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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计划统计司关于做好车船使用税标志领发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税计函[199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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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计函[1998]9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计划统计司关于做好车船使用税标志领发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文日期: 1998-12-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计划统计司关于做好车船使用税标志领发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车船使用税完税和免税标志已于近日发运到各地,各地收到标志后,请认真清点,并做好如下工作:
  一、各收件单位收到车船使用税标志后,请认真检查收到的标志是否符合有关包装要求和交货要求(见附件1),并及时将发货单标志种类、数量、号码与每箱所贴标签载明的标志种类、数量、号码进行清点核对,核对无误后,填写由厂家挂号寄送的“车船使用税标志交接清单”(一式两份,式样见附件2),一份由收件单位留存,作记帐凭证;一份由收件单位务必用挂号信当即寄回国家税务总局计划统计司综合制度处。
  二、基层税务机关在发放标志过程中,如发现错色、错版、缺损、重号、缺号、错号(包括箱外标签注明种类和号码与箱内实际种类和号码不符的)的标志,只要出现其中一项错误,该标志即为不合格品。不合格品由发现单位上交省级税务局保存。同时,各基层税务机关要认真填写“车船使用税标志差错单位”(式样见附件3),由县级税务局汇总上报省级税务局,最后由省级税务局汇总后,附上县级税务局上报的差错单复印件,务必于1999年6月底前一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作为总局与印制单位结算货款的依据之一。
  三、各单位在标志接收和发放过程中,对出现的不符合包装和交货要求及其他有关情况,在报送差错单时,一并附上文字材料报告总局。
  请各省级税务机关收到本通知后,务必尽快将通知要求布置到各基层税务机关,井明确各县级税务机关上报差错单的时间,以保证在6月底前汇总上报总局。

  附件
  1.车船使用税标志包装和交货要求
  2.车船使用税标志交接清单
  3.车船使用税标志差错单

  附件1

车船使用税标志包装和交货要求
  1.完税标志与免税标志分别包装。标志必须按单枚分切后包装,按号码大小顺序逐枚(逐号)、逐包、逐箱包装。箱内所装标志号码必须相连。
  2.标志每100枚打一捆,上面和下面各加一层衬纸,上下衬纸外再各加一层硬板纸,硬板纸上贴上标签,标签上注明该捆标志种类、数量和号码,然后用塑料绳十字形捆扎(防止滑动),捆扎后再用8丝压口密封透明塑料袋密封包装(防止受潮);每10袋装一小纸箱(即一小箱1000枚),纸箱用五层瓦楞纸箱密封包装,箱内底层和最上层加三层瓦楞纸衬垫,箱口用塑料密封条封口;箱外正上方和两侧贴上标签,标签上标明每箱标志种类、数量和起止号码及箱号;每4小箱装一大纸箱(即一大箱4000枚),大箱箱体必须用聚丙烯捆包带井字形捆打,大箱所用材料及其包装要求与小纸箱完全相同。
  3、小箱和大箱箱外标签所标明的标志种类、数量及其号码,必须与箱内标志的实际种类、数量及号码完全一致,不得出现错类、错号和数量长短。
  4.厂家发货时,必须同时用邮政特快将发货单及标志交接清单(一式两份)邮寄收货单位。收货单位验收标志数量和收件时间后,在交接清单上签明收件时间和经办人名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将一份交接清单寄回国家税务总局,作为总局同厂方结算货款的凭据。

  附件2

车船使用税标志交接清单
省(市)地方税务局:
  现由我局委托单位印制并发运1999年车船使用税完税和免税标志,请你局于收到车船使用税标志后,将发货单标志种类、数量、号码与每箱所贴标签载明的标志种类、数量、号码进行清点核对,核对完毕后,按以下要求填列实收标志清单(一式两份),并签具收件时间、经办人名章和单位公章,一份由收件单位留存,作领取票证的记帐凭证;一份由收件单位务必用挂号信当即寄国家税务总局计划统计司综合制度处,作为国家税务总局与印刷厂办理货款结算的凭据。
  税讫标志               箱           免税标志            箱
  数量          枚              数 量         枚
  号码         至号码            至
  到货时间(按当地运输部门通知到货时间填写)
                                          年             月               日
经办人签章:                 
收件单位公章: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1998-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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