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其他税收优惠 8.1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税发〔2005〕9 号文规定的, 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 12 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符合国税发〔2007〕118 号文规定的,在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参照上述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执行;2022 年 1 月 1 日之后的政策另行明确。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2018 年 12 月 27 日财税〔2018〕164号)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2005 年 1 月 21 日国税发〔2005〕9号)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7 年 10 月 29 日国税发〔2007〕118号)
8.2 非居民个人取得数月奖金 非居民个人一个月内取得数月奖金,单独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第二条规定计算当月收入额,不与当月其他工资薪金合并,按6个月分摊计税,不减除费用,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对每一个非居民个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适用一次。计算公式如下: 当月数月奖金应纳税额=[(数月奖金收入额÷6)×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6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3月1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8.3 一次性经济补偿 (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 3 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 3 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二)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三)个人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照国税发〔1999〕58 号文规定计算纳税。
(四)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2018 年 12 月 27 日财税〔2018〕164号)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1999 年 4 月 9 日国税发〔1999〕58号)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1 年 9 月10日财税〔2001〕157号)
8.4 保险赔款 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18 年 8 月 3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8.5 住房 (一)住房转让 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自 2017 年 4 月 1 日起,个人转让住房,因产权纠纷等原因未能及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包括不动产权证书,下同),对于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出具的法律文书确认个人购买住房的,法律文书的生效日期视同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注明时间,据以确定纳税人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符合家庭生活自用五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其购置时间按照国税发〔2005〕 172 号文执行。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 年 5 月 13 日财税字〔1994〕20号)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住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判定购房时间问题的公告》(2017 年 3 月 17 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8号)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2005 年 10 月 20 日国税发〔2005〕172号)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2009 年 8 月 17 日国税发〔2009〕121号)
(二)单位出售住房给职工 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 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符合财税〔2007〕13 号文第二条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差价收入除以 12 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7 年 2 月 8 日财税〔2007〕13号)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2018 年 12 月 27 日财税〔2018〕164号)
(三)房屋无偿赠与 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9 年 5 月 25 日财税〔2009〕78号)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2019 年 6 月 13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四)出租房屋 自 2001 年 1 月 1 日起,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2000 年 12 月 7 日财税〔2000〕125号)
(五)其他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 年 4 月 15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8.6 中奖 (一)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 自 1994 年 6 月 1 日起,对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0000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1994 年 5 月 23 日国税发〔1994〕127号)
(二)体育彩票 自 1998 年 4 月 1 日起,对个人购买体育彩票中奖收入凡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 1 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 1 万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体育彩票中奖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8 年 4 月 27 日财税字〔1998〕12号)
(三)单张有奖发票 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 800 元(含 800 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 800 元,应全额按照个人所得税规定的“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7 年 2 月 27 日财税〔2007〕34号)
8.7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 (一)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下列专项基金或资金存入银行个人帐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住房公积金; 2.医疗保险金; 3.基本养老保险金; 4.失业保险基金。
(二)自 2008 年 10 月 9 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1999 年 10 月 8 日财税字〔1999〕267号)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2008 年 10 月 9 日财税〔2008〕132号)
8.8 量化资产 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0 年 3 月 29 日国税发〔2000〕60 号)
8.9 赠送礼品 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11 年 6 月 9 日财税〔2011〕50号)
8.10 行政和解金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对个人投资者从投保基金公司取得的行政和解金,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和解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16 年 9 月 18 日财税〔2016〕100号)
8.11 特定奖金 8.11.1 举报协查获得的奖金 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 年 5 月 13 日财税字〔1994〕20号)
8.11.2 见义勇为者获得的奖金或奖品 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给见义勇为者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5 年 8 月 20 日财税字〔1995〕25号)
8.11.3 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 对受北京冬奥组委邀请的,在北京 2022 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期间临时来华,从事奥运相关工作的外籍顾问以及裁判员等外籍技术官员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测试赛赛事组委会支付的劳务报酬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参赛运动员因北京 2022 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比赛获得的奖金和其他奖赏收入,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免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 2022 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2017 年 7 月 12 日财税〔2017〕60号)
8.11.4 其他特定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曾宪梓教育基金会教师奖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曾宪梓教育基金会教师奖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函》(1994 年 6 月 29 日国税函发〔1994〕376号)
(二)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1997 年 3 月 21 日财税字〔1997〕51号)
(三)长江小小科学家奖金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江小小科学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2000 年 9 月 4 日国税函〔2000〕688号)
(四)母亲河(波司登)奖奖金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母亲河(波司登)奖”奖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2003 年 8 月 18 日国税函〔2003〕961号)
(五)陈嘉瘐科学奖奖金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陈嘉庚科学奖获奖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2006 年 6 月 9 日国税函〔2006〕561号)
(六)刘东生青年科学家奖和刘东生地球科学奖学金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刘东生青年科学家奖和刘东生地球科学奖学金获奖者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2010 年 2 月 11 日国税函〔2010〕74号)
(七)中华宝钢环境优秀奖奖金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宝钢环境优秀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10 年 4 月 6 日国税函〔2010〕130号)
(八)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奖金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1年度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公告》(2011 年 12 月 6 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8号)
(九)黄汲清青年地质科学技术奖奖金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五届黄汲清青年地质科学技术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2 年 1 月 31 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号)
(十)明天小小科学家奖金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天小小科学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2 年 6 月 28 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8号)
8.12 补贴津贴 8.12.1 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 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4 年 3 月 31 日国税发〔1994〕89号)
8.12.2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政策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18 年 8 月 3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 年12 月 1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四次修订)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1998 年 9 月 25 日国税发〔1998〕155号)
8.12.3 安家费、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等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18 年 8 月 3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8.12.4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18 年 8 月 3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8.12.5 公务用车、通讯补贴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1999 年 4 月 9 日国税发〔1999〕58号)
8.12.6 远洋运输船员的伙食费 自 2000 年 1 月 1 日起,由于船员的伙食费统一用于集体用餐,不发给个人,故特案允许该项补贴不计入船员个人的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远洋运输船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1999 年 10 月 25 日国税发〔1999〕202号)
8.12.7 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 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2008 年 3 月 7 日财税〔2008〕8号)
8.12.8 工伤保险待遇 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 586 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国务院令第 586 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国务院令第 586 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2012 年 5 月 3 日财税〔2012〕40号)
8.13 远洋船员的工资薪金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累计满 183 天的远洋船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远洋船员可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税款或者次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 年 12 月 29 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7号)
8.14 支持疫情防控 8.14.1 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 2 月 6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 年 5 月 15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8.14.2 单位发给个人防疫用品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 2 月 6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 年 5 月 15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8.14.3 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1.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2.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个人享受 9 号公告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适用上述第 2 点规定的,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应当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个人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 2 月 6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 年 2 月 10 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 年 5 月 15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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