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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甘肃省天水市两起非法出售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特大案件的通报 国税发[1996]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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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发[1996]44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甘肃省天水市两起非法出售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特大案件的通报
发文日期: 1996-03-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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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甘肃省天水市两起非法出售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特大案件的通报
国税发[1996]44号                              1996-03-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1996年2月5日,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根据群众举报,破获了两起非法出售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特大案件。正在作案的8名犯罪分子被当场抓获,并缴获本地专用发票和专用发票存根联131本(其中:十万元版121本,万元版10本)及广东省空白专用发票(十万元版)10份。

  据初步调查,这两起案件系天水市伟达商贾有限责任公司和天水市北道区桥南百货批发部综合经营部所为,案犯张伟忠、段振国等8人分别为该两户企业的负责人和职工。其作案手段是,从税务机关骗购大量专用发票,将发票联、抵扣联撕下非法出售并虚开。"伟达公司"是于1995年10月成立的、注册资金只有50万元的股份制公司,自1995年11月至1996年1月,在开业的两个多月内,竟领购专用发票68本;"桥南百货经营部"注册资金只有2万元,1994年12月至1996年1月共领购专用发票63本。以上发票,除5本十万元版及6本加7份万元版的未填开外,其余均被非法出售并虚开。

  案发后,甘肃省国税局非常重视,立即召开全省电话会议通报案情,并向全省发出了通报,要求各地(市、州)国税局要把专用发票管理工作作为头等大事来抓,同时积极组织力量进行查处,并及时向总局作了汇报。总局认为,这是两起有组织、有预谋的利用专用发票进行违法犯罪的特大案件。一方面,说明当前不法分子利用专用发票犯罪的气焰仍很嚣张,另一方面,再一次暴露了税务机关内部在专用发票管理、发售工作中存在的严重问题,同时,也反映了目前专用发票案件的一些新特点。为此,总局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甘肃省国税局不仅要积极协助司法部门抓紧审理在押案犯,而且还要查处税务机关内部的问题,特别是对在专用发票发售工作中的问题要进行严肃查处,分清责任,对失职、渎职和参与犯罪的税务干部,一定要严肃处理,并从此案中吸取教训,加强全省的专用发票管理工作。

  二、各地国税机关要进一步做好专用发票管理工作,防止类似案件的发生;同时,要积极做好此案的协查工作(发票号码见1996年2月16日《中国税务报》第二版专用发票"声明作废"),一旦发现与此案有关的发票,一律不得抵扣税款,并及时通知甘肃省国税局,同时报总局备案。

  三、在取消手工大面额(即百万元版和千万元版)专用发票后,犯罪分子已将利用专用发票犯罪转向十万元版专用发票上。在此案中,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占92%,其中大多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存根联镇开只有几千元,甚至几百元。对此,各级国税机关要引起注意,进一步加强专用发票的管理,特别是对十万元版的专用发票,要限量发售,对使用较多的企业经常检查,并要求企业严格按照法规,满格镇开,以避免类似案件的发生。

  四、不法分子已将犯罪的触角伸向内地及边远地区,他们以投资、联营为名,与当地不法分子相互勾结,骗取专用发票,共同犯罪。在本案的犯罪分子中,除段振国为天水市人外,其余7人均为外地人,其中3人为广东潮阳人,4人为江西人。对此,各地国税机关要密切注意这一新动向,切实加强企业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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