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966
  • Tax100会员 27943
查看: 1019|回复: 0

发行永续债:投资方与发行方税务处理应一致

363

主题

487

帖子

1552

积分

特级税友

Rank: 6Rank: 6

积分
1552
2021-1-25 16:36: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张丽红

作者单位:尤尼泰(北京)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目前,永续债逐渐成为商业银行,尤其是上市银行融资的重要工具。作为一种兼具股权性质和债权性质的混合投资方式,永续债究竟是“股”还是“债”,将直接影响发行方和投资方的后续税务处理。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发行方和投资方税务处理保持一致,是双方进行实务处理的基本原则。


2021年1月13日,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司长孙国峰在题为《健全现代货币政策框架》的研究文章中表示,截至2020年末,银行累计发行超过1.2万亿元永续债。永续债逐渐成为商业银行,尤其是上市银行融资的重要工具。作为一种兼具股权性质和债权性质的混合投资方式,永续债究竟是“股”还是“债”,将直接影响发行方和投资方的后续税务处理。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发行方和投资方税务处理保持一致,是双方进行实务处理的基本原则。


永续债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或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的证券自律组织备案,依照法定程序发行、附赎回(续期)选择权或无明确到期日的债券,包括可续期企业债、可续期公司债、永续债务融资工具(含永续票据)、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等。


真实案例

2020年11月,B公司通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行永续债,A公司购买的该永续债总金额为20亿元。合同约定利率为4.5%,每年度支付利息,信托贷款种类为无固定存续期限贷款,初始贷款期限为3年,满3年后发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向投资人返还本金,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次发行未考虑托管费。


发行方B公司支付给投资方A公司的利息,不受发行方的经营及财务状况的影响,无论发行方的利润如何,投资方均有权索取该利息。发行方经判断,在税务上作为“债”来处理,符合相应政策条件。因此,发行方在发行文件中注明,按照“债”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同时,发行方依据会计准则及业务合同规定,又在会计核算中按照“股”进行了相应的会计处理。


处理原则

永续债到底是“股”还是“债”,将直接决定发行方与投资方对永续债利息的税务处理,此前也一直是业界争议的焦点。随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以下简称“64号公告”)的发布,这个问题有了一个比较清晰的答案。


根据64号公告规定,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符合规定条件的,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不过,要按照利息进行税务处理,永续债必须符合以下九个条件中的五个:一是被投资企业对该项投资具有还本义务;二是有明确约定的利率和付息频率;三是有一定的投资期限;四是投资方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五是投资方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六是被投资企业可以赎回,或满足特定条件后可以赎回;七是被投资企业将该项投资计入负债;八是该项投资不承担被投资企业股东同等的经营风险;九是该项投资的清偿顺序位于被投资企业股东持有的股份之前。


值得注意的是,发行方必须将永续债的税务处理方式在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债券市场等发行市场的发行文件中向投资方予以披露,投资方应该仔细阅读发行文件。通过监管部门的核准和备案,其投资方的税务处理方式要与发行方的税务处理方式保持一致。这意味着,如果发行方将永续债确认为“债”,那么,发行方支付的利息支出,将作为财务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此时,投资方应对取得的利息计算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如果发行方在税务上选择将永续债确认为“股”,则投资方可以将其作为股息、红利进行处理。这种情况下,如果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投资方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由于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为股息、红利,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也不用计算缴纳增值税。


总而言之,发行方在发行文件中予以确认的税务处理方式,将决定投资方对永续债属性的确认,进而影响投资方的具体税务处理。但无论是“股”还是“债”,发行方与投资方对永续债利息的税务处理方式,必须保持一致。


实务分析

上述案例中,A公司购买B公司的永续债产品,在合同中约定,税务上可以按照“债”来确认,但会计上B公司仍作为权益性产品进行核算。


这种情况下,发行方B公司在收到本金时,应将20亿元记入“其他权益工具”科目。支付利息时,借记“利润分配—永续债利息”20×4.5%=0.9(亿元),贷记“应付股利—永续债利息”0.9亿元。在偿还本金时,借记“其他权益工具—永续债”20亿元。


上述案例中的永续债,如果符合64号公告所列举的九个条件中的五个,可以选择按照利息进行税务处理。加之发行方已在发行文件中披露,企业选择按照债券方式进行税务处理。因此,发行方B公司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由于B公司在会计核算时,未计提财务费用,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B公司所支付的0.9亿元永续债利息支出,如果取得了相应的完税凭证和增值税发票等税前扣除凭证,则应作纳税调减处理。


对于投资方A公司,每年取得利息时,应计算缴纳增值税0.9÷(1+3%)×3%=0.0262(亿元),同时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0.0262×(7%+3%)=0.0026(亿元),并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0.9÷(1+3%)=0.8738(亿元)。


来源:中国税务报







src=http---n.sinaimg.cn-translate-306-w660h446-20180810-mhYW-hhnunsq6149092.jpg.jpg

本帖被以下淘专辑推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