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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止若干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全文失效] 财税字[1996]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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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财税字[1996]15号
文件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停止若干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全文失效]
发文日期: 1996-02-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停止若干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全文失效]


1996-02-16    财税字[1996]15号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财法字[1997]57号)本文自1999.11.19日起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1996年1月1日对以下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停止执行:
  1、《关于对部分猪皮制革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财税字[1995]4号)。
  2、《关于玉门石油管理局继续执行定额上缴税金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5]19号)。
  3、《关于对海绵钛产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38号)。
  4、《关于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88号)和《关于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7号)。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应于1996年6月30日之前抓紧办理1995年度及以前尚未办理的税款返还手续,逾期不再办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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