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295
  • Tax100会员 27957
查看: 620|回复: 0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1996]50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查询工作的通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5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52317
2020-7-8 11:06: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3595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1996]509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1996]50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查询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08-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查询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1996]5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1996年6月20日,我局将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库通过计算机广域网下发各地,至此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查询报警系统(以下简称查询系统)全面投入运行。据统计,目前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达20余万份,其中有些专用发票已被不法分子用来非法虚开,以达到骗取扣税或退税的目的。因此,各地在增值税检查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查询系统的作用,对于有疑点的专用发票都必须利用查询系统进行检查,一些计算机运用水平较高的地区,可利用纳税人进项发票数据库进行自动检查,从而快、准、狠地打击犯罪分子。为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做好数据采集工作。从上半年的情况看,一些地区存在迟报和漏报的问题。今后,各地要严格按我局要求做好数据采集工作,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上报总局。在今年的9月至10月两个月内,要对以前所报的数据进行逐笔检查,凡存在漏报问题的,必须按规定进行补报。

  二、做好数据的传递工作。关于数据库的传递方式,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查询报警系统”数据库传递办法的通知》(国税函[1996]175号)执行。即,地市级国税局在每月10日前将数据库上报省级国税局,省级国税局汇总后于每月20日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各地市级国税局不要向总局信息中心直接传递数据。各地在传递数据过程中,应首先按规定对数据库进行压缩,然后按指定路径传递。

  三、查询系统的数据库为税务机关专用,不得将该数据库交给纳税人和营业性单位使用。

  四、各地利用查询系统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要按月汇总并于月后20日前报总局流转税管理一司。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查询报警系统”数据库传递办法的通知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