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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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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7 07:45: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2425059/content.html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税〔2016〕140号
文件名: 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6-12-21
政策解读: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60/c2431727/content.html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有关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三、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四、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五、纳税人2016年1-4月份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2016年5-12月份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

  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称“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含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含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包括经上述部门备案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

  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多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受让土地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后,设立项目公司对该受让土地进行开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项目公司按规定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政府部门三方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将土地受让人变更为项目公司;

  (二)政府部门出让土地的用途、规划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签署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时,土地价款总额不变;

  (三)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

  九、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十、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

  十一、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文化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

  十二、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二十六)项中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以参照上述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十三、一般纳税人提供教育辅助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十四、纳税人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按照“安全保护服务”缴纳增值税。

  十五、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十六、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十七、自2017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或者融资租赁企业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购买并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的国内生产企业生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或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规定的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但购买方或者承租方为按实物征收增值税的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企业的除外。

  2017年1月1日前签订的海洋工程结构物销售合同或者融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前,可继续按现行相关出口退税政策执行。

  十八、本通知除第十七条规定的政策外,其他均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的应予免征或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2月21日

链接:相关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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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1-7 07:45:37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部分条款的政策解读

财政部税政司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关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部分条款的政策解读

2016年12月30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为进一步完善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相关政策,2016年12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关于第三条中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业务范围的解读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中明确,“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三条中,将逾期90天应收未收利息暂不征税政策,扩大到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所有金融机构。以上两条政策中的“发放贷款”业务,是指纳税人提供的贷款服务,具体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中“贷款服务”税目注释的范围掌握。

  二、关于第四条“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的解读

  本条政策主要界定了运营资管产品的纳税主体,明确了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应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主体,并照章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是资产管理类产品的简称,比较常见的包括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银行提供的投资理财产品等。简单说,资产管理的实质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各类资管产品中,受投资人委托管理资管产品的基金公司、信托公司、银行等就是资管产品的管理人。

  原营业税税制下,对资管类产品如何缴纳营业税问题,《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已有明确规定。增值税和营业税一样,均是针对应税行为征收的间接税,营改增后,资管产品的征税机制并未发生变化。具体到资管产品管理人,其在以自己名义运营资管产品资产的过程中,可能发生多种增值税应税行为。例如,因管理资管产品而固定收取的管理费(服务费),应按照“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运用资管产品资产发放贷款取得利息收入,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运用资管产品资产进行投资等,则应根据取得收益的性质,判断其是否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应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关于第九条“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解读

  本条政策明确,餐饮企业销售的外卖食品,与堂食适用同样的增值税政策,统一按照提供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以上“外卖食品”,仅指该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对于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的,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链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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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60/c2431727/content.html  发表于 2020-1-7 0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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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8 09:59:38 | 显示全部楼层
实际上,我们要看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对于资管计划增值税的规定有两条:

第一条:非保本收益分配不征收增值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第二条:资管计划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不征收增值税——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这里,我们首先要告诉大家的是,从基础法律关系入手,我们最后实际可以得到一个重要的结论,就是:

140号文第一条规定=140号文第二条规定(也就是说,140号文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表达的意思在本质上是一样的)

为什么呢,我们就要从资管计划的基础法律关系入手来看这个问题:


对于投资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转让给第三方,这个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应该缴纳增值税是没有疑问的。首先,财税[2016]36号文中,其他金融商品明确包括基金等各类资管计划。其次,投资人将基金份额转让给第三方,在转让前和转让后,基金份额还是继续存在的,也符合金融商品转让的增值税链条抵扣的特征。

但是,基金的赎回为什么就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呢?我们要从资管计划的法律关系入手。所有的资管计划,包括基金其实基础法律关系都是基于《信托法》,即投资人基于对管理人的信任,把资金托付给具有专业的第三方管理、运用,以获得投资收益,投资人承担风险并享受收益。在基金的赎回中,实际上是投资人向管理人发出指令,要求取回其投资本金和对应的投资收益。在这个指令下,管理人需要按照目前持有的投资标的的市场价值,卖出相关金融商品,实现货币资金后,向投资人返还投资本金,分配投资收益。

因此,在基金的赎回中,管理人要向投资人返还投资本金,分配投资收益,就需要按投资人发出赎回指令时点的市场价值卖出投资标的,这个卖出标的过程中产生的金融商品转让行为,按照财税〔2016〕140号第四条的规定,应该由基金管理人为纳税人,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第二步,管理人卖出投资标的,在基金账户有了可分配的现金后,再向投资人返还投资本金(基金份额灭失),同时分配这部分本金对应的投资收益。

所以,基金的赎回,从基础法律关系上来看,实质是基金管理人向基金的投资人返还投资本金和分配投资收益的过程。

鉴于这部分投资收益,管理人是根据投资人发出赎回指令的时点,按照市场价值卖出对应金融商品实现的,这个对投资人没有任何保本的承诺,且这个收益也是根据市场波动决定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因此,在投资人赎回基金的过程中,管理人从投资人返还投资本金本身就不是增值税应税行为,同时,分配这部分投资收益,正属于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中的非保本投资收益的分配,不属于利息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所以,理解了这一点,大家就能理解我们上面说的那句话“140号文第一条规定=140号文第二条规定(也就是说,140号文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表达的意思在本质上是一样的)”。原因就是,资管计划只有至到期,管理人到期按照市场价格卖出所有投资标的,然后向投资人返还本金和分配投资收益,这种情况下不属于金融商品,不征收增值税,本质上还是说的140号文第一句话的意思,就是资管计划到期,向投资人分配的收益属于非保本收益,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基金的赎回,为什么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不征收增值税,我们从基础法律关系和交易实质入手就能有更加深刻的认识,而不再是在字面意思层面做文字游戏式的解读了。

2021年11月8日赵国庆老师解读原文:https://mp.weixin.qq.com/s/-i3H3zRew-v_jFX87DGW8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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