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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 后财字〔1996〕第84号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关于转发总后勤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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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12600148
发文单位: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
文件编号: 后财字〔1996〕第84号
文件名: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 后财字〔1996〕第84号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关于转发总后勤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04-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关于转发总后勤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后财字〔1996〕第84号

各总队后勤部,新疆兵团指挥部后勤部,各直属院校院(校)务部,总部直供单位:
现将总后勤部后财字〔1996〕第102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转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结合实际情况,武警部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由部队各级发放工资部门负责每月从工资薪金中扣收,并按要求向当地地税局缴纳。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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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财字〔1996〕第84号  发表于 2021-3-4 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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