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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 房产税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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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0 15:52: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税收优惠

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7号


2、国家机关、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等自用的房产和公共事业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


3、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4、血站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对血站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


5、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6、企业办的各类医院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


7、铁路运输企业免征房产税

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铁路局及国有铁路运输控股公司(含广铁〈集团〉公司、青藏铁路公司、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等,具体包括客货、编组站,车务、机务、工务、电务、水电、供电、列车、客运、车辆段)、铁路办事处、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特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06〕17号


8、地方铁路运输企业免征房产税

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比照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的政策执行,即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6号


9、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对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股改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运输企业经国务院批准进行股份制改革成立的企业;合资铁路运输公司是指由铁道部及其所属铁路运输企业与地方政府、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成立的铁路运输企业。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2号


10、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3号

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号


11、基建工地临时性房屋免征房产税

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


12、房管部门经租非营业用房免征房产税

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可暂缓征收房产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其他非营业用房,是否给予照顾,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地字〔1987〕第30号


13、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


14、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


15、将职工住宅全部产权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对应税单位以收取抵押金形式出售职工住房使用权,房屋产权未转移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659号


16、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对银行、保险系统征免房产税的通知》(财税字(1987)36号


17、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房地产免征房产税

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车辆,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


18、毁损房屋和危险房屋、地震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和危险房屋免征房产税

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


19、大修停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

2. 《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


20、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免征房产税

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4号


21、司法部所属劳教单位房产、司法部门所属监狱等房产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地字〔1987〕29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地字〔1987〕21号


22、专为武警内部人员及其家属服务的房产、军队房产、部队空余房产租赁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武警部队房产征免房产税的通知》(财税地字〔1987〕12号

2.《财政部关于对军队房产征免房产税的通知》(财税字〔1987〕32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营业税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4〕123号)。


23、增值税未达20000元个体工商户免征房产税

对未达增值税20000元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自有且经营用(不含出租)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服务业跨越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吉政发〔2012〕33号


24、天然林二期工程的专用房产、森工企业闲置房产免征房产税

1.对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地区,东北、内蒙古等国有林区天然林二期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专门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上述企业和单位用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房产、土地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由于实施天然林二期工程造成森工企业房产、土地闲置一年以上不用的,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闲置房产和土地用于出租或重新用于天然林二期工程之外其他生产经营的,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用于天然林二期工程的免税房产、土地应单独划分,与其他应税房产、土地划分不清的,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0号


25、出租住房房产税减按4%税率征收

1.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2.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26、地下建筑减征房产税

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3.吉林省自用地下建筑的原值折算:地下建筑工业用途的房产,以房屋原值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商业和其他用途的房产,以房屋原值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

2.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的通知》(吉财税〔2006〕119号


27、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分支机构处置不良资产免征房产税

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分支机构对各公司回收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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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11-22 23:49:5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yymeme345 发表于 2020-11-22 23:48: 阅读了,谢谢!

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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