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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成品油企业开票的重要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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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7 10:00: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成品油企业开票的重要提醒
发文日期: 2020-10-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成品油企业开票的重要提醒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成品油企业开票的重要提醒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20.10.16
  由于近期出现成品油异常发票及开具成品油红字专用发票错误的情况较多,为正确开具成品油发票,请广大成品油企业注意以下事项:
  一、成品油企业纳税人开具的成品油发票出现以下两种情况时,增值税发票开票系统将自动判定为成品油异常发票并进行锁定:
  (一)成品油单价异常偏低;
  (二)系统根据企业的期初库存、勾选确认的成品油进项专用发票、开具成品油发票情况进行计算,判断为超出成品油库存数量开具的成品油发票。
  上述两类情况下,成品油企业纳税人不能进行正常的抄报税,也不能通过存根联补录操作来解决异常。此时,须认真核查发票异常原因,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解除成品油异常发票的申请。
  二、成品油企业纳税人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时,应注意检查发票上的数量、单位、单价、金额是否输入正确,特别要检查单位是“升”还是“吨”,单价是否正确。若发现开具错误或者发生退货、折扣折让等情况,可开具相应的红字专用发票予以冲销,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时应注意以下两点:
  (一)涉及成品油数量变化的,“成品油专用发票信息选择”选项必须勾选“涉及销售数量变更(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填写成品油【数量】项目,并检查【单位】是“升”还是“吨”。若漏填成品油【数量】项目,系统将不会调增红字专用发票对应的销货方成品油库存数量。
  (二)若购货方为成品油经销企业,销货方开具成品油红字专用发票后,系统将自动调增销货方成品油库存数量,相应调减购货方成品油库存数量。为此,销货方在开具成品油红字专用发票前,应通知购货方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中对即将被红冲的成品油蓝字专用发票进行“购进数据选择”,以增加购货方的成品油库存数量,避免系统自动调减库存导致购货方出现成品油库存数量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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