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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再生资源开发公司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6]1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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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6]1227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再生资源开发公司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发文日期: 2006-12-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再生资源开发公司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再生资源开发公司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6]278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鉴于中国再生资源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中再生公司)是供销社系统较大规模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核算制度健全,管理较规范,并经税务机关多次核查未发现异常情况,为避免因发票供应不足影响该企业的正常经营,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其实际经营情况发售发票。
  二、中再生公司收购废旧物资数量大、收购对象众多,难以按现行规定逐笔填写收购凭证,同意允许中再生公司在收购投售人 (包括个体经营者)及非经营性单位的废旧物资时汇总开具收购凭证。在开具废旧物资收购凭证时除按照规定填写相关内容外,必须填写投售人及非经营性单位收款人身份证号码。

2006-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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