,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依照的原则有:


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税收筹划如果不考虑合法性和合理性,采取如下行为:将实际工作地在其他地方的个人,列入海南企业挂名发放工资,享受低税负优惠政策;注册成立空壳公司(不符合实质经营地判定标准)享受企业所得税低税率政策;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通过关联交易将利润由国内其他地区向海南转移等等。上述行为势必会受到税务机关的关注,进而引发纳税调整或制裁查处。


海南自贸港是税收洼地但并非法外之地,如何充分利用海南税收优惠政策,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进行合理、适度的税收筹划以及新设公司的顶层设计,是目前许多企业和创业者们普遍关心的问题。这就需要精通法律和税务的专业人士根据每个企业、个人的具体情况个案分析,帮助客户防范风险,把握限度,提出专业化精准建议,使得公司及创业者们在充分享受到自贸港政策红利的同时又能避免越过红线,受到税务机关查处。


文|杜宇 曹胜新

本文来源:金杜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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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1-4-6 18:31: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文读懂:海南自由贸易港销售税

作者:兰双萱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是新时代党中央、国务院推进深化改革开放的重大战略部署。2020年6月1日发布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明确2025年前将现行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税费进行简并,启动在货物和服务零售环节征收销售税相关工作。


如何顺应历史潮流,引领税制改革方向,设计、开征销售税,理顺海南自由贸易港销售税与内地的税制衔接,保持海南自由贸易港与内地的紧密关系,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和全国的共同发展,成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需要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销售税概述

对销售税的概念,存在不同理解。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海曼(2015)认为,真正的零售销售税只是对最终阶段的消费征收,该税通常被加到商品和服务的零售价上,并且是通过从事零售业务的商业部门征收的,零售商们在征税中仅仅是充当了消费者和政府的中介人。另一种理解则是曾国祥(1999)在《税收学》中提到的“销售税又可以称为营业税,是按照商品、劳务的销售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属于典型的传统的流转税”。


例如,伊拉克的销售税、吉尔吉斯的销售税就是一种营业税性质的税种。还有一种理解,将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增值税性质的货物劳务税称作销售税。例如,约旦的一般销售税、巴基斯坦的销售税。从世界范围看,当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是实行增值税模式,征收最终环节销售税的国家并不多,但是美国的零售销售税可以作为一种不完美的典型代表来参考。美国零售销售税作为一种地方税,在50个州中有45个州另加哥伦比亚特区开征。各个州的销售税在课税范围(主要锁定在对货物的课税上,较少涉及对服务的课税)、税率(一般为4%~10%)上有较大不同。


从《总体方案》对销售税的限定——“启动在货物和服务零售环节征收销售税”讲,海南自由贸易港的销售税应该是终端零售环节或者说是最终消费环节的销售税。


开征最终消费环节销售税是历史发展的趋势。从流转税的发展历史看,各国一般都经历了营业税(对全部流转额征税)到增值税(对增加值征税)的过程。在最终消费环节征收销售税可以看作是对增值税的进一步改造,其核心目的在于消除生产环节道道征税,减轻生产者负担,以促进生产的发展。  


二、海南自由贸易港销售税类型选择及实现方式

(一)海南自由贸易港销售税类型选择

从征税范围上讲,海南自由贸易港销售税可以有两种类型:第一种是类似于当前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普遍征收的销售税。这种倾向于增值税的销售税,一方面可以消除增值税生产环节环环征税的弊端,另一方面还可以保证改革期间税收收入的平稳。


第二种是类似于当前消费税对特定货物和服务征收的销售税。这种倾向于消费税的销售税,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税负,但其弊端在于改革期间税收收入落差较大,不利于平稳改革。


从销售税的实现路径上讲,也可以有两种方式。对应于第一种倾向于增值税的销售税,可以由增值税过渡优化到销售税。对应于第二种倾向于消费税的销售税,则可以由当前生产环节消费税过渡优化到销售税。建议在增值税存在的情况下,将最终环节消费税作为地方政府税收。


《总体方案》明确“将现行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税费进行简并,启动在货物和服务零售环节征收销售税”,因此,海南自由贸易港销售税要注意改革的继承、发展关系,做到稳定、有序衔接,不立不破,逐步推进。


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征销售税一方面要明确改革方向,另一方面要借鉴美国等国家已有的销售税模式,更要注意与内地市场的衔接,做到有利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发展,有利于全国发展。


(二)海南自由贸易港销售税实现方式

销售税实现的关键在于如何锁定最终消费环节,并能实现有效征管。根据现有管理方式和可预测的技术手段,可以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不彻底的消费环节征税,主要运用对纳税人分类管理手段来实现。如,王卫军 等(2019)提出增值税的优化方案,可以实现从生产环节征税到最终消费环节征税。


当前美国各州推行的零售销售税,也是不彻底的消费环节征税,其实现的方法就是对生产、批发、零售企业发放免税证明,取得免税证明的企业在购入货物时不缴纳销售税。另一种是彻底实现在最终消费环节征税。例如可以运用区块链等技术跟踪货物、服务的流向,确定最终消费环节。该方式目前看还不容易实现。


鉴于我国当前相对完备的增值税管理体系,经研究比较分析,笔者认为,利用现行增值税纳税人分类管理办法实现最终环节销售税作为过渡性方案是可行的。具体征税环节见表1。该模式销售税实现的关键在于将会计核算健全、信用良好的一般纳税人认定为生产企业,其购入货物和服务时不向上家支付销售税;

111.png

一般纳税人将货物、服务销售给会计核算不健全、信用有待提升的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进入消费环节,需要缴纳销售税。该模式可以实现倾向于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普遍征收的销售税,也可以实现以特定货物服务为征收对象的销售税;可以实现与内地增值税课税范围、税率相同的销售税,也可以实现海南自由贸易港独有的销售税模式。具体如何确定海南自由贸易港征税范围、税率等税制要素,有待于继续考察海南自由贸易港与内地税制衔接的外部条件。笔者将此模式实现的销售税暂称为海南自由贸易港销售税。


一般纳税人之间销售货物、服务不征收销售税。在一般纳税人之间销售货物、服务不征收销售税的原因在于当前的增值税管理模式其实已经实现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承担增值税税负:一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服务时需要缴纳的增值税来自于下家的支付;二是其购入货物、服务时,支付给上家的增值税可以进行留抵退税


因此,在逻辑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没有承担任何增值税税负。既然如此,可以明确地规定“销售税一般纳税人从一般纳税人购入货物、服务不支付销售税”,同时对应规定“销售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服务给一般纳税人不缴纳销售税”,这样对于销售税一般纳税人实现中间生产环节不缴纳销售税是水到渠成、顺理成章的。在一般纳税人之间销售货物、服务不征收销售税也存在一个重要前提,那就是一般纳税人核算相对健全、信用较好,能够较好监控其提供货物、服务流向,故可以不在其生产环节征收销售税,而在其将生产成果销售给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人进行最终消费时再征收销售税,可以促进其生产。


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人销售货物、服务给一般纳税人时,不征收销售税。从当前的增值税管理方式看,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人销售货物、服务给一般纳税人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凭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在销售税模式下,一般纳税人正是实现了不向上家支付本来用于抵扣自己进项的税款,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人销售货物、服务给一般纳税人时,不征收销售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服务给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人时,征收标准税率销售税。销售给个人征收标准税率销售税是最终消费环节销售税的本义,而对销售给小规模纳税人征收标准税率销售税,是因为小规模纳税人核算相对不健全、信用不高,其取得货物、服务后流向难以有效监管,因此,其取得货物、服务时视为进入消费环节,向上家支付销售税是有必要的。


对小规模纳税人购入环节的处理,是整个销售税设计的核心环节,也是整个销售税属于不彻底消费环节销售税的根源所在。至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货物、服务后再销售的重复征税问题,在这种不彻底销售税设计下无法消除,可以寄希望于技术的发展进步,实现对货物的全面跟踪,从而实现彻底的销售税。


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人销售货物、服务给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人时,征收低税率销售税。从征收管理角度讲,如果对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给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人不征收销售税,则更多纳税人会考虑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而不选择一般纳税人,将不利于整个销售税体系的运转;如果对小规模纳税人征收与一般纳税人一样的标准税率,而又不允许其抵扣,则必然加重小规模纳税人负担;而允许小规模纳税人抵扣则又是不可能的,因为小规模纳税人核算不健全、信用不够好,无法进行核算扣除。因此,相对折中的做法就是继承当前增值税的做法,对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低税率。


对纳税人分类的管理模式,也有助于激励更多的小规模纳税人提高核算水平、增强信用,争取适用一般纳税人间货物、服务流转免征销售税的规则。因此,当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分类办法下,小规模纳税人过多,很多纳税人愿意充当小规模纳税人,免去中间生产环节征税效应发挥不明显问题,而在销售税征管体系下则不会成为问题。从税收征管上讲,抓住了销售税一般纳税人的重点群体,在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服务给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人时能够征收到销售税,就可以保证基本税源征收到位。


从征管风险上讲,这种依托于原有增值税管理体系的销售税,其征管风险与当前的增值税征管风险最多是相同,而不会增加新的风险,因为不管是增值税模式还是销售税模式,一般纳税人销售给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人征收税收都是相同的,并且在一般纳税人流转之间还有各种发票信息管理,不会增加新的漏洞。从征税痛感上讲,销售税模式与增值税模式相比也没有改变,还是对销售者征税,包括对一般纳税人的征税。  


三、海南自由贸易港销售税与内地增值税的衔接

海南自由贸易港销售税与内地增值税的衔接模式,根本上取决于海南与内地的货物流通模式。在自由贸易港封关运作后,建立“一线”“二线”海关,海南与内地的货物流通是一种什么模式,还没有清晰的蓝图。


《总体方案》对海南进入内地货物表述为“货物从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内地,原则上按进口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照章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这里讲的“原则上按进口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是涉及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内地的所有货物,还是仅对于进口货物(包含进口料件的货物,下同),将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发展和全国福利增加产生重大的差别。


从理论上讲,自由贸易港状态下海南与内地货物流通模式可以有8种模式,见表2。但其中6个模式(表2中标记X的模式)比较容易被否决:首先,海南自由贸易港所有货物(包括自产和进口货物)进入内地均按国内流通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自产货物进入内地走报关程序、进口货物按国内流通显然是不用考虑的;


其次,内地货物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报关,也是行不通的,除了《总体方案》已经明确的部分内地货物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按国内流通管理外,从理论上讲,内地货物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报关等于是将全国统一市场分割成了内地和海南两个市场,造成两地货物流通的不便,这与建立统一市场的初心相悖,必然带来海南和全国的福利损失。下面就剩余两种模式(表2中标记X?的模式和标记√的模式)及税制衔接进行分析。

222.png

(一)内地货物进入海南按国内流通管理,海南所有货物进入内地报关,操作层面难以实施

在这种模式下,海南自由贸易港销售税在征税范围、税率等要素上可以自由设计,因为不管海南的销售税征收范围和税率如何,只要进入内地报关,缴纳进口增值税,就可以转换成内地的增值税模式。而内地货物进入海南,虽然按国内流通管理,但要转换成海南自由贸易港的销售税模式,要么,内地企业视同出口,货物进入海南时不含增值税,内地商家发货时不经过海关程序,在内地直接走退税程序;要么,严格按国内流通管理,货物进入海南时含增值税,海南自由贸易港购入企业支付给内地企业增值税税款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本地进行留抵退税,实现增值税与销售税转换。这种模式下,对企业而言,两种税制的转换问题不太大,但复杂的是涉及大量个人消费者网络购物的问题。内地消费者购买海南商家货物,有报关程序,不会出问题,损失的是效率和福利;但海南消费者购买内地商家货物,是国内流通程序,由于税制的不同,就会带来很大的问题。首先考虑内地商家退税处理情况。


就内地市场而言,大量的海南消费者购买内地商家引发的退税,例如通过快递单据来退税,将带来内地市场税收秩序的紊乱;就海南市场而言,如果海南个人从内地购买不含增值税的货物后,又如何在海南缴纳销售税,成为征管难题。再考虑海南消费者购入含增值税货物进行留抵退税的情况。海南的消费者购买内地含增值税货物后,如何申请退税,同时又如何缴纳销售税,征管实现难度也很大。虽然个人与企业留抵退税、缴纳销售税在本质上相同的,但在纳税人数量上和管理效果上绝对是不同的。


无论是上述哪种处理方式,都将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由于其复杂性,可能不得不退回到海南与内地双方都报关的模式,而这正是一个双输的局面。此外,即使不考虑上述税制因素,仅从海南自由贸易港与内地市场平等角度上看,在内地货物可以直接到达海南自由贸易港,而海南自由贸易港自产货物,例如海南的水果、蔬菜、水产品、农产品加工品、药品等,却不能直接到达内地,人为增加贸易壁垒,就不是对海南自由贸易港的优待,而是对海南自产货物的不公平对待。


(二)海南自产货物与内地货物双向按国内流通,海南进口货物进入内地走报关程序,需要特殊制度设计

销售税与增值税保持同一征税范围、税率,可以顺利衔接海南自由贸易港与内地市场。在国内统一市场模式下,海南自由贸易港销售税保持与内地增值税相同的征税范围和税率,两地间衔接方式可以以内地的增值税管理模式为主,也可以以海南自由贸易港的销售税管理模式为主,其核心在于保障两地税权划分的公平。如果以内地的增值税管理模式为主,海南自由贸易港内销售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内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货物和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销售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内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本质是海南向内地支付增值税税款;


内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海南自由贸易港销售税一般纳税人货物和服务,同样,内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南自由贸易港销售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本质是内地向海南支付增值税税款。如果考虑到销售税税制的先进性和将来推广的可能性,以海南自由贸易港的销售税管理模式为主,海南自由贸易港销售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内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货物和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销售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内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的白字发票,本质是海南不向内地支付增值税税款;


而内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海南自由贸易港销售税一般纳税人货物和服务,同样,内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南自由贸易港销售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的白字发票,本质是内地不向海南支付增值税税款。从推进改革的步骤上,笔者建议在前期以内地的增值税模式为主,而后逐步过渡到以海南自由贸易港的销售税模式为主。这种状态下,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人而言,不管是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购买货物、服务还是在内地购买货物、服务,由于课税范围和税率相同,呈市场中性,不会产生任何负面影响。


海南自由贸易港销售税与内地增值税适用不同征税范围、税率,则无法正常衔接、维持。如果在国内统一市场模式下,海南自由贸易港销售税与内地实行不同的征税范围和税率,则会扰乱国内统一市场秩序,不可持续进行。


Einav 等(2014)研究美国各州的销售税情况后指出,一个州的销售税每增加一个百分点,该州居民的网上购物就会增加近2%,同时,他们向同州卖家的在线购买将减少3~4%。海曼(2015)也提到,由于美国各州销售税征税范围和税率不同,导致消费者从邻近税收管辖区内购买或者在网上购买,而从事零售业务的企业也会迁移至那些不征或只征很低销售税的税收管辖区。美国一些州为了保证自己的税权,还要对从其他州购买的货物征收使用税。这必然提高货物的流通成本,不利于国内统一市场的运行。


如果海南自由贸易港销售税实行低税率、窄征税范围模式,必然引起内地居民通过网购等途径大规模从海南自由贸易港购物,导致国内统一市场秩序遭受破坏。


四、结 论

在全世界都在积极追求建立自由贸易区、扩大统一市场的潮流下,从宏观角度看,海南自由贸易港不宜放弃当前与内地的统一市场,因此,建议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与内地货物流通模式上选择海南自产货物与内地货物双向按国内自由流通,海南进口货物进入内地走报关程序,相应的海南自由贸易港销售税应保持与内地增值税相同的征税范围和税率,不建议单独设计一套税制,那样与内地市场很难衔接,失去的将是统一大市场的福利。


对应的海南自由贸易港与内地税制衔接方式则可先以内地的增值税模式为主,而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形势,过渡到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销售税模式为主;对于包含进口料件的货物实行报关补征关税。


海南自由贸易港要发展,要对标国际自由贸易港,实现低税负,但也不宜在销售税上做文章,而可以在其他税种下功夫。例如,《总体方案》中提到,简并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种,降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率。如果确实为了促进海南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在保障与内地增值税有效衔接的前提下,可以考虑其他措施,例如,对所有购物者发放购物电子消费券,其带来的心理效应和实际效果可能比降低税率或者不征税的效果更好。


从改革的推进看,由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销售税与当前增值税在很多方面是一致的,例如,销售税与增值税的课税对象是一致的,都是对销售额课税;销售税与增值税的课税主体也是一致的,都是对销售者课税;销售税与增值税的税率是相同的;销售税与增值税组织收入的结果是一致的。因此,可以顺利推进改革。由于该衔接模式与封关运作基本没有关系,可以提前推进相关改革。


(本文为节选,原文刊发于《税务研究》2020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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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5-11 15:34:52 | 显示全部楼层
避税or投资?明星为什么集体奔赴海南开公司?

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税漏税……近日,围绕演员郑爽的相关事件引发了一次“舆论风暴”。在税务和广电管理部门宣布对此进行调查后,部分演艺人员、公司的偷逃税问题再次站到了风口浪尖。


与郑爽相关的争议尚未消散,“多名演员工作室接连注销”的信息多次冲上热搜。


实际上,明星工作室向来被外界认为是避税的常见手段。但是,在监管部门宣布坚决查处整治偷逃税等问题之际,这一波“注销潮”难免引起外界猜测。



“旧戏重演”,明星扎堆注销公司

天眼查APP显示,今年以来,多位明星及其亲属的关联公司注销,涉及魏大勋、姚晨老公曹郁、何炅父亲、邓超、唐嫣、文章、马薇薇、那英(后撤销简易注销公告)、赵本山、朱正廷、孟美岐、吴宣仪、沈腾、井柏然、王千源等。


例如,4月14日,与演员唐嫣、文章相关的上海唐嫣影视文化工作室、上海路路影视文化工作室注销;4月16日,与演员邓超相关的安吉慧形慧影影视文化工作室注销;4月26日,与演员魏大勋相关的上海勋花影视工作室和上海魏大勋影视工作室注销;4月29日,上海东晖相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申请简易注销,演员靳东在该公司的持股比例为50%。


公开资料显示,郑爽、黄晓明、何炅、黄圣依、唐嫣、赵薇等75位艺人名下相关公司共有647家,其中已注销200家。


实际上,成立个人工作室一直被认为是明星避税的常见手段。


依照税法规定,如果明星以个人身份拍戏,那么明星要承担最高40%的劳务报酬所得税,但如果通过工作室参与到演艺活动中,那么就可以通过“个人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类目报税,只承担5%~35%的税率。看似相差不多,但个人收入的的缴税基数是“收入”,个人独资企业的缴税基数是“利润”。通过种种“成本扣除”后,明星缴税额度就能大幅降低。


郑爽被举报“天价片酬”“偷税漏税”一事最终结果未出,明星一开始扎堆注销工作室、关联公司,令外界注目。有网友提出质疑:有点此地无银三百两的架势。


值得注意的是,明星扎堆注销关联公司已不是第一次,在此之前,2018年的霍尔果斯“大逃亡”依稀在目。


2010年,西部边陲小镇霍尔果斯在政策红利的背景下,为文娱产业发展提供多项优惠。其中最著名的是实行“五免五减半”的税收政策,即入驻企业均可享受所得税五年内免征、五年后减半的优惠。


此利好政策一出,整个影视圈趋之若鹜。


在鼎盛时期,霍尔果斯曾有超过数千家影视传媒公司前来注册。这些公司的高管、股东中,不乏范冰冰、冯小刚、吴秀波、陈坤、刘涛等耳熟能详的名字。同时,华谊兄弟、光线传媒、博纳、乐视、华策、欢瑞世纪等影视头部企业,也纷纷在霍尔果斯布局。


《战狼2》《一出好戏》《老炮儿》《从你的全世界路过》等热门影片,出品方中均有在霍尔果斯注册的公司参与。其中,吴京主演的《战狼2》,6家出品方中有3家来自霍尔果斯,


“最近在网上流传,说霍尔果斯贡献了影视半壁江山,但并不完全准确,应该是另外半壁正在来霍尔果斯的路上。”2017年5月,财税科技公司神州易桥董事长彭聪在央视财经频道《对话》栏目上说道。


不过,这些企业中很多是空壳公司。很多明星工作室,注册资本仅为1万元,既没有办公场所,也没有任何员工,负责人甚至从来没有到过该地。


2018年1月起,霍尔果斯政策开始逐步收紧,暂停增值税返还和个人所得税优惠两项政策,要求注册企业“一址一照”,实体办公。同时要求2017年公司企业利润占营业收入比重超过50%的企业进行税务自查等。


当年6月开始,当地出现影视公司“注销潮”。根据天眼查APP数据,到当年10月,与霍尔果斯相关的企业中有2298家企业状态已经显示为“注销”。因为申请注销的公司太多,《伊犁日报》当年8月27日仅一天就刊登了25则“注销公告”。


公司“因税而来”,也“因税而去”。


海南,影视行业新的避税圣地?

继霍尔果斯之后,影视行业又把眼光放到了海南,齐聚“天涯海角”。


今年1月28日,王一博在海南成立了一家文化科技公司,名为海南博远,所属行业为娱乐业;3月25日,马伊琍成立海南树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3月30日,歌手那英在海南成立了鼎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3月31日,演员阚清子成立三亚巨之星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0万,个人持股100%。时间往前推,2020年8月,沈腾在海南成立了海口那可是家大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个人全资持股。


天眼查数据显示,自2020年5月至今,海南省影视公司注册数量已达2300余家。其中,既有明星个人控股的影视传媒企业,也有娱乐影视行业的龙头。比如,阿里成立海南阿里巴巴影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完美世界、唐人影视、华谊、光线传媒等影视企业,也已都在海南布局。


外界认为,明星和大公司扎堆涌向海南,同样是为了政策红利。


根据海南自贸港的政策优惠,除了负面清单行业以外,全省、全行业均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税率从25%降至15%的优惠,大大降低在海南注册企业的税负。同时,海南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从45%降至15%。这对明星而言,能够节省一大笔税款。


2020年5月,海口市政府又印发了《海口市促进影视产业发展若干规定》,出台了23条对影视行业利好的政策,有针对性地对落户海口的影视企业给予了力度颇大的税费优惠和奖励政策。


在支持影视企业落户方面,海口规定,对在海口注册登记的影视企业,自缴税年度起,按其形成的地方财力贡献市级留成部分(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给予100%奖励。1年内形成地方财力贡献市级留成部分不低于2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00万元;


为了鼓励知名电影创作人(编剧、导演和演员)在海口投资设立影视企业,海口规定:电影作品票房累计达20亿元(含)以上的编剧、导演和曾主演电影票房累计达30亿元(含)以上的演员,在海口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影视公司并控股2/3以上,公司名称须有“海口”字样,公司作为第一出品方拍摄的电影作品,在电影片头出现公司名称或动态LOGO超过3秒且票房达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为支持影视作品播映,海口规定:本市影视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拍摄的电影作品在中央电视台(6套)黄金时段(19点至21点)首播,每部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进入电影院线上映并且票房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每部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达到3亿元(含)以上,每部给予一次性奖励250万元;达到5亿元(含)以上,每部给予一次性奖励350万元。


这“23条”涵盖了从剧本开发、拍摄制作到上映、展映、从业人员奖励等方方面面的奖励补贴政策,一些优惠政策设立之初就已立门槛。比如,海口规定,“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影视企业”是指在海口市辖区内注册且从业人员7人(含)以上的影视企业。这就避免了霍尔果斯曾出现的“空壳公司潮”。


“23”条出台至今约一年时间,和霍尔果斯相同的是,海南也迎来热闹非凡的开局。至于结局如何,还待时间检验。


来源:中国经济网  

链接: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 ... 1&wfr=spider&for=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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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1-5-21 16:51:49 | 显示全部楼层

众所周知,2025年之前,海南自贸港高端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财税〔2020〕32号)。2025年后,海南自贸港将按照3%、10%、15%三档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而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截至2021年6月30日就正式结束了。截止发稿第一批个税退税的人


不得不说,海南自贸港高端紧缺人才个税封顶15%超级香呀!看完下面这组图,你就知道到底香在哪儿了:


WechatIMG18.jpeg

WechatIMG19.jpg


这退的可都是真金白银啊!


2020年,作为海南自贸港的“元年”,海南也当然不会放松对于人才的渴求和吸引,发出了各种招揽人才的“大礼包”。但一些同学对关于海南人才认定的“因为所以”还不是很明确:人才享受的政策有哪些?如何成为海南“人才”?......现在就一起来看看答案吧!




Q1、海南自贸港有哪些个税优惠?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

享受上述政策的所得包括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


哪类人可以享受15%的优惠?

首先,需要在海南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保,以及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且实质性运营的签订1年期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


其次,该个人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

  • 属于海南省各级人才管理部门所认定的人才,且完成人才认定
  •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来自于海南自贸港的收入达到30万元以上,或者
  • 该个人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行业紧缺人才需求目录范围

以及,全年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税前综合收入达到42.5万元以上(不含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达到21万元以上。


Q2、怎样享受15%的优惠?

满足上面条件的个人,对其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会在次年年度汇算清缴后退还到个人账户。


但需要注意的是,目前,还没有实现各部门信息共享,办理人才认定之后还需到主管税管员处备案。


在Q1中提到了认定人才,那么,怎样判断是否符合条件呢?


首先,我们看一下海南省人才认定都有哪几类。

1.png

登陆海南政务服务网,我们可以看到,当前,海南人才认定分“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认定”两个大类,其中每一类又分别有“国内人才”和“国际(境)外人才”两个小类。




高层次人才认定

Q3、怎么判断某个人是否属于高层次人才?

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20)》非常明确的列举了各层次人才,其中包含市场认可和专业及社会认可标准两个标准。


市场认可标准以反映薪酬水平的纳税额作为主要指标,需要达到的个人所得税、企业纳税总额标准如下:

2.png


专业和社会认可标准,以专业和社会认可的任职经历、工作业绩、荣誉称号等作为重要指标,将海南自由贸易港发展所需的三大产业类型、十个重点领域、十二个重点产业人才都纳入评价范围,明确了热带农业、旅游业、互联网和电信业、医疗和健康服务业、现代金融服务业、现代物流业、油气产业、教育和科研领域、宣传文化领域、哲学社科领域、体育(含电子竞技)产业、法律服务领域、航运和维修领域、工程建筑(工业)设计领域、管理领域15个海南自由贸易港重点行业领域各类别人才标准。


新标准中的A、B、C、D、E类人才分别对应原有标准中的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其他类高层次人才。


Q4、谁拥有高层次人才认定的权限呢?

为了优化认定流程,具备条件的中央驻琼企事业单位、总部经济企业、省重点园区、省属事业单位、省属重点企业、法定机构、市县,可以直接认定E类人才,并给予证书。


具备条件的省重点园区、市县可以认定D类人才并发证;


A、B、C类人才认定权也下放,省人才服务中心只负责备案和发证。


当前在实操中,仍然由税务局和人才中心完成认证,各类具备认证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或园区、企业等还需要后续持续关注更新。


资料清单

1、《海南省高层次人才认定申报表》、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申报单位法人和经办人身份证;

2、申请人身份证件(原件或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3、申请人所在经营主体简介;

4、申请人所在经营主体实际经营说明;

5、劳动合同或任职文件;与申请认定层级和标准相关佐证材料;

6、申请人工资卡信息;

7、申请人工资流水凭证,或申请人所在经营主体纳税凭证;

8、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单或缴纳个人所得税清单;

9、近期2寸免冠白底证件照。


Q5、如何提交上述材料?

由位于海口市美兰区五指山南路3号的海南省人才服务中心完成材料的接收和审批;

申请单位也可以登录海南省政务服务网https://wssp.hainan.gov.cn/ (人才事项服务事项);

经授权的园区,可直接向园区人才服务“一站式”平台申报办理,由园区人才服务“一站式”平台报送海南省人才服务中心备案。


Q6、能否由人才个人申报?

不可以。需由人才所在单位统一申报,网上申报需由单位法人注册账号。


认定流程

3.png

Q7、拿到认定之后有效期是多久?

认定周期为5年,5年后要在到期前3个月内重新认定。



柔性引进人才认定

柔性引进人才指海南省用人单位在不改变人事、档案等关系的前提下,吸引省外人才通过顾问指导、短期兼职、候鸟服务、对口支援或者其他适宜方式,为海南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Q8、什么样的人才可以申请柔性引才?

对于个人,只要是具备扎实的专业技能,可以为在琼单位所需要的,都属于满足条件的柔性引才。


对于可以进行人才引进的单位,只要是设立在海南省的独立法人,并且有良好的经营情况,具备具体的人才需求,并且能够给引进人才提供合适的报酬福利,就可以申请柔性人才引进。


资料清单

1、《海南省高层次人才认定申报表》、企业营业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申报单位法人和经办人身份证;

2、身份证明;

3、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认定提供柔性引才协议(聘期3年以上且在海南服务1年以上);

4、根据申报标准提供的相关佐证材料;

5、引进人才提工资单、纳税证明等;

6、近期2寸免冠白底证件照(JPG格式上传电子照片)


上述材料均可以电子形式上传提交,申请网站“海南政务服务网”。


认定流程

4.png


Q9、柔性引才可以享受哪些优惠?

柔性引进人才在科技立项、科技成果奖励、人才奖项申报等方面,可以享受海南省同类人员待遇。


聘期在3年以上且已在海南服务1年以上的柔型人才,可申请认定海南省高层次人才,经认定后颁发《海南省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证书》,凭此证书享受相关优惠待遇、参与表彰奖励。


Q10、柔性引才和高层次人才的区别是什么?

柔性引才并不改变人才的人事关系,社保仍保留在原工作地缴纳。因此,也就无法享受海南自贸港15%的个税优惠,除此以外,并无明显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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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1-6-9 17:29:58 | 显示全部楼层
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境外所得税收处理问题研究
作者:刘  磊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外所得的税收处理是一国国际税法的重要内容,也是国际税收研究的重要方面。《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规定:“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其2025年前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这为我国处理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提供了新的路径选择。本文介绍国际上对企业境外所得不同的税收处理方法,分析各种方法的利弊,比较各国对企业境外所得税收处理实践,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特殊规定,提出完善我国对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外所得税收政策的建议。


一、居民企业境外所得税收处理基本规定及利弊分析

(一)基本规定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处理与国际双重征税具有密切关联。国际双重征税分为法律性双重征税和经济性双重征税。消除国际双重征税的方法主要是针对法律性双重征税,而非经济性双重征税。因为经济性双重征税的定义过于宽泛,难以准确界定。消除国际法律性双重征税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1.扣除法。扣除法亦称“列支法”,是指居民国政府对其居民企业取得的国内外所得汇总征税时,允许居民企业将其向外国政府缴纳的所得税作为费用,在应纳税所得额中予以扣除。这种方法实际上就是居民国政府将其居民企业的国外所得的税后收益并入该居民企业的国内所得一起征税。实质上,各国在对居民企业从外国公司取得的股息征税时,假设该外国公司已缴纳一定数额的境外所得税,如对该所得税不允许境外税收抵免,则实际上是采用扣除法。


2.免税法。免税法亦称“豁免法”,是指居民国政府只对其居民企业本国来源的所得征税,对其部分或全部境外来源所得,免于征收本国税收。这种方法以承认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独占地位为前提,意味着居民国政府放弃对其居民企业来自国外的所得的征税权力。通常,适用免税法需要具备一定条件,其主要针对由居民企业通过境外分支机构或常设机构取得的积极经营所得,以及从由居民企业在其中拥有最低所有权权益的外国企业取得的某些股息。其中,针对股息的免税通常称为参股免税,一般通过设置一定的持股比例作为享受条件。


实践中,根据一国企业所得税税率形式以及是否通过双边税收协定实现消除国际双重征税,免税法分为全额免税法和累进免税法。全额免税法,是指居民国政府对其居民企业来自外国的所得全部免于征税,只对其居民企业的国内所得征税,而且在决定对其居民企业的国内所得适用的税率时,不考虑其已被免于征税的国外所得。而累进免税法在决定对其居民企业的国内所得征税适用的税率时,将其国外所得加以综合考虑。显然,累进免税法主要适用于实行累进所得税制。这种方法既承认来源国政府收入来源地管辖的独占行使,又解决跨国纳税人的国际双重征税问题,同时也照顾居民国政府,使其对本国居民企业来源于来源国的所得较全额免税方法可多征一部分应征税额,因而比较妥善地兼顾了居民国、来源国和跨国纳税人三方面的利益关系,比较符合“量能负担”“公平纳税”“税收中性”等原则。


3.抵免法。抵免法是指居民国政府对其居民企业取得的国内外所得汇总征税时,允许居民企业将其国外所得部分已纳税款从中抵减。抵免法是解决居民国和来源国之间双重征税的有效方法,在国际上广为流行。


实际应用中,抵免法可以采取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两种具体方法。直接抵免是指居民国政府对其居民企业在来源国直接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允许冲抵其应缴本国政府的所得税税款。显然,直接抵免是一种适用于同一经济实体的跨国纳税人的抵免方法。实践中,直接抵免又可分为全额抵免和限额抵免两种方法。间接抵免是指居民国政府对其母公司来自外国子公司股息的相应利润所缴纳的外国政府所得税,允许母公司在应缴本国政府的所得税额度内进行抵免。其基本特征是外国税收只能部分地、间接地冲抵居民国应纳税款。显然,间接抵免是适用于跨国母子公司的税收抵免方法。在实践中,间接抵免一般可分为一层间接抵免和多层间接抵免两种方式。


从操作层面看,间接抵免法要比直接抵免法复杂。在母公司所在国或子公司所在国采用累进税率的情况下,间接抵免的计算又要比采用比例税率情况下复杂些。无论是直接抵免还是间接抵免,都涉及抵免限额的确定。实践中,抵免限额可采用综合抵免限额、分国抵免限额和分项抵免限额三种不同处理方法。当年不能抵免的境外所得税(境外税收抵免的超额部分)一般允许结转,或作为费用予以税前扣除。


抵免法下,境外抵免的税收仅限于境外所得税。其他境外税收,如增值税和房产税,不符合境外税收抵免的条件。但是,预提税尽管是对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支付的总额征税,也被视为所得税。判断各种税收是否属于所得税时,可能会出现解释方面的问题。例如,印度政府针对在线广告和其他数字化产品和服务支付给非居民的款项所征收的衡平税和其他国家征收的类似税收,实质上可以视为所得税,尽管征收这些税收的国家称其为货物和劳务税而非所得税。


(二)各种方法的利弊分析

一般而言,采用扣除法,该国居民企业境外来源所得的实际税负会高于抵免法或免税法。从税收政策角度看,如果将参股免税限制在来自应按照与居民国公司税率相当的税率缴纳外国税收(公司税和预提税)的所得和股息,则参股免税法与抵免法具有同等的效果。一般情况下,如果境外实际税率低于本国实际税率,则免税法对纳税人最有利。


1.扣除法。扣除法事实上只能缓和而不能消除国际双重征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以下简称“OECD范本”)或联合国(UN)发布的《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以下简称“UN范本”)仅认可免税法和抵免法作为消除双重征税方法。但即便如此,扣除法并没有消失。一些采用抵免法的国家保留扣除法作为消除双重征税的备用方法,主要是用于处理一些特定的不符合抵免要求的境外税收。此外,对外国组合投资所得的已纳税款也通常采用扣除法。但就纳税人而言,如果是无须缴纳所得税的亏损企业,扣除法可以进一步增加亏损额用以冲抵以后年度的利润,反而更为有利。


只要对外投资可能会被征收境外所得税,扣除法就会造成有利于本国投资、不利于对外投资的偏向。因此,从国家间资源配置的角度看,扣除法不符合中性原则。但从一国自身利益的角度考虑,扣除法可以鼓励本国投资,而且取得同等的全球净所得的居民企业将被同等对待,因为他们缴纳同样多的本国税收。当然,就纳税人全球所得的总体(本国和境外合计)税负而言,扣除法不能使得所有居民企业税收待遇平等。因为尽管取得同等全球净所得的居民企业缴纳同等数额的本国税收,但他们需要缴纳不同的境外税收。


2.免税法。由于放弃对境外所得的征税权,免税法对居民国的税收收入会产生影响,但基于一国国情和经济政策考虑,免税法主要适用于拥有大量相对过剩资本的经济体。为给这些资本寻找出路,需要采取一系列包括税收方面的激励政策,以鼓励本国资本的输出。这些税收激励措施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对这些输出资本所带来的跨国所得或收益不予征税。实行全额免税,一国(地区)实际上仅对本国(地区)来源所得征税,通常称为属地征税,而不是全球征税。


一般认为,采用免税法消除国际双重征税的优点是简便性。它使得纳税人遵从成本和税务机关的征管成本最小化。当境外税收和居民国税收大致相当时,免税法作为境外税收抵免的替代方法是最佳选择。特别是,当境外税收显著低于居民国税收,基于国际竞争力及资本输出考虑,免税法有其合理性。


尽管免税法被广泛采用,并被OECD范本和UN范本所认可,但它与税收政策的公平和效率目标存在一定冲突。如果境外税收低于居民国税收,取得免税境外来源所得的居民企业就比其他居民企业享受更为优惠的税收待遇。而且,免税法鼓励本国居民企业向低税率国家进行投资,并激励纳税人将本国来源的所得转移到此类国家。因此,将免税法作为抵免法的简便替代方法使用,或者仅对特定所得类型使用,则相对更为合理。


3.抵免法。理论上,抵免法是解决国际双重征税的最佳方法。从境外来源所得的国内外总税负角度看,居民企业受到同样的税收处理,但境外税收超过国内税收的情况除外。此外,抵免法对居民企业在国内或外国投资决策的影响是中性的。但抵免法同样存在一些问题。


在税收确认上,所得确认时间与费用扣除时间可能严重不匹配。例如,纳税人为了获取境外来源所得而借款,利息将在当期扣除,但是股息等所得项目可能延至以后年度才能计入所得。同类的时间错配还可能发生于研究开发费支出等方面。


在操作层面上,无论从政府还是纳税人的角度看,抵免法实际操作非常复杂。例如,哪些境外税收可以抵免,如何计算抵免限额,所得是否区分来源、项目、国家,采用什么所得来源和扣除规则,多层抵免如何计算,等等。抵免法若要有效实施,就必须制定详细、技术性强且非常复杂的法律条文,这会增加纳税人的遵从成本和税务机关的管理负担。


在资本流入上,抵免法可能会抑制本国企业将其通过外国关联企业获得的利润作为股息分配汇回本国的积极性。为避免造成不利于利润汇回的偏颇,从理论上而言,采用抵免法的国家可以按照权责发生制(即在由外国关联企业取得所得之时),对居民企业的外国关联企业的所得予以征税,进而有效避免居民企业递延其通过外国关联企业取得的境外来源所得的本国税收。但迄今为止没有任何国家完全实施权责发生制,只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存在按权责发生制进行税收处理的个案。


在实施效果上,如果居民企业就其境外来源所得应予缴纳的境外税收,与按本国税法缴纳的税收大体相当,抵免法是否还有其存在的价值是受到质疑的。此外,一国采用境外税收抵免制度,可能会刺激其他国家将对该居民企业所得取得的税收提高到该国的税收水平(所得吸收税soak-up taxes)。这种税收的增加不会影响非居民投资者的税后收益,因此不会抑制外来投资。但是,这种做法会导致税收收入从采用抵免法的国家向所得来源国转移。显然,这对抵免国不利。


二、世界主要国家对企业境外所得税收处理的比较

对消除国际双重征税的最佳方法,尚无国际共识。一国可能仅使用其中一种方法,也可能组合使用三种方法。大部分国家区别不同类型的国际双重征税,对三种方法均予以采用。


(一)扣除法适用情况

从历史看,许多国家在刚建立所得税制时采用扣除法,当时全球所得税率较低,扣除法尚可接受。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国所得税率的提高,很多国家采用免税法或抵免法作为消除双重征税的基本方法,扣除法仅与其他方法结合使用。相对而言,目前单纯采用扣除法解决国际双重征税的国家较少。美国、英国和日本等实行抵免法的国家也同时允许纳税人选择扣除法,荷兰、瑞士、爱尔兰、卢森堡等国则规定,对不能得到免税或抵免的外国税收允许作为费用扣除,适用扣除法。


(二)免税法适用情况

免税法是欧洲国家采用的传统方法。但近年来,澳大利亚、日本、英国和美国等大部分发达国家正在逐步向免税法转型,其中多数国家采用参股免税法。免税法,尤其是实行全额免税法易使居民国政府的财政损失较多。目前采用全额免税法的国家有法国、澳大利亚及部分拉美国家,比利时、芬兰、德国和荷兰实行累进免税法。


对于适用免税法的大多数国家而言,境外来源所得免税会同时附加一些限制性条款,以防范对该方法的不当利用。如美国规定,对美国母公司从持股比例在10%以上、持股时间超过一年的海外子公司取得的股息予以100%的免税,这一免税待遇仅适用于美国股份有限公司,不适用于小企业和不动产信托,且对本国母公司从受控外国公司取得的混合股息不得免税。法国规定,凡属法国居民跨国纳税人,必须将其缴纳外国政府所得税后的剩余所得全部汇回法国,并在股东之间进行股息分配,否则不予实行免税法。


(三)抵免法适用情况

实行抵免法的国家较多。从具体适用方法看,丹麦、德国、意大利和卢森堡实行分国限额法,澳大利亚、日本瑞典实行综合限额法,芬兰按照行业、所得种类实行分类限额法。另外,有些国家对于高征税和低征税不同外国所得,分别设置单独的“篮子”,计算抵免限额。这种方法可以理解为“分项不分国”抵免法。即针对每一“篮子”,分别确定费用分配和可以抵免的境外所得税,同时还要确定抵免额度和结转的制度。例如,美国《国内收入法典》中规定消极所得只能在消极所得所在的“篮内”进行抵免,而普通所得也只能在普通所得所在的“篮内”进行抵免。二者不能在另一方的“篮内”进行抵免,但超限额部分可以在各自的“篮内”按税法规定的年限进行结转。


各国对超额抵免额税收处理存在差异。澳大利亚、比利时、德国、马来西亚、毛里求斯和俄罗斯规定超额抵免额不作任何处理,纳税人只能被迫放弃。卢森堡和荷兰允许将超额抵免额作为费用扣除。一些国家对超额抵免额允许结转,其结转方向和年限有所差异。其中,允许超额抵免额向后结转的有美国(1年)、英国(3年)和意大利(8年);允许向前结转的有日本(3年)、芬兰和瑞典(5年)、意大利(8年)、墨西哥(10年)和美国(10年),以及爱尔兰(无限期)、荷兰(无限期)和英国(无限期)。


各国对享受间接抵免的数量标准规定不同。如美国规定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不小于10%;对于多层间接抵免每一层所拥有的下一层附属公司有表决权的股票不得低于10%,且多层累计拥有股权百分比的乘积不得少于5%。


三、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外投资所得税收处理特殊规定及政策分析

(一)特殊规定

多年来,我国对居民企业境外投资所得实行“分国(地区)不分项”抵免法,《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明确,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分国(地区)别不分项抵免方法的基础上,增加不分国(地区)别不分项的综合抵免方法,赋予纳税人选择权,以便有效降低居民企业境外所得总体税收负担。同时,将抵免层级由三层扩大至五层,便于企业在境外投资架构中设立多个直接和间接控股的中间层平台公司,以实现对境外实体经营企业的控制。2020年6月1日,《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发布,在“2025年前重点任务”部分规定:“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其2025年前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外投资所得税收处理由传统的抵免法改为免税法,这是我国境外投资所得税收处理方式的一次重大转变;也为加速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鼓励更多企业从海南走向海外,提供了坚强的税制支撑。随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明确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基本条件,包括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或从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同时明确,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为便于操作,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发布《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进一步明确新增投资包含境外投资新设分支机构、境外投资新设企业、对已设立的境外企业增资扩股以及收购境外企业股权四种形式。显然,海南自由贸易港对境外投资所得实行参股免税法,其参股比例为20%。


(二)政策分析

从全球征税向属地征税转变、对境外汇回的股息不征税,是近年来世界主要国家税制改革的主要方向。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境外投资所得免税法,是适应这一趋势的具体体现。免税法利于贯彻资本输入中性原则,有效解决抵免法下计算繁琐、抵免滞后、抵免不足、应抵难抵等一些问题,对提高纳税人遵从和税务机关管理效率具有积极作用。


海南自由贸易港目前实行的属地税制,其范围是有限的,仅对境外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所得免税和境外参股20%以上的部分分回股息免税,但对境外取得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或其他所得没有纳入范围。在实施主体上,2024年(含)前仅限于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等三大产业。因此,从海南自由贸易港目前情况看,不符合免税法条件的居民企业,仍然采用抵免法处理境外所得,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属地税制与全球税制相结合的混合税制。


从防范跨国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角度看,海南自由贸易港参股免税法确定的持股比例是超过20%(含),且被投资国(地区)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无疑是正确的,也可以说是重要的创新举措。但放眼全球,站在增强海南自由贸易港全球竞争力的角度看,现行政策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1.从参股比例看,尽管对持股比例多少的确定是一国国内立法权限,但世界通行的比例为10%。为打造总部经济,少数欧盟成员国将参股比例下调至5%。不难理解,持股比例越高,就会越影响政策的受益面,特别是增加中小企业参与境外投资享受政策的难度。因此,从国际通行的标准看,降低参股免税的持股比例具有一定的操作空间。


2.从政策原理上看,被投资国(地区)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确实有利于加强国际反避税,但这种规定需要全球各国的统一行动。在一国单边行动下,企业可以先选择法定税率高于5%的国家(地区)设立控股公司,然后再以该控股公司投资于法定税率低于5%的国家(地区),以绕开参股免税的限制条件。因此,是否设定这个条件值得进一步商榷。


3.从国内政策的平衡性看,如果规定从法定税率不到5%的避税地获得的股息不予免税,则按照对等原则,对从我国支付到这些避税地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不应享受税收协定的优惠税率,而我国税法只是强调支付到这些避税地的费用要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并没有按照对等原则进行税收处理。


四、完善我国企业境外所得税收处理的政策建议

第一步,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免税法,逐步扩大政策适用范围

国家赋予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全面深化改革开放试验区、国家重大战略服务保障区的战略定位,旨在推动“一带一路”建设,让海南自由贸易港成为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战略基地。2019年,海南省企业共对全球17个国家(地区)的33家境外企业进行了非金融类直接投资,实际投资25.56亿美元,居全国第八位,连续3年保持全国前十。投资前三位的国家(地区)分别是中国香港地区、开曼群岛和英属维尔京群岛,投资额分别是15.86亿美元、3.57亿美元和1.01亿美元。随着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稳步推进,海南新增市场主体和对外投资主体将大幅增长。按照目前政策规定,2024年(含)前,参股免税法与抵免法将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存,这符合改革循序渐进、稳中求进的原则。尽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对2025年后的税收政策设计中没有提及继续实行免税法,但基于政策延续性和可预期性,笔者建议在海南自由贸易港2025年封关后,继续实行免税法。同时根据政策执行情况,适度进行调整和完善。


1.实施对象上,建议扩大适用范围。现行免税法的适用对象主要针对鼓励类三大产业的企业,范围较窄。为提高政策受惠面和企业获得感,封关前可考虑尽快将享受主体扩大到鼓励类产业企业,封关后可考虑将免税法扩大到所有企业。


2.参股要求上,建议适当下调比例。遵循国际一般标准,将参股比例下调至10%,有利于吸引更多企业来海南自由贸易港投资,打造海南的总部经济。同时,鼓励更多中小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业务,加快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走出去”步伐。


3.被投资国选择上,建议取消法定税率限制。取消法定税率限制后,需要制定严密的所得和费用来源规则,同时完善反避税规则,以防范纳税人利用免税制度将国内所得转移为境外来源所得。此外,还需要制定费用分摊规则,以防范纳税人在国内所得中,扣除为取得免税境外来源所得发生的费用。


4.免税范围上,建议扩大免税境外所得范围。封关前,适时将免税范围扩大至处置外国关联企业股份产生的财产收益。从经济和商业角度考虑,在实质性参股的前提下,股息往往是财产收益的替代品。如果对出售外国关联企业股份的财产收益不免税,企业股东可以在计划出售外国关联企业股份前,要求外国关联企业支付免税股息,以此降低出售股份产生的财产收益。封关后,采用全额免税法,将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纳入免税范围,实行全面属地税制,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海南自由贸易港。


第二步,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后,在全国实施全额免税法

从国家角度看,一国对本国居民企业境外所得采用何种处理方法,主要有四个目标的考量,即收入因素、公平因素、企业竞争力因素和资本中性因素。收入因素主要表现为一国应从跨国企业所得中,获取其应有的税收收入份额。公平因素对企业所得税而言主要表现为经济效率的中性。竞争力因素主要是税收措施应该有利于提高本国居民企业在全球竞争中的地位。资本中性因素是指一国国际税收规则要符合本国资本输入(输出)中性的取向。显然,各个目标相互冲突,要完全实现上述四个目标是不现实的。因此,一国政府必须设法在四个因素之间寻求平衡。


在国际税收合作与竞争的背景下,各国对国际税收规则的制定和税源划分具有不同的利益取向。我国在主动遵守并积极参与国际税收规则制定、推动国际税收合作的同时,对国际税收竞争仍保持高度警惕,积极探索符合我国核心利益的国内税收政策。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和“走出去”战略的实施,自2014年开始,我国已经成为净资本输出国。这是考虑我国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政策选择的宏观背景。扣除法虽然可能对一国福利最大化(收入考量)最有利,但不能完全消除双重征税,且限制本国的资本输出。抵免法和免税法都可以消除双重征税,但抵免法体现资本输出中性,而免税法体现了资本输入中性。尽管我国对抵免法进行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化解抵免法的不利影响,但如果企业投资于低税率国家,在抵免法下分回利润补税的问题仍得不到彻底解决。


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年末,中国对外投资存量达21 988.8亿美元,规模位列世界第三位;对外投资流量达1 369.1亿美元,规模位列世界第二位。2019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88.6%流向亚洲和欧洲,其中流向亚洲1 108.4亿美元,同比增长5.1%,占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总额的比重为80.9%,流向欧洲105.2亿美元,同比增长59.6%,占当年对外直接投资总额的比重为7.7%。2019年,我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直接投资186.9亿美元,同比提高4.5%。其中,投资额位列前10位的国家全部集中在亚洲。除印度尼西亚企业所得税税率与我国相同外,其他国家企业所得税税率(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企业所得税制非常特殊)均低于我国,详见表1(略)。大量投资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企业分回投资利润将面临补税问题,一方面不利于国内资本输出,另一方面增加投资企业税收负担。一些企业可能选择递延纳税,对投资利润不汇回国内。


随着全球一体化发展,各国更加重视本国对外投资。为配合这个目标,放弃全球所得征税原则而选择属地制原则是趋势,各国的税制改革也验证了该趋势。自21世纪初到现在已有意大利(2001年)、德国(2003年)、澳大利亚(2004年)、英国(2009年)、日本(2009年)、加拿大(2013年)和美国(2018年)等部分国家采用免税法,以提升本国跨国居民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因为跨国居民企业仅在经营活动所在国纳税,能更好地在境外与当地居民企业以及第三国居民企业竞争。


基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已经实行参股免税法,在总结试点经验、完善相关政策的基础上,建议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时,在全国范围内对企业境外投资所得实行全额免税法。


(本文为节选,原文刊发于《税务研究》2021年第6期。)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Ss09RsKOR_yWuup39pfpj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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