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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税务干部姚强、刘民骗购、窃取及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特大案件的通报 国税发[1995]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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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发[1995]205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税务干部姚强、刘民骗购、窃取及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特大案件的通报
发文日期: 1995-11-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税务干部姚强、刘民骗购、窃取及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特大案件的通报

国税发[1995]205号                                   1995-11-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最近,上海市黄浦区国家税务局查获了一起税务局干部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犯罪的特大案件。该局第七税务所专管员姚强、刘民利甩工作之便,骗购、窃取及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23本,获取非法暴利25.3万元。目前,姚强、刘民二犯已向检察机关投案自首,并被刑事拘留。
  1994年下半年至1995年4月,姚、刘二犯利用工作之便,取得已歇业的南国机电商行上交的专用发票领购簿,并私刻该商行的公章,先后四次从税务机关骗购专用发票20本。据案犯交待,他们已将其中的15本倒卖给浙江温州的不法分子胡立澄,非法获利19.5万元;1995年4月,在税务机关对百万元版专用发票换版之际,按规定缴销大面额版专用发票必须两人以上监销,但姚、刘两犯串通一气、将本应销毁的8本百万元版专用发票私自窃取,继而分两次卖给浙江温州的不法分子赵品丽,非法获利5.8万元。在以上犯罪过程中,姚分得赃款16.55万元,刘分得8.75万元。1995年10月17日,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投机倒把罪对姚、刘二犯立案侦查,并于10月18日赴温州追捕案犯胡立澄、赵品丽。
  案发后,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积极组织力量进行查处,并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汇报案情。总局认为,此案的发生,再一次给我们各级税务机关敲响了警钟,说明了税务干部参与利用专用发票犯罪的严重性,同时也暴露了税务机关在专用发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和漏洞。为此,总局再次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强化专用发票管理制度并落到实处,做到切实管严管好专用发票。为了加强专用发票的管理,总局下发了一系列的管理制度,各地也相应制定了配套管理措施,现在关键是落实问题。因此,各级税务机关特别是基层税务机关务必将各项管理制度落到实处,总结管理的经验,找出存在的问题,堵塞管理上的漏洞,切实从严管好专用发票。

  二、加强税务干部队伍建设,增强税务干部的法纪观念。自新税制实施以来,税务干部参与利用专用发票犯罪的案件屡有发生,这反映了少数税务干部政治素质差、法纪观念不强。最近,总局先后对“南京”、“呼和浩特”等特大案件进行了通报。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从这些案件中吸取教训,加强税务干部队伍建设,增强税务干部的法纪观念,建立一支法纪严明、廉洁奉公的干部队伍。

  三、认真学习贯彻《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今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公布施行。其中对税务干部参与利用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犯罪的定罪量刑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对参与利用专用发票犯罪的少数“害群之马”,决不能姑息养奸,一定要从重处理,严惩不贷。

  本案所涉及的专用发票数量大,时间长,有的可能已经造成了抵扣税款或出口退税,有的可能散失在各地。对此,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协查工作,一旦发现与本案有关的专用发票,及时通知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并报总局备案。

  附件:被骗购、窃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字轨号码

  一、被骗购二十本(50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字轨号码版本
  联次
  起止号码
  本数百万元
  中文四联
  63844876-63845000
  5本(125份)
  百万元
中文四联
  46681625-46681750
  5本(125份)
  百万元
  中文四联
  64219626-64219750
  5本(125份)
  百万元
  中文四联
  66747876-66748000
  5本(125份)
  合计20本(500份)

  二、被窃取八本(20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字轨号码

  (一九九四年版第一批)
  版本
  联次
  起止号码
  本数百万元
  中文四联
  42700701-42700725
  1本(25份)
  百万元
  中文四联
  45299451-45299500
  2本(50份)
  百万元
  中文四联
  63844976-63845000
  1本(2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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