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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内财办函〔2020〕456号 |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依法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主要法定途径及相关法律依据清单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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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czt.nmg.gov.cn/doc/2020/06/12/60619.shtml
发文单位: 财政厅
文件编号: 内财办函〔2020〕456号
文件名: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依法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主要法定途径及相关法律依据清单目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0-06-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依法分类处理信访

投诉请求的主要法定途径及

相关法律依据清单目录

  根据《信访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依法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规则》,经对信访人向我厅反映的问题和解决途径进行分类梳理,制定以下清单目录。
  一、申诉求决类
  (一)仲裁
  主要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
  例如:
  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因与事务所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因除名、辞退或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引导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行政复议
  主要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会计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
  例如:
  对当地财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引导其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三)行政许可
  主要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审批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
  例如:
  1.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执业许可审批,引导其向有关省级政府财政部门提出。
  2.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执业许可审批,引导其向注册地县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提出。
  (四)行政处罚
  主要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注册会计师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
  例如:
  1.对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的行为,引导其向有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2.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违法的行为,引导其向有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3.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引导其向有关财政部门提出。
  4.对企业和个人骗取、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或从中非法获利的行为,引导其向有关财政部门提出。
  5.对金融企业违反国家财政金融法律规定的行为,引导其向有关财政部门提出。
  6.对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行为,引导其向有关财政部门提出。
  7.对企业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引导其向有关财政部门提出。
  8.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引导其向有关财政部门提出。
  9.对违反《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资产评估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行为,引导其向有关财政部门提出。
  (五)行政确认
  主要法律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
  例如:
  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引导其向有关财政、税务部门提出。
  (六)内部申诉
  主要法律依据:《公务员法》《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等。
  例如:
  厅内工作人员对所受处分或处理不服时,引导其向人事处、自治区公务员局提出申诉。
  (七)政府采购投诉
  主要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
  例如:
  1.政府采购供应商反映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的问题(未经质疑和投诉),符合质疑条件的,引导其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质疑。
  2.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引导其向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的本级财政部门投诉。
  二、揭发控告类
  (一)纪律检查、行政监察
  主要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行政监察法》《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等。
  例如:
  1.反映领导干部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政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方面的问题,导入纪律检查途径,由人事处、机关纪委、驻厅纪检监察组处理。
  2.反映个别考生通过不正当途径取得会计资格考试报考资格问题,引导其向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反映。
  (二)行业自律惩戒
  主要法律依据:《资产评估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试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2011年修订)等。
  例如:
  1.反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违反相关执业规范,未达到行政处罚标准,应由协会予以自律惩戒的,引导其向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反映。
  2.反映会计事务所执业质量问题,但超过行政追诉期的,引导其向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反映。
  3.反映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问题、恶意竞争等行为,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行政处罚依据的事项,引导其向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反映。
  三、信息公开类
  主要法律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
  例如:
  申请公开财政收支信息的,引导其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
  四、财政业务类
  主要法律依据:《预算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注册会
  计师法》等。
  例如:
  1.申请专项资金,了解财政资金、项目的审批进度等,引导其通过正常的财政业务渠道提出。
  2.申请税收有关政策,引导其通过正常的财政或税务业务渠道提出。
  3.要求对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引导其通过正常的财政业务渠道提出。
  4.咨询会计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事宜,如报名、成绩复核等问题,引导其向相关考试管理机构提出。
  5.咨询会计人员专业课继续教育培训机构选择、学分折算、视同完成继续教育等问题,引导其向相关考试管理机构提出。
  6.咨询会计人员信息变更及调转等有关问题,引导其向同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提出。
  7.咨询会计专业初、中级技术资格证书发放、补办、证书有效性等问题,引导其向相关考试管理机构提出。咨询会计专业高级(含正高级)技术资格证书发放、补办、证书有效性等问题,引导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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